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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9-02 22:55:45

❶ 大連企業退休金新老方法什麼意思

大連企業職工退休,當前已經不再採用老方法對比,採用老方法對比,是1998年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間的做法。

大連市企業職工退休,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1.4%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
遼勞社發〔2006〕81號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條件,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達到退休條件時上年度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計算到月)每滿1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統一按國務院國發[2005]38號規定的計發月數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見附件)。
(三)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乘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過渡系數1.4%。

❷ 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范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准,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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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浙江省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解讀

為妥善解決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❹ 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記發辦法的通知

這是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記發辦法的通知,現提供給你,請參考。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❺ 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3.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為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鞏固基本全覆蓋成果的基礎上向全覆蓋推進。
4.從2007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5.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6.要重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本人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後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許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為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比例為補繳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補繳時的個人賬戶,並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參保的人員,允許補繳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其補繳年限最長為5年,補繳標准同上。
9.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要求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補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仲裁或判決結果,允許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辦理補繳手續;用人單位的固定職工(有視同年限)新增,必須從1992年1月起補繳,否則,不能計算視同年限,補繳標准同第8點。
三、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0.從2007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11.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范的做法。
12.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7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
13.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時,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四、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下同)執行。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7.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職)且繳費年限滿lO年的「中人」,允許其補足15年,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補繳標准同第8點。
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二)調整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20.為使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對比。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瑞政辦〔1998〕91號(或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過渡期內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封頂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在每年年底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養老金調整等情況公布次年的封頂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頂。2012年7月1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按新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
22.未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中斷繳費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中斷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地的替代指數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等稱號、2007年7月1日後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勞動模範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24.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5.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職)年齡的,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後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26、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凡企業退休人員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於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後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中斷繳費的人員;
(2)退職人員;
(3)執行「前補後延」的人員;
(4)本辦法實施後未按省里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2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8.根據我市實際,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7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繳費逐步做實;之後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我市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4%,最終達到8%。
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後,要根據財力可能給予適當補助。今後,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3)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指導性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以後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29.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分核辦法,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五費合征」,努力提高征繳率。
30.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地稅部門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31.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嚴格執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得擅自擴大統籌項目和出台調整計發辦法的政策。
32.要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建立制度,實行一年一審,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33.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3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保證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的落實;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35.要進一步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36.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政策。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37.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增強企業人才的競爭,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要積極推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建立企業年金。
38.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製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嚴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規定執行,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
39.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企業年金,其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40.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受託機構、託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1.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42.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街道(鄉鎮)社區的工作平台建設。
43.要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起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范、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44.要高度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經辦能力的建設,切實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准,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46.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希望你對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它疑問,可以到「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了解更多相關知識。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企業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核定方法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企業養老金為企業退休員工的老年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經濟保障,可以說是他們工作大半輩子所換來的回報。但不少人還是不清楚企業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一、企業職工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自核准次月起享受養老金。養老金標准按照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計發,具體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人力社保部門核准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後延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後延繳費滿整年度之月;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延長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繳費滿15年之月;
(五)工傷醫療期內人員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延誤辦理退休手續期間以及後延繳費未滿整年度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達到退休條件以後調整養老金增加部分累計計算。
二、本條系關於基本養老金構成的規定
1、社會統籌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來自於由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等構成的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社會統籌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
200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建立了「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並採取了「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改革方式。具體是:
「新人」,即《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中人」,即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鑒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關鍵是解決好「中人」的過渡問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國發[2005]38號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即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以上就是有關於企業養老金計算方法的內容,其中不難看出,退休時上年度本省平均工資,還有退休工個人繳納的保險時間長短等相關方面都是影響企業退休工人養老金的重要因素。如果我們達到退休年齡,可以根據小編整理的計算方法來計算我們應該領取的退休金

❼ 交通系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改革計發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保障離退休(職)人員基本生活,實現新老計發辦法平滑過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銜接,結合部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系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關於企業離退休(職)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第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改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執行辦法。第二章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第四條1998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20%A)+個人帳戶養老金(B/120)
其中:
A--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B--為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儲存額。第五條1998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補貼四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A×C×N×S)+過渡補貼(A×N×S×S1)
其中:
A--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N--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C--為職工退休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S--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1.2%);
SL--為過渡補貼系數(見附表),過渡補貼系數與職工退休時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相對應。第六條平均繳費工資指數(C)按職工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G1G2Gn
C=(──+──+…+──)÷L
A1A2An

式中:
G1、G2…G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A1、A2…A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L為職工離退休(職)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第七條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第八條在一定的過渡內,退休人員按第五條規定計發的養老金若低於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水平,可按老辦法計發。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退休時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金待遇,其個人帳戶累計本息儲存額由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第三章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第十條為保障離退休(職)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並參照職工上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對已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正常調整,具體調整辦法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執行。第四章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審定第十一條視同繳費年限是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是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重要參數。一級企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應根據國家和部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所屬單位職工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職工調入企業,其建立個人帳戶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三條轉業、復員到企業的退伍軍人,建立帳戶前的軍齡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第十四條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應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年限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第十五條建立帳戶前,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第十六條視同繳費年限以周年為計算單位,不滿周年的月份以實際繳費月數折算,保留一位小數,一位小數後數字四捨五入。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後,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仍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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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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