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農村養老保險人去世了又怎麼處理
交完社會養老保險人死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以下情況可繼承:
1、參保人在60歲以前死亡的,可以繼承。如果參保人在60歲前死亡,那麼他一分錢養老金都沒有領取過,那麼參保人之前參加養老保險時個人繳納的部分均由其繼承人或參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繼承。這種情況下是全額可以繼承的。
2、參保人在70歲前去世,可繼承個人賬戶中的剩餘部分。養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參保農民在60歲到70歲之間去世的,那麼他個人賬戶中剩餘的養老金可以繼承。
以下情況不允許繼承:
1、因為養老金的受益年限是10年,所以如果在70歲之後去世的,那麼個人賬戶上的錢也不可以繼承,不再退還給法定繼承人;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具體如下: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3)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的社保待遇,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病殘津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前述特殊參保人員給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