A. 社保個人交和企業交,退休待遇一樣嗎
社保單位交與個人交拿退休金待遇沒有區別。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與社清握保單位交還是個人交無關。
單位買的社保稱為,職工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簡稱五險,個人購買纖正搏保險可以分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和居民社保,這兩種等退休以後,退休工資是一樣的無區別。
單位交社保和個人交社保退休金是有區別的,具體如下:
1、通過公司繳納社保,累計繳滿十五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不夠15年,可以繼續繳費,滿15年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2、個人繳納是按年繳費的,沒有強制性要求,屬於自願參保。除個人繳費外,政府也會給予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3、不管是職工養老還是居民養老,永遠都是繳費基數越高,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後領到的養老金就越多。個人繳納的比例低,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會低一些。
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如下:
1、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3、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毀祥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
4、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B. 機關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機關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如下:
1、繳費基數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檔案工資和離退休費兩項之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實發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
2、繳費比例不同,企業參加保險的人,繳費基數都不高多數是在最低繳費基數60%上下浮動;
3、養老金計算不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0.4%;
4、發放方式不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C. 養老保險在勞動局買和在保險公司買有什麼區別
我認為他倆是有區別的,保險公司的,你是買了養老保險。算是分紅類的有在。養老社保局買的是到年頭就開支的內容了。這個是各有各的。我個個的說法的。
D.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老保險區別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上交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而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養老保險是基本額社會保障,繳存和基金的管理都是受政府和國家干預的;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與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構成了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二)繳存人員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單位以及個人三個共同承擔繳存,個人繳存額度很少,但最後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只有企業繳費,職工不需要繳存任何費用,而職工享有個人所有的權利。(三)繳費來源養老保險繳存費是員工繳存的基本工資里進行扣除的;而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是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優惠政策;(四)保險去向不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譜的基金、國債或是其他其他投資,進入2017年後,養老保險的最有望進入股票市場;而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金,只能存在銀行、購買國債,不能進入市場化投資。(五)繳存比例不同養老保險繳存比例一般是員工工資的8%~10%進行繳存;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為5%~8%以內。(六)支付方式不同養老保險支付是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金的發放是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支付的,每月發放標準是本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20,就是發放的額度。如果個人賬戶基金發放完畢之後,每月的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根據職工的年齡、貢獻大小因素等待遇採用費用確定型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