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金能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Ⅱ 法院可以執行養老金的賬戶嗎
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養老金的。公民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對於被執行的離退休人員,在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作為退休人員的統一分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減被執行人的法定收入。
一、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如下: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當事人被法院強制執行會被限制以下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Ⅲ 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嗎
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退休金是退休人員的保障,是不能強制的,你要採取上訴的辦法,讓法院強制他或者凍結他的,賬戶來強制債務人的
Ⅳ 養老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養老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對於被執行的離退休人員,在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作為退休人員的統一分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減被執行人的法定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Ⅳ 老賴的養老金能不能強制執行
老賴的養老金一般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向承辦執行法官提供養老金的相關財產線索,會留下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退休職工之前,屬於基本養老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但是,在發給個人之後,就是退休職工個人的收入,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執行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但應當余留本人及其撫養人口生活必需費用。法律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Ⅵ 退休金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
對於作為被執行人的離退休人員,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作為離退休人員統一發放機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即離退休金、退休金。
(6)有強制執行養老金的案例呢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但是,當養老金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之後,可以查封、凍結、劃扣保留必須生活費用之外的部分。
離退休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人民法院在凍結、扣劃其離退休金、退休金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基本養老金保障標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再確定適當的凍結、扣劃數額。綜上,在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後,餘下部分退休金可以強制執行。
Ⅶ 法院強制執行了全部養老金合法嗎
法院強制執行了全部養老金不合法,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同時,依照該規定第五條第八項的規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禁止,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均可以作為責任財產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性質上屬於資金請求權,是被執行人所有一類特殊債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凍結、扣劃。但是,由於養老金涉及的群體比較特殊,其謀生的能力相對較差,所以在凍結、扣劃前,依照查封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必須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注意:養老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