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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包括

發布時間:2023-09-07 07:58:17

Ⅰ 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

問: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指的是什麼?
答: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也是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堅持全覆蓋、保基本。
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三個項目。
第二層次,也是第二支柱,為企業(職業)年金制度,
是單位主辦、市場化管理運作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城鎮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這兩個項目。
第三層次,即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
這三種支柱的養老保險在發揮的功能方面各有側重。第一支柱的目標是在於確保國民的基本養老體系,防止老年出現貧困,做好兜底的保障;第二支柱目標是補充擴大養老收入;第三支柱是更加細致化的養老選擇,在於加強自己的保障能力。

Ⅱ 養老保險的三個支柱包括

我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第二支柱即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與職業關聯、由國家政策引導、單位和職工參與、市場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督的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養老保障供給的有效形式。

拓展資料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Ⅲ 養老金制度的結構和內容

11月4日,人社部、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這也意味著,自今年4月國辦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以來,個人養老金制度進入落地實施階段。按照人社部的實施安排,接下來將選擇部分城市試行一年,總結推廣。同時,銀保監會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准備相關業務,多家銀行機構已著手為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進行業務准備。
「個人養老金」來了,它意味著什麼?它與基本養老金是什麼關系?如何看待它給中國養老金體系帶來的變化?未來會出現個人養老金產品購買的「井噴」嗎?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魯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就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多方面內容談了他的看法。
魯全表示,個人養老金是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補充,而不是替代,既不會對公共養老金產生擠出效應,也不會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他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國多層次的養老金制度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建成。
個人養老金是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補充,而非替代
個人養老金制度已經進入落地階段,作為國家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它和基本養老金之間是什麼關系?
魯全:個人養老金制度是除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之外一個新的養老收入來源,其繳費完全來源於個人,產品形式則是市場上各種符合要求的金融產品,政府予以稅收優惠,而最終的產品收益則取決於市場,風險也完全由個人承擔,是政府支持、市場運營、個人負責的補充型養老金。
所謂的「替代說」(用個人養老金替代基本養老金,從而推卸政府責任)、「政府保本說」(個人養老金完全無風險,責任完全由政府承擔)都是對個人養老金的錯誤理解,其准確的理解應當是個人繳費、個人擔責的「補充說」。
新京報:我們如何看待目前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這件事情?這是否意味著我國基本養老金在滿足老百姓養老需求方面遇到了困難?
魯全:公共養老金是政府舉辦的,法定的、強制的社會保險。個人養老金則是個人負責的補充型養老金。推出個人養老金制度,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並不意味著基本養老保險出了什麼問題。個人養老金是自主選擇的結果,不是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它和強制性的公共養老金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之所以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於老百姓對養老金的需求在提升,老年人對於高質量美好生活的需求在提升。打個比方,如果按照50%的替代率來算,退休前收入5000元,退休後拿到2500元養老金,可以維持老年基本生活,但對於滿足高質量的退休生活,就顯得不夠了。老百姓退休後,既要吃飽穿暖,還有一些更為豐富的生活需求,這就需要更高的養老金水平,需要補充層次的養老金制度。
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第一層是政府主導的公共養老金,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層次是以就業為基礎,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共同繳費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包括面向企業勞動者的企業年金制度和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制度。第三層次則是建立在個人繳費和市場運行基礎上的第三支柱養老金,其中既包括市場上的各種個人養老金產品,也包括此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建立的個人養老金制度。因此,個人養老金制度建立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國多層次的養老金制度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建成。
