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能不能只交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不可以。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所有的社會基本保險,不可以只繳納養老保險。按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㈡ 社保可以只交養老和醫療嗎
社保不可以只交養老和醫療。具體如下:
1、社保的醫療是不可以單獨買的,必須附加在養老險上。商業保險的醫療險是可以單獨買的,養老金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得;
2、社保養老是主險,而醫療室附加險,所以養老者慎可以單獨購買,但是醫療不可以。如果是單位負擔80%的費用,可以在社保之外做一些養老的補充方案,比如專門的養老保險;
3、社保中的養老和醫療是一個整體,不可以單獨購買,社保中,個人身份參保的養老和醫療是不能分開的。單位繳納社保的,可以單獨繳納養老保險的,沒有單獨繳納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乎嫌並、歲跡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㈢ 公司可以只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所有的社會基本保險,不可以只繳納養老保險。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