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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養老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0-11-27 07:03:32

❶ 天津市養老保險每個月交多少

天津市養老保險按最新2015年規定的標准每月最低交215.6元,相關情況參考如下

一、繳費基數
天津市對個人繳費人員在政策上給予了一定的優惠。其繳費基數由本人在市規定的月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確定(2006年我市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為5050元,最低為980元)。
1、繳費比例
①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凡經鑒別確系全部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的人員(不含整建制辦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按照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納(2005
年為22%)。
②繳費金額:
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22%
例如:若選定繳費基數每月為980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980×22%=215.6(元);若選定繳費基數每月為1309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1309×22%=287.98(元);若選定
繳費基數每月為5050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5050×22%=1111(元)。

2、參保程序
①職工須攜帶以下憑證到戶口(居住地或檔案)所在區、縣分中心或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資格的職介機構,填寫《職工個人繳費登記表》、辦理繳費登記手續。1998年4月(含4月)以後間斷繳費的,攜帶《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居民身份證》或《記載表》、《手冊》、《身份
證》。1998年4月以前間斷繳費的,攜帶《轉移單》、《手冊》、《身份證》或《手冊》、《身份證》。
②職工辦理個人參保登記手續後,由職工在繳費上限、下限之間確定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並填寫《職工個人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以下簡稱申請表》)。今後,原則上每年1月份進行。
③個人繳費人員的繳費方法可按月繳納,也可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對職工未及時辦理繳費的,可暫按「間斷繳費」處理。

二、補繳

①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繳費的人員,凡1993年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養老保險繳費要求補繳的,繳費基數按照不低於各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且不高於各年度「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本人自主確定;補繳的比例:1993年至2001年按照國有企業歷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補繳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及2005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分別為21%、22%、22%與22%。
例如:需要補繳1994年的養老保險費,該年度繳費基數下限為200元,本市職工月平均資為334元;該年度繳費比例:單位為20%,個人為4%。您可在200元至334元之間確定一個繳費基,按24%的標准繳費。
②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繳費的人員,凡在1993年以後各年度首次參保並繳費的,可以對從首次參保繳費之月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的養老保險繳費進行補繳

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人員相關問題
①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在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9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給予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准之間選擇繳費基數。
②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但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補繳中斷繳費期間養老保險費時,應當以繳納養老保險
基數的最低標准作為補繳基數。
間斷繳費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以本人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和辦理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

三、其他相關事項
①職工個人繳費後,再次參加工作時,由分中心負責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手續;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②由於各種原因,職工在個人繳費實施前,沒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首次辦理個人繳費時,可以按規定一次性補繳。
③凡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屬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實現就業的以及按規定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為其提供本人平均點工資、《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等材料,仍按《關於失業人員辦理退休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1]240號)的有關規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中心或公司)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屬於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的流動人員,仍按照《關於對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代辦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津勞險[1999]406號)由職業介紹機構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凡不屬於以上情況的人員,可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為其辦理申報退休審批手續工作。
個人帳戶
①個人繳費人員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
②對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在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凡經鑒別確系全部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的人員(不含整建制辦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凡出國定居或在職期間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中
個人繳費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或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提示
若有變動及相關政策調整,請及最新法規為准參考執行

信息源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南---天津市信訪辦
http://www.tjxfb.gov.cn/Showit/0e306a4f-f0a1-4dc5-b586-e766f661a928

❷ 天津市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是持有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如果有按目前天津市政策,經審批可以返還第一年養老保險金的費用,單對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沒有。

❸ 天津市社保政策是什麼啊

他們管你死活

❹ 天津市下崗職工40/50繳納養老保險有哪些優惠政策

政府補貼不超過3年.每年補貼不超過個人全部繳費75%當然是有條件的了.雙下崗.單親.享受過失業保險等等.到當地居委會咨詢.符合條件也得從居委會辦理

社保辦理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而是外地戶口,只能通過單位方式購買社保。

另外,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

交完之後到了退休年齡一個月能拿多少錢。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當然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並領取養老金待遇。