「個人賬戶」是此次制度設計的一個亮點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與其他同屬於第三支柱的養老金金融產品有何區別?
魯全:目前市場上主要的養老金融產品有多個種類,包括2018年開始試點的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2021年開始試點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以及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產品和養老理財產品。
此次的個人養老金制度與上述產品最大的差別在於,它是國家支持的第三支柱養老金產品,且這種支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方面。具體而言,就是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的支出,可以與現行的未成年人撫養費用、贍養老人費用以及商業貸款支出等一樣,在年度稅收清繳核算時,享受一定額度的稅前抵扣。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的資金賬戶採取「封閉運行」的方式,參保人要滿足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才能領取,這樣的制度安排有何用意?
魯全:此次個人養老金制度設計的一個亮點在於採取了「個人賬戶」制度,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個人養老金真正發揮養老用途。
目前,市場上的養老金融產品較多,既包括基金公司運營的各種類型養老目標基金,也包括銀行運營的各種養老理財產品,還有銀保監會於2021年開始試點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等。其中,養老目標基金和養老理財產品的市場規模較大,但都存在產品期限較短的問題,從而無法確保其用於養老。
養老金制度的本質目標是應對年老後的收入下降風險,提供退休後的收入來源,因此個人賬戶的制度設計和繳費期封閉運行的政策規定,決定了只有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等條件後才可以支取,從而確保個人養老金用於年老後的收入來源。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的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用於購買市場上已有的、指定的養老金產品,個人養老金收益率是怎麼確定的?
魯全:個人養老金是一項新制度,但不能認為它是一種新產品。現在市場上有上萬種基金、證券、理財產品。在這些產品中,只有使用根據此次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中要求開設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購買的有關產品,才是個人養老金,才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每年最高萬元的稅收優惠。
從制度設計上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滿足達到退休年齡等條件才能領取。它的收益率是由這些產品的回報率決定的。
未來的個人養老金可考慮將第二、第三支柱打通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布後,多家銀行機構已開始准備相關產品和開戶渠道。有機構測算,個人養老金將是一個「萬億」級的市場。未來,個人養老金會出現「井噴」的購買需求嗎?你怎麼看個人養老金市場?
魯全:根據當前我國個人養老金市場的現狀和民眾的金融素養和理念,我認為,個人養老金市場不會有級數倍的井噴式增長,但總體增速會有所提高。
雖然個人養老金制度有稅前抵扣的優惠,但一方面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人數比較有限,政策作用的對象范圍相對有限;另一方面,我國目前並沒有開征資本所得稅,所以相比其他的養老目標金融產品,稅優的激勵效果還有待觀察。
同時,個人養老金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限制了領取的條件,從而最大程度確保其資金用於養老,但這也同時限制了這筆資金的使用方向,如果在滿足領取條件之前遭遇到了其他重大支出性風險,這筆資金也無法使用。
此外,個人養老金的收益取決於市場產品的投資收益率,而在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波動性較大的情況下,無法給參保人提供穩定的收益預期,因此在收益率方面與其他市場產品相比也沒有顯著的優勢。
新京報:個人養老金對於我國多層次養老金體系的發展會帶來什麼影響?個人養老金制度未來應該如何發展?
魯全:我認為,需要對多層次養老金體系重新進行頂層設計,尤其是要增強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之間的協同功能。
目前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是世界銀行在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一方面是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對公共養老金帶來的挑戰,另一方面也是根據傳統工業化社會的結構來設計的,不同支柱的責任主體和運行邏輯有所差異。
當前的社會結構,尤其是就業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工業化社會中以穩定勞資關系為特徵的所謂「正規就業」比例正在大幅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靈活自由的「非正規就業」,即使是所謂「正規就業」,勞動者跨行業、跨區域、跨企業流動的頻率也大大提高。如果按照傳統的三支柱設計,其中的第二支柱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繳費為基礎,如果勞動者換了工作,新的單位又沒有企業年金計劃,那麼第二支柱就會因此中斷。
鑒於此,為適應勞動力市場靈活化的趨勢,我認為,未來的個人養老金可以考慮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打通,或者建立兩者之間的銜接辦法。所謂打通,就是當勞動者流動時,如果新的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則可以將已有的企業年金賬戶余額納入到第三支柱的個人賬戶中;所謂銜接,就是將用人單位在企業年金中的繳費轉變為個人養老金個人繳費的補貼或重要來源,即用人單位對個人的養老責任被劃分為公共養老金制度中的繳費和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繳費,而補充養老金既可以以企業年金的方式呈現,也可以以補助勞動者參加個人養老金的方式呈現。

Ⅳ 現代養老金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現代養老金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

