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養老保險人去世了又怎麼處理
交完社會養老保險人死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以下情況可繼承:
1、參保人在60歲以前死亡的,可以繼承。如果參保人在60歲前死亡,那麼他一分錢養老金都沒有領取過,那麼參保人之前參加養老保險時個人繳納的部分均由其繼承人或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繼承。這種情況下是全額可以繼承的。
2、參保人在70歲前去世,可繼承個人賬戶中的剩餘部分。養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參保農民在60歲到70歲之間去世的,那麼他個人賬戶中剩餘的養老金可以繼承。
以下情況不允許繼承:
1、因為養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所以如果在70歲之後去世的,那麼個人賬戶上的錢也不可以繼承,不再退還給法定繼承人;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具體如下: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貳』 養老保險交完人去世了怎麼辦
養老保險交完人死亡可分為兩種情況:
1、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之前死亡,在退休前死亡的,社會保障沒有相應的賠償。一次性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金額中的個人支付部分和利息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死前的醫療費用可規定報銷。帶戶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社保卡到參保社保局申請退還社保;
2、被保險人在幾個月內死亡,數清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金額中個人支付部分和利息余額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可以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退保只退還個人賬戶的支付部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察頌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薯沒前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叄』 交了五年養老保險 人出意外死了 該怎麼賠償
有養老保險的,會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因工死亡的,如果且繳納的有工傷保險,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的沒有統一的標准,各省市待遇差別非常大,跟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費標准全國統一不一樣。例如山東省只有10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有5000元,上海、天津是兩個月的社平工資1萬多元,遼寧和寧夏是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是可繼承的,是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每月劃入的,萬一職工去世沒有領取完,可以有繼承人繼承。
一次性救濟金或者撫恤金,這只針對因病非因工意外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各地的標准並不一樣,山東省是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北京市是20個月的最低工資,寧夏自治區是20個月的平均工資,各地差異真的很大,國家沒有統一標准。不過,如果沒有退休還有工作的話,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些待遇的。
遺屬到亡故人員生前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或社區,持亡故人員死亡醫學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XX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減少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職工退休養老證及社會保障市民卡,亡故人員為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還須填寫《蘇州市區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亡故待遇申領表,於其死亡當月底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減少及亡故待遇申領手續,並清算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確定喪葬撫恤費等亡故待遇標准,發放金額於次月25日前撥付至單位或社區,由單位或社區發放給亡故人員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