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雲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具體有什麼方案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范圍是哪些?
(一)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確定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四)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不建立。可依據企業年金辦法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詳情公告http://yn.offcn.com/html/2015/06/48757.html
㈡ 雲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方網站發布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調整范圍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於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確定雲南省退休人員從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養老金。另外,按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不同,還將有5%或2.5%的增加掛鉤調整。《通知》要求,雲南省各州市於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調整的兌現工作。
調整方式:定額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疊加調整: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5%增加調整2016雲南省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標准:傾斜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滿足多項條件的,疊加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類、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四類、五類和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其他地區:按一類地區標准調整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標准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以下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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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雲南退休公務員,事業單位加多少退休金
人社部、財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專,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屬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市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還沒有明確。雲南省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養老金增加部分均從2016年1月起補發。
㈣ 2015年雲南省城鄉養老金加了多少
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從55元提高到70元,1.4億城鄉老年居民受益
經國務院批准,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為27.3%,提高待遇從2014年7月1日算起。
2014年初發布的數據顯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平均水平為每人每月81元。據專家測算,此次上調15元基礎養老金,預計使居民養老待遇達到月均百元左右。
㈤ 雲南2015年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政策 調整標準是怎樣的
雲南2015年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政策暫未出爐,下面是關於2014年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關於2014年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雲人社發〔2014〕42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於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准
(一)「退休(退職)人員」普遍調整標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傾斜調整標准
1.對201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2.對退休(退職)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每月增加35元;六類地區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區每月增加1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第(一)項、第(二)項1、2款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統籌解決。
五、有關問題說明
(一)科研、文化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退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休(退職)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職)當時認定的為准,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
(三)艱苦邊遠地區類區按省政府雲政發〔2006〕19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各州、市於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兌現工作,並按附表要求將調整兌現情況匯總後(須附各縣、市、區報表),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和省社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