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肥退休工資每月幾號發放
法律分析:合肥退休工資每月十號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⑵ 退休工資是當月發還是次月發
次月。達到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和到達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但是養老金的發放並不是到漏神了年齡或者達到條件就會自動發放的,是需要去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辦理退休手續,並經過審批同意後才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
在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第二個月起 才會開始正常發放退休金。也就是說,你出生日的下個月,就是你領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後每月發的退休金都是當月的,直到死亡。
辦理流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養老保險最低交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會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或職工檔案代理機構提出書面退休申請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丶戶口本、社保卡、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相關材料。當單位或職工檔案代理機返緩虧構接到退休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會首先對職工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進行審核,哪好並對檔案材料裝訂成冊,然後報送到當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收到材料後,會馬上辦理一個養老保險停繳,然後按程序審核職工檔案、計算養老金待遇、填寫退休證等。如果一切順利,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即職工生日之前辦理好所有退休手續。
職工生日當月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等費用,並按原渠道領取工資。從次月開始正式領取退休後第一個月的基本養老金,正式加入退休大年。
對於已經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來說,退休金肯定是當月發放的。由於養老保險是以省為單位統籌的,所以退休金的發放時間各地都不統一。有的地方在每個月的10號發放養老金,有的地區是每個月15號發放養老金,有的地方是每個月的20號發放養老金。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除了遇上春節等特殊情況,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都是當月發放的,不會拖欠。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⑶ 我們每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是當月的還是上月的
大家每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是當月的呢?或是上月的啊?這個其實做為絕大部分離休群體他並不關注這樣的一個難題,由於不管你的這一退休金是當月的或是上月的,只需能夠確保按時發放的發放,這對於許多的離休人群來說就夠了,所以說多數人他其實並不能關注這種情況。
⑷ 退休金是當月發還是次月發
當我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養老保險累計繳納滿15年,就可以到退休地所屬的社保經辦中心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在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第二個月起才會開始正常發放退休金。也就是說,你出生日的下個月,就是你領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後每月發的退休金都是當月的,直到死亡。
比如,如果你7月份到達法定退休年齡,7月份就要提供材料去前台申請辦理退休,8月才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後每個月都會有一筆退休金。
退休金具體什麼時候發放?
那具體每個月幾號發呢?月初,還是月末,是否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呢?各地略有不同。以保叔所在城市保叔以廈門為例,供大家參考。
2018年1月起,廈門人社對退休金的發放時間和方式進行調整,根據參保人員的辦理退休時間進行分批發放。具體時間如下:
1、每月8日:發放2000年前退休人員退休金;
2、每月9日:發放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退休人員退休金;
3、每月10日:發放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退休人員退休金;
4、每月11日:發放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退休人員退休金;
5、每月12日:發放2008年1月以後退休人員退休金。
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每月12日以後任何時間均可領取當月退休金。具體退休金的發放時間,每個地方都不一樣,詳情可咨詢當地人社經辦機構(電話:區號+12333)。
⑸ 合肥養老金每月幾號到賬
法律分析:社保繳費是每月5-15號,社保到賬的話是每月24號-次月5號之間。當月參保的次月月底才會到賬,之後每月底按時到賬。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