2、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3、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4、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個人養老金制度,業內並無統一定義,一般是指政府鼓勵個人向專門的賬戶進行繳費,個人依據自身風險收益特徵,選擇相應的、符合條件的養老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積累養老金資產的制度安排。主要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構成,且在部分地區試點、規模尚小。

Ⅳ 養老保障體系包括哪些方面

2022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這是2月21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後,國家在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上邁出的重要一步。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參加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包括五個方面即由「五支柱」構成。其中,零支柱為國家提供的非繳費型養老金,即國家針對有特別困難的人或家庭提供一種養老保障,無須企業和個人交錢,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第一支柱為公共養老金,即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內的養老金,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即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的養老金;第三支柱為個人養老金,即個人為養老所准備的存款、理財、保險、信託、房產等各類資產的總和;第四支柱為來自家庭成員、代際之間的養老幫助,如親人、子女提供的各種錢款等。
第零支柱
非繳費型的「零支柱」主要為終身貧困者以及不適用任何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社會養老保險。
「第零支柱」養老保障制度屬於滿足部分社會底線成員福利需求的底線福利制度,其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貧困的社會救助層面的制度;二是旨在提升全體老年群體基本生活水平的社會福利層面的制度。在我國,第一層面的制度是針對老年人的農村「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層面的制度為老(高)齡津貼制度。
農村「五保」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國務院於1956年頒布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1999年、2007年國務院分別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志著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救助制度的全覆蓋。
老(高)齡津貼制度是普惠性的社會福利型養老保障制度,其主要依據是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條款。目前高齡津貼制度已實現全國省級層面全覆蓋,陝西省目前為70周歲以上老人提供每月50元-300元的補貼額度。
第一支柱
繳費型的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年金制度,即公共養老金。該支柱主要通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為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終身保障。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最早起源於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相繼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養老保險制度逐漸由現收現付制轉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在繳費環節,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均發生了較大變化,最終採取了單位繳費全部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含視同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方式。在基金管理環節,養老金大多以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的方式運營。201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後,該運營方式轉變為由各省市歸集結余養老金交由專門的養老金投資機構進行多元市場化投資,以實現養老金的保值增值。在發放環節,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工資比例制轉變為社會統籌賬戶加個人賬戶模式,養老金發放標准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退休年齡、物價水平等因素有關。養老金由單位發放到社會化發放,使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及服務性均得以大幅提升。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通過個人和用人單位在職期間繳納的一定費用,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制度最早始於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該通知最早將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稱為「企業年金」,並規定了企業年金制度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並對企業繳費在制度規定內進行稅收優惠。企業年金制度完善於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17年出台《企業年金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11年修訂);2013年公布的《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晰了企業年金各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正式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年金制度作出安排。
目前,我國年金制度採取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制。在稅收優惠方面,個人繳費不超過4%的部分不繳納稅;在繳費環節,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繳費比例稍有不同,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趨同;在運營環節,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以受託人為主體,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各有分工、共同管理基金;在計發管理環節,企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採取記賬積累制,針對財政全額給付的職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則採取記賬積累制,按照要求計入基金收益。
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指個人自願開展的長期養老金積累,包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理財產品、養老目標基金等。商業養老保險、基金產品、銀行理財、儲蓄存款、信託、房產等適合投資的金融產品均屬於第三支柱范疇。
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是「三支柱」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產品包括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房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其中,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開展的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的重要工作,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於2021年6月局部地區試點銷售,2022年3月在全國范圍普及推廣。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領取期不得短於10年。產品採取賬戶式管理,賬戶價值計算和費用收取公開透明。
第四支柱
非正規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員和代際之間的一種經濟或非經濟的養老、醫療和住房扶助行為,是基於傳統倫理的家庭式養老制度,主要來自子女供養、親戚資助以及家庭間資金轉移等,多渠道、多角度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以彌補前四個支柱覆蓋外人群的不足。

Ⅵ 養老保險層次有哪些

我國的 養老保險 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 法規 ,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 喪失勞動能力 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 社會保險 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 退休 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 企業年金 ,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 養老金 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4.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 退休金 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Ⅶ 社會保險的多層次包括什麼多選題

法律分析: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包括:國家基本保險、用人單位補充保險、儲蓄保險。 引申掌握養老保險體系。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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