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大同市集休企因停產沒有給職工交養老保險如今退休產生滯納金怎麼辦
一、補繳辦法
(一)關於單位及職工
1、已參保單位及職工申報基數後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按照原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未參保單位及職工、已參保單位中未參保職工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2、所有單位及職工2017年1月1日後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職工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同時,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1月1日後中斷的繳費,不再補繳。
二、待遇計發
(一)有單位的參保職工,繼續執行我省原有規定確定退休年齡。原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和湘勞社政字〔2016〕13號以及湘政辦發〔2009〕4號、湘政辦發〔2011〕12號等已有文件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年齡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員2016年12月31日已達到退休年齡、補繳後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可按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繳費至15年;也可以逐年繳納至滿15年。2017年1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的、補繳後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統一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逐年延長繳費年限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繳費基數為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比例為20%。一次性繳納期間的個賬戶記賬比例,統一為8%。
(三)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一次性繳費或者延繳至累計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計算時點為繳滿15年的時間,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發放。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完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辦理補繳。
⑵ 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和養老保險應該如何解決
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和養老保險,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繳養老保險。
一、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是不一樣的。
二、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以及要求公司為你補繳養老保險的。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⑶ 人發[2002]82號文件的內容
不好意,沒看清楚,現在看看是不是下面那個
補充:
2002年8月,人事部、中組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人發〔2002〕82號,對進一步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生活困難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現將人發〔2002〕82號文件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
(一)充分認識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重要性、必要性。妥善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生活困難,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國防建設和軍隊穩定,同時也關系國有企業的改革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持黨和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重要體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發〔2002〕82號文件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軍轉幹部的關懷,我們一定要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精神上來,把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作為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來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廣為宣傳,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
(二)加強調查研究,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了解掌握第一手情況,切實把生活困難的企業軍轉幹部的情況摸清摸准,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提供依據和對策,對解困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使真正生活困難的企業軍轉幹部得到救助。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實軍轉工作政策。人發〔2002〕82號文件就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掌握,認真貫徹落實。同時,要根據文件精神和已有各項政策規定,結合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在貫徹實施中,要設身處地為企業軍轉幹部排憂解難;要大力宣傳企業軍轉幹部艱苦創業、自強不息的先進典型,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要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增強企業自身發展的活力。
二、關於解決我省企業軍轉幹部實際困難的意見
(一)切實做好企業軍轉幹部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1盡快補發拖欠企業軍轉幹部的工資。企業拖欠軍轉幹部的工資,原則上由企業負責籌措資金補發。已關閉停產且無其他收入的企業補發拖欠工資所需資金,由其主管單位幫助解決;無主管部門企業補發拖欠工資所需資金由企業所在地政府幫助解決。
2確保再就業服務中心內軍轉幹部的基本生活。各級政府和企業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積極籌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確保企業軍轉幹部下崗後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並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企業軍轉幹部,家庭要全部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軍轉幹部的下崗數量,以保證其生活待遇水平。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原則上不得裁減軍轉幹部;對於已下崗的軍轉幹部,原單位有適當的崗位,要優先安排其返崗生產。
(三)要認真解決好軍轉幹部的養老問題。
1繼續做好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不得發生新的拖欠,發生拖欠的要按規定補發。
2繼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軍轉幹部已經下崗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使其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3盡快把給軍轉幹部中退休人員按政策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他們手中。
(四)為因基本養老金偏低造成生活困難的企業軍轉幹部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在部隊擔任師級職務(含技術6、7級),每月統籌項目內和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不足800元,可通過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辦法補到800元;在部隊擔任團級職務(含技術8、9級),不足700元,補到700元;在部隊擔任營級(技術10級)以下職務,不足600元的,補到600元。補助所需資金,由軍轉幹部退休前所在企業負責籌集並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從2003年1月1日起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地)從本地實際出發研究確定。