退休領取,有這樣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顯然跟社平和個人交納金額有直接關系。針對交納時間段和檔次,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另外,畢竟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國家推出社保的目的是解決將來的養老,醫療問題,體現社會主義的均化原則,而不是拉大差距,進而製造矛盾,所以就算交得再多,都規定了上限。

如果說想提高養老品質,建議你在購買社保的基礎上,再根據自己的實際經濟情況購買一定的商保作為補充比較好。

❺ 天津市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

本人原創《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大全》,請在百忙中仔細閱讀。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的社會保障。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險種:
1.養老保險;2.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4.工傷保險;5.生育保險。

三、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勞動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

四、單位參保的險種和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 ,個人繳納8% 。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 ,個人繳納1% 。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 ,個人繳納2% 。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五、個人參保的險種和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20% 。
2.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5% 。
3.生育保險費:個人繳納1%(部分地區)。

六、退休領取社保養老金的2個條件:
1.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的)以上;
2.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達到退休年齡而繳費年限不足的,繼續繳費直至繳足方可退休)。

七、現行法定退休年齡:
1.女:單位參保的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個人參保的一律55歲。
2.男:一律60歲。不分工人,管理人員,單位參保,個人參保。
3.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歲,男工人55歲)。
4.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俗稱病退,女45歲,男50歲)。

八、影響養老金多少的3個因素:
1.退休時上年度省平工資(省平工資每年都在增加,養老金也就逐年水漲船高。所以,退休時間越晚,養老金越多);
2.本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越多);
3.個人賬戶儲存額 (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越多)。

九、醫保待遇分為3項:
1.一般疾病醫保:
a.門診費用不能報銷。
b.住院費用報銷80%左右,個人承擔20%左右。報銷封頂金額幾萬元。
2.慢性疾病門診醫保:門診費用可以報銷,報銷比例同上。
3.大病住院醫保: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同上。報銷封頂金額十幾萬元。

十、其他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致殘的享受傷殘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產前檢查和生產的費用,由社保按比例報銷;同期參保的丈夫有一周的陪護假,假期工資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轉移、退保、繼承:
1.保留:因停保、參軍、出國留學、判刑等情況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保留。之後可以再續保,前後幾次個人的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累計計算。
2.轉移:可以同城轉移單位或轉為個人繳費;異地轉移的需要轉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3.退保:城鎮戶口的不能退保。出國定居的和農民工返鄉的可以退保。
4.繼承:參保人在退休前逝世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金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各地詳情咨詢勞動保障電話12333。

❻ 天津市養老保險能補交嗎

天津市城鎮來職工養老保險從1993年出源台,但是從2008年開始,不允許補交1993—1997年的了,只能補交1998年以後的。2009年以前補交的,只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沒多少錢。但是從去年開始,社保中心出台政策,補交以前年度的養老保險要繳納保值增值費,去年是30%。比如補交1998年的,當年養老保險費是1000元,是2009年補交的,2009年的養老保險費是4000元,那麼要多交差額的30%,也就是3000的30%,就是多交900塊。但是從2010年開始,保值增值費率又提高到60%了。如果你現在想補交1998年—2009年的,大概需要3萬5左右,如果還准備交今年的,最少要准備4萬塊錢,這還是比較保守的估計,具體多少錢可以去社保中心找工作人員咨詢

