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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社保養老金怎麼能轉到老家

發布時間:2023-09-09 09:51:26

1. 上海社保能轉到其他城市嗎

上海社保可以轉到其他城市的,可以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社保可以轉移到其他城市,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社保轉移只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因為工傷和生育不建立個人賬戶則不存在轉移之說,失業保險按規定只可轉往戶籍地。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上海社保轉到外地常見問題:
1、若失業,是否有失業金可以領取,到哪裡領取?
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非上海戶籍職工)都應參加上海市的失業保險統籌,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非上海戶籍職工失業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標准。由上海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一並劃轉。
根據以上規定,非本市戶藉人員失業後,可提出申請,將失業保險金轉移到失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地領取。請您攜帶身份證,退工證明、戶口簿到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失業保險部門申請轉移。
2、在上海繳納的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轉回老家,如何轉移?
外來從業人員離開本市的,可根據國辦發〔2009〕66號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3、外來從業人員在上海工作並參加社保,是否可以將醫療保險關系轉回老家?
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是指參保人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時把原就業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到新就業地,以便在兩地的醫療保險年限能夠累計計算。如若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足連續參保年限的接續,則該參保人兩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並連續計算。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內容包含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清單及個人賬戶的余額。
根據上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流動就業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原則上應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一並辦理。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流動就業人員,在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後,由市醫保事務管理中心為其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本市注銷個人醫療帳戶,並由醫保經辦機構對個人醫療帳戶剩餘資金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個人醫療帳戶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 在上海交的社保可以轉回老家嗎

在上海交的社保可以轉回老家,具體如下:
1、攜帶證明材料,去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出具參保憑證: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簡肢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游咐神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2、向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社保關系轉移申請。在就職後,由新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社保關系並辦理繳費。申請時需出具原來的參保憑證,並填寫轉續申請表;
3、新社保工作機構進行審核。由新社保工作機構審核轉續申請表是否符合轉續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神虧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 上海養老保險可以轉到外地嗎

上海養老保險可以轉到外地。參保人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即可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上海養老金組成
在上海工作的企業職工養老金由2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四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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