(五)落實好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軍轉幹部到企業工作的,應按企業所在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效益好的企業要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1〕18號)要求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不降低企業軍轉幹部原有醫療待遇。
2對有部分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及職工,可以按照適當降低單位籌資比例辦法或先建統籌基金、暫不建個人帳戶辦法,也可根據繳費能力和繳費水平,能保住院的先保住院,能保大病的先保大病,按照籌資水平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過渡辦法,將其納入參保范圍。具體實施辦法由軍轉幹部所在企業參保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
3對企業和職工個人都無繳費能力參保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職工的醫療費問題。
4對困難企業未能按規定報銷醫葯費的軍轉幹部,以及報銷後或參保後個人醫葯費負擔仍很重的,要通過政府支持和社會多渠道籌資給予必要的幫助。
(六)對下崗、失業和因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企業軍轉幹部,要按照國家和省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作為再就業工作的重點,優先扶持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
1擬實施破產的企業,在進入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業主管部門將他們調整到生產經營正常運轉的企業和其他單位工作。對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企業軍轉幹部,就業有困難的,要實行特殊的就業援助,在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優先安排。對企業軍轉幹部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要優先安置一方盡快上崗。
2扶持企業軍轉幹部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對企業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費用。對企業軍轉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要按照最低標准收取,嚴禁各種形式的集資,攤派和亂收費。
(2)為企業軍轉幹部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小額貸款。按照個人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審查、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定的程序進行。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短期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擔保最高限額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開辦此項貸款業務,並且要簡化手續,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
對企業軍轉幹部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3鼓勵興辦的服務型企業吸納企業軍轉幹部就業。
(1)對興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軍轉幹部、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職工總數的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應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安置富餘人員、軍轉幹部、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安置、招用人數,按一定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
(2)對興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軍轉幹部、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按安置、招用人數提供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單位應為所安置、招用人員交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由本人負擔,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落實到位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要難問題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責任。各級領導班子都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切實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主動過問親自抓。要深入困難企業,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制定既有針對性、指導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工作責任制,對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部門的責任。各市(地)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也要關心和重視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採取積極的措施,主動與他們結對子,開展幫扶工作,幫助下崗、失業的軍轉幹部盡快再就業,創辦經濟實體,定期進行走訪慰問活動。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各級組織、人事、勞動、財政、民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人發〔2002〕82號文件確定的業務分工,認真負責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對本部門職權范圍內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積極予以落實。對部門間需要協商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主動協調,共同抓好落實。省、市(地)財政部門對財政確有困難、接收安置企業軍轉幹部人數較多的市(地)、縣(市),要統籌考慮,採取轉移支付等方式,給予必要的支持。軍地雙方要密切配合,加強宣傳思想教育工作。在工作中,既講政策、講原則,又要講風格、講團結,互相配合,切實把工作做好。
(三)加強思想教育,發揮政治優勢。軍轉幹部是一個講政治、講大局、有紀律的群體,十分珍惜自己的光榮歷史。因此,在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的同時,還要注重加強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業軍轉幹部正確認識改革形勢,充分認識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最根本的是要靠改革、靠發展,正確對待改革中利益關系的調整;要教育他們充分認識在企業其他職工面臨同樣困難的情況下,黨和政府為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所做的努力;要教育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增強大局觀念、組織紀律觀念和民主法制觀念,遵紀守法,以實際行動維護來之不易的安定團結的局面。同時,要教育企業職工充分認識軍轉幹部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貢獻,擁護支持黨和政府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各市(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解困措施。各市(地)的貫徹落實情況,於2003年1月31日前寫出專題報告。
⑷ 事業單位拖欠養老金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和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也可以就拖欠工資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⑸ 公司不交養老保險
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告這些沒良心的。
不管國有私有,單位必須為回職工繳答納社保,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線。單位違法了,告他。
單位賠償額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至少補交社保,補齊最低工資,沒簽勞動合同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和離開工作崗位後的退休金。
新的社保法規定,社保經辦機構也可以直接催繳,直至查封其賬號,拍賣其資產,力度很大。
⑹ 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和養老保險應該如何解決
如果企業拖欠員工的工資和養老保險,應該輸送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這兩個部門會協助員工解決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