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民養老金2022新政策
城鎮和農村牧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務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生活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行繳費標准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個檔次。補貼標准多繳多補,每年最低繳費檔次200元享受補貼35元,最高繳費檔次7000元享受補貼100元。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通過手機微信平台等途徑實現自助繳費,繳費時間為1月1日-12月20日。
2022年養老保險政策的新變化:
一是社會保障救濟政策,到2022年底,企業需要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是統籌實施省級養老保險,最後為全國統籌做好准備。省統籌是指全省養老保險政策相同,包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養老金計算方法、養老金發放時間等都是統一標准。
三是清理重復參保、重復參保,即多個養老保險要異地同時繳納。
四是養老金不再支持一次性補繳,主要針對職工養老保險。現行規定是:45歲以下、60歲以下未繳納社保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拓展資料: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等困難群體,由政府每人每年按100元標准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按200元標准代繳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② 包頭市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本市農村牧區經濟發展,保障農村牧區老年農牧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村牧區戶籍的各業勞動者。第三條本市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堅持自願原則,實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扶持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本市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本市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旗(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所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金的收付、管理、建檔等業務,並指導鄉(鎮)、蘇木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鄉(鎮)、蘇木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所負責收取養老保險金、發放養老保險金、記帳、建檔及日常工作,指導村(嘎查)和企業代辦員的工作。
村(嘎查)的代辦員由村(嘎查)會計兼任,負責收取養老保險金,記明細帳,發放養老保險金。第五條本市農村牧區各業人員實行同一制度,統一管理。第二章養老保險金的繳納第六條凡適用本辦法的公民,從年滿十八周歲(有條件或者經濟富裕者年齡不限)開始投保,直至六十周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第七條養老保險金的組成:
(一)個人繳納部分;
(二)集體補助部分。第八條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年標准為:二十四、四十八、七十二、九十六、一百二十、一百四十四、一百六十八、一百九十二、二百一十六、二百四十元十個檔次,公民可自願選擇繳費標准,超標准不限。第九條集體補助來源:
(一)土地承包費;
(二)集體經濟收入;
(三)其他收入。
集體補助標准,可以村(嘎查)和企業為單位統一。
鄉(鎮)、蘇木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在個人繳納的基礎上給予補助,並按規定稅前列支。第十條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方式(含集體補助部分):
(一)勞動報酬按月分配的,應於每季的最後一個月上繳養老保險金;
(二)勞動報酬以年結算的,可隨時繳納養老保險金,並於當年年底前結清。第十一條投保人可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金,也可補繳養老保險金(包括利息),補繳時集體可適當給予補助。第十二條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分別記在個人《繳費證》上,作為養老保險金計發的依據。第十三條公民可根據自己收入的變化,向旗(縣)、區民政部門申請變動繳費檔次。第十四條因災害、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投保人無力繳納養老保險金時,經個人申請,由旗(縣)、區民政部門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停繳。停繳期的本息要補繳。第十五條獨生子女、雙女戶、義務兵、烈屬及各類重殘人員的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人員。第十六條外出務工經商者、服兵役者、戶口新遷入者應參加或者繼續參加戶口所在地養老保險。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參加戶口所在地養老保險。第十七條招工、提干、上大中專院校等農轉非者的保險關系的處理方式:
(一)保留保險關系繼續繳納;
(二)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體制;
(三)按年復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息退還本人。第三章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八條投保人從年滿六十周歲的下月起領取養老保險金。領取標准根據投保者繳納的數額及年限確定。變動過繳費檔次或者中斷繳費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繳費金額合並計算領取標准。第十九條投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保證期為十年,十年後仍健在者,繼續領取直至身亡。第二十條投保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退出養老保險。第二十一條投保人經有關部門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旗(縣)、區民政部門批准,可提前啟領養老保險金。
如本人申請,經旗(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備案,投保人可推後三至五年領取養老保險金,但領取保證期仍為十年。第二十二條投保人在繳費期身亡者,可將全部養老保險金按年復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息退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如無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旗(縣)、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支付喪葬費。
投保人在給付期未領滿十年身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一次性領取剩餘金額。第二十三條投保人從本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保險關系保留或者按年復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息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