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2養老保險新政策幾個檔次
2012養老保險新政策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60%、80%、100%三個檔次,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於如今社平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檔級。
黑龍江關於2012年大約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05年至2011年,我省已連續7次為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累計增加713元。今年,全國安排人均調整水平為2011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為月人均150元左右。經省政府研究決定,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0元,增長幅度達到13.7%。經過本次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將達到1662元,是歷年來調整幅度最大、人均增加額最高的一次。據了解,此次調整工作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兌現,4月份將把當月和前3個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補發到位。省人社廳要求各市、各地區要盡早進行部署和安排,嚴格執行政策,積極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及時發放到位。向高級技術職務人員傾斜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普遍調整主要是體現公平並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因素掛鉤;適當傾斜主要是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科技人員、高齡人員、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企業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傾斜政策不變。具體調整辦法是先按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再按不同時期退休人員退休時間段統一確定固定增加額。一是按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同期退休人員繳費年限長,增加的養老金就多;二是再按不同時期退休人員退休時間段確定固定增加額,體現了社會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則,使不同時期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三是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科技人員進一步加大傾斜力度,體現了尊重知識和人才,落實國家重點傾斜群體的政策;四是對高齡退休人員進行傾斜照顧,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五是對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給予適當照顧,體現對生活在這些地區退休人員的關心和照顧。調整辦法和標准●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2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5元。4 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5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 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的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 2011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4 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 應該是這個樣子,東北三省和他基本都差不多, 感覺是,還是應該等黑龍江省出了之後再做比較.
㈢ 湖北省2012年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方案
關於全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來源:admin 發布時間:2012-3-19 閱讀次數:532 次
鄂人社發〔2012〕22號
關於全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對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增加3元。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對高齡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七)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㈣ 2012年我國養老基金缺口有多少
人社部: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已超1.9萬億元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近日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結余達2.7萬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已超過1.9萬億元。統籌考慮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養老金支付不存在太大問題。今後國家會不斷完善、健全養老保險制度,使制度更具有可持續性,老百姓應當對此有信心。
《社會保險法》已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也就是說,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由政府信用做擔保的,政府是確保養老金發放、維護參保人員養老權益的最終責任人。」
據該負責人介紹,考慮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統籌層次較低,地區間支付能力不均衡,中央財政從1998年開始建立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制度。補助金額已從1998年的20多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100億元,年均增長率38%。根據支付需要,中央財政今後還會繼續加大補助力度,讓退休職工按時足額拿到養老金。
這位負責人說,1998年,我國尚未進入老齡化社會,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只有2727萬人,人均養老金不到500元,有28個省份當年收不抵支。而到2011年,全國老齡化率達到13%以上,離退休人員6826萬人,人均養老金增至1511元,「缺口省」則減少了一半,累計結余大幅增加。
他表示,只要我國保持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政府就必然能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和養老金的發放,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
㈤ 山西省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山西省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4月11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涉及139.6萬人,增加部分將盡快發放到位。
養老金水平實現「八連漲」
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已連續7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養老金水平達到1676元,高出全國平均水平9.5%。同時,我省將7萬名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解決了這部分人群的「後顧之憂」。
今年,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我省將繼續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是我省自2005年以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八連漲」。此次調整范圍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具體調整標准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同時符合兩種條件的,只按其中一種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不得重復享受。具體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職稱資格(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並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對於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將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㈥ 2012年上海市政府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調整有哪些文件
上海市2012年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滬人社養發(2011)63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1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2、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3、2011年底前男性年滿65周歲、女性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男性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女性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1932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2011年12月底前男性年滿65周歲(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滿60周歲(195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後,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不超過1500元。
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指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准頒發的起義船員證書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㈦ 2012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6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 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2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傾斜。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 雙掛鉤 」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85元的額度,根據2010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88元,寧波市88元,溫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興市85元,紹興市85元,金華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麗水市82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88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月人均68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一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11年度內男年滿70周歲(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滿65周歲(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四)執行 「 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 」 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 , 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2年全國「兩會」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