❼ 天津市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醫療保險工作。
財政、衛生、價格、審計、葯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條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實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辦法。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實行全市統籌。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八條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本規定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本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本規定實施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證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10日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暫時有困難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以緩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內免交滯納金。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應稅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按照規定比例劃入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其他資金;
四利息。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標准劃入個人帳戶:
一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0.8%劃入;
二年滿45周歲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1.2%劃入;
三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3.8%劃入;
四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4.4%劃入。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停止劃入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一條個人帳戶的利息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三條職工失業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資金停止劃入,余額可以繼續使用,個人帳戶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條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轉移個人帳戶;跨省市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並交納滯納金後,職工和退休人員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以下簡稱起付標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確定。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確定。
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實行不同的起付標准。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確定。第二十九條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包括下列項目: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的醫療費用;
二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
三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四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包括下列項目: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本條第三項門診治療的病種實行不同的起付標准。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結算期按照住院治療時間和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門診治療的病種分別確定。
第三十二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標准為職工85%,退休人員90%。
第三十三條在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之前,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並發症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第三十四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部分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在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
二就診和購葯不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和葯品目錄的;
三因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及後遺症的;
四因為本人違法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者因為自殺、自殘、酗酒等致使自身傷病而進行治療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以及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核發資格證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取得資格證書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與其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三十八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發放的醫療保險憑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葯,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葯。
第三十九條職工和退休人員門(急)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和在零售葯店購葯的費用,由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四十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和葯品目錄。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保險結算糾紛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等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負責調解和處理。
第六章醫療保險補充
第四十二條實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辦法。
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市財政補貼構成。用人單位(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市財政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給予補貼。
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用於補助職工和退休人員年度內門(急)診醫療費累計超過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職工補助50%,不滿70周歲和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分別補助60%和70%。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職工和退休人員(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元標准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用於職工和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5萬元部分的救助,救助比例為80%。
第四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於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的補助。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七章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和支出情況,並且應當接受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記錄情況的查詢。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公布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職工和退休人員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查詢。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勞動保障、衛生、葯品監督、價格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三不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拒不接受職工和退休人員查詢的。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交納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追回,情節嚴重的,解除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
一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三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偽造、變造病歷的;
四齣具虛假處方的;
五將不屬於基本醫療開支范圍的費用列入支付項目的;
六其他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應予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追回損失,情節嚴重的,解除定點零售葯店協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一不按照外配處方出售葯品的;
二不按照處方劑量配葯的;
三將處方用葯換成其他物品的。
第五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葯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葯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協議。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阻撓、拒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和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追回。
第六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追回損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六十三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六十四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塘沽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本規定逐步過渡。
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津政發[1997]91號)規定繳納的用於中方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費用,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再繳納。

第六十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
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自願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滿60周歲,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定為每年600
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第八條在參保人個人繳費的同時,政府對應參保人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補貼標准設定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多繳多補。
第九條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准,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養老保險費。其中: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個人繳費標准和政府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給本人。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第十六條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220元。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發4元。基礎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七條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標准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當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❽ 請問天津社會養老保險怎麼上

你說的三月時間抄限制是沒有的事,社會保險現在越來越重視,應該極大的方便投保,而不是設立障礙。
只是過去的原則上是不能補的,的確需要(社保有個基本參保時間規定,如果不到今後會拿不到養老金)補的話,要計算遲納金,那可是按天計算哦,不過你才29歲,還不存在這個問題。
社保一般都是由單位統一投保(現在單位有義務為職工投保,否則要承擔處罰和賠償責任),而且單位需要交的是相對大頭部分,以下就是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
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7.5%,個人繳費比例2%;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6%,單位承擔;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個人繳費比例1%;
工傷保險按行業性質分為0.6%、1.2%、2%三檔基準費率,只由單位承擔。
所以你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至於作為個體繳費,一般只交養老、醫療和生育保險,比例分別是:養老20%,醫療9.5%,生育0.6%。
所有這些的計算基數按照天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其60-300%之間申報,多交以後多領,但是現在壓力也稍大哈。

