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疆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讀
近日,兵團印發了《兵團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祥謹培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謹唯》(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基本養老金基金籌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該辦法自2014年10月起實施。
為了讓職工群眾了解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順利推進改革工晌薯作,日前,記者采訪了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對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問:哪些單位、哪些人需要參加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答:本《辦法》適用於兵團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兵團黨委、兵團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新兵黨發〔2013〕8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團場公務員、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確定為公務員的,應自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後確定為公務員的,應自確定為公務員之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團場公務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後,原按其繳費基數10%的標准給予的工資性補貼不再執行。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答: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問:單位工資總額怎麼計算?
答: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工資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管理?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問: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由兵團根據國家規定製定。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十三號)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兵團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兵團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問:如何做好基金管理和監督?
答: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問:職業年金如何計算?
答: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具體實施辦法由兵團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問:工作調動後,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參保人員在兵團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問: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答: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執行。
問:改革後,養老保險管理提供哪些服務?
答:兵團將進一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發放社會保障卡,實行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做好退休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查詢等方便快捷的服務。
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的發展思路,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兵團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實現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推進社會保障卡發放應用,推行網上服務、移動互聯等公共服務系統建設,方便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和權益查詢。
短評:共享改革紅利
長期以來,兵團一直致力於改革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兵團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是兵團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同時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社會事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意義重大。
此次改革有利於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政策統一、規則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滿足社會保障公平性、流動性和可持續性的要求,進而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可有效減輕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為深化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此次改革有利於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構建起更加有效的養老保險激勵機制,能夠更好地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進一步提升職工群眾的自我保障和社會互濟意識。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為兵團全面深化改革注入更多公平元素、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
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有哪些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
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蠢態拿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帶搭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閉逗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託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准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③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區別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養老保險的區別是: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時間不同;繳費基數不同;繳費比例不同;養老金計算不同;發放方式不同等區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養老金多少是根據什麼因素來計算的呢
在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逐漸交納養老保險,其繳存比例、支付方式和公司員工是完全相同的,只不過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需要交納企業年金。但是現在事業單位工作員退休之後,實際上養老保險金是通過兩大類來所組成的。一部分是養老退休金,養老退休金一部分包括了三個具體內容,即養老退休金、個人帳戶養老保險金、過渡性養老金;另一部分便是企業年金。從養老金構成看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員工對比,除開養老退休金之外,還增加了一個企業年金,因為企業年金就是從2014年10月1日才交納的,因為交納時間很短,因此企業年金工資待遇廣泛還並不是很高。
總的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以後養老保險金一般是多少,針對退休中人而言,完全取決於自已的職位、職務級別和專業技術職稱;事業單位退休新手,日後的養老金待遇完全取決於自已的繳存基數、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企業年金余額等多種因素。
⑤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區別
企業養老保險和事業養老保險的區別:事業養老保險是根據退休時的在崗工資和工齡來決定的;而企業養老保險是根據參保年限和交費基數以及退休那年當地的社平工資來決定的。企業單位退休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區別有5點。一般來說,如果在國有企業等工資較高、繳費基數較高的工作崗位,跟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是差不多的。同等級的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更好。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