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本養老保險的個稅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如果企業為員工增加福利,另外為員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比如某企業某年職工工資總額為100萬元,發生補充養老保險費10萬元,那麼其中100x0.05=5萬元是允許稅前扣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