❾ 2019年,天津市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金額分幾個檔都是多少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天津市養老保險按最新2015年規定的標准每月最低交215.6元,相關情況參考如下
一、繳費基數
天津市對個人繳費人員在政策上給予了一定的優惠。其繳費基數由本人在市規定的月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確定(2006年我市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為5050元,最低為980元)。
1、繳費比例
①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凡經鑒別確系全部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的人員(不含整建制辦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按照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納(2005
年為22%)。
②繳費金額:
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22%
例如:若選定繳費基數每月為980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980×22%=215.6(元);若選定繳費基數每月為1309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1309×22%=287.98(元);若選定
繳費基數每月為5050元,則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5050×22%=1111(元)。
2、參保程序
①職工須攜帶以下憑證到戶口(居住地或檔案)所在區、縣分中心或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資格的職介機構,填寫《職工個人繳費登記表》、辦理繳費登記手續。1998年4月(含4月)以後間斷繳費的,攜帶《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居民身份證》或《記載表》、《手冊》、《身份
證》。1998年4月以前間斷繳費的,攜帶《轉移單》、《手冊》、《身份證》或《手冊》、《身份證》。
②職工辦理個人參保登記手續後,由職工在繳費上限、下限之間確定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並填寫《職工個人繳費申請表》(一式二份,以下簡稱申請表》)。今後,原則上每年1月份進行。
③個人繳費人員的繳費方法可按月繳納,也可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對職工未及時辦理繳費的,可暫按「間斷繳費」處理。
二、補繳
①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繳費的人員,凡1993年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養老保險繳費要求補繳的,繳費基數按照不低於各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且不高於各年度「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本人自主確定;補繳的比例:1993年至2001年按照國有企業歷年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補繳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及2005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分別為21%、22%、22%與22%。
例如:需要補繳1994年的養老保險費,該年度繳費基數下限為200元,本市職工月平均資為334元;該年度繳費比例:單位為20%,個人為4%。您可在200元至334元之間確定一個繳費基,按24%的標准繳費。
②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繳費的人員,凡在1993年以後各年度首次參保並繳費的,可以對從首次參保繳費之月以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的養老保險繳費進行補繳
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人員相關問題
①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在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90日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給予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准之間選擇繳費基數。
②與用人單位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已實現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但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的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補繳中斷繳費期間養老保險費時,應當以繳納養老保險
基數的最低標准作為補繳基數。
間斷繳費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以本人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和辦理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
三、其他相關事項
①職工個人繳費後,再次參加工作時,由分中心負責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手續;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②由於各種原因,職工在個人繳費實施前,沒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首次辦理個人繳費時,可以按規定一次性補繳。
③凡在「個人繳費服務窗口」繳費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屬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實現就業的以及按規定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為其提供本人平均點工資、《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表》等材料,仍按《關於失業人員辦理退休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1]240號)的有關規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中心或公司)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屬於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的流動人員,仍按照《關於對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代辦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津勞險[1999]406號)由職業介紹機構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凡不屬於以上情況的人員,可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為其辦理申報退休審批手續工作。
個人帳戶
①個人繳費人員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
②對在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存檔繳費人員和在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凡經鑒別確系全部由個人承擔繳費義務的人員(不含整建制辦理「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凡出國定居或在職期間死亡的,其2001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中
個人繳費部分,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或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提示
若有變動及相關政策調整,請及最新法規為准參考執行
信息源
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南---天津市信訪辦

❿ 天津市養老保險個人和單位比例是多少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

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10)天津市養老保險政策擴展閱讀

天津2019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准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最低和最高標准分別為3364元和17613元。

(二)2019年5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在3364元至17613元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為3364元。1至6月已按照7073元標准繳納2019年社會保險費的人員,可以按照最高不超過17613元的標准,補繳5至12月的繳費差額。

(三)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3364元。其中:1至6月已繳納2019年全年社會保險費的人員,按照調整前的補貼基數給予社保補貼。

(四)託管中心中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保險繳費基數為3364元。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3364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險、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為5871元。

(七)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5265元標准計算保值系數;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自2011年7月1日後,用人單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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