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了社保農村養老保險可以退嗎
在農村辦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可以退,但可以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現行政策規定:對先在農村辦理了新型農村社斗仔旁會養老保險,後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繼續繳費。
一、農村養老保險能退嗎在農村辦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可以退,但可以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現行政策規定:對先在農村辦理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後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戚裂並繼續繳費。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退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 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退出新農保關系,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注銷?參保繳費人員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金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並進行注銷登記。
四、農村養老保險怎麼退?1、退保人要寫一份退保申請,寫明退保的原因,並附帶相關材料,如升學、招工、戶口遷移等材料,到鄉管理機構辦理手續。
2、鄉管理機構要對其有關證明審核,並簽署意見,與申請退保者的繳費證、繳費記錄卡一起上報縣級保險機構。縣級保險機構要再次對上報來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退保條件者,要為其核算退還的保險金數額。
3、按民政部39號文件精神,退還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險金額,要按照不同的標准來計算。對正常退出保險者,按年復利7.5%計息退還個人。集體對其補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務費並按年復利空橡率7.5%計息的基礎上,由各地視情況決定退還個人的比例。集體補助不退給個人的部分,記入基金。對非正常退保者,只退還保險對象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本金,集體補助部分的金額,根據不參加保險集體不予補助的原則,原已記入個人名下的集體補助不予退還,記入基金。
五、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權益有哪些?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
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
長壽 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通過對上面文字的閱讀,我們對
農村養老保險能退嗎有了基本的認識。按照規定,已經辦理好農村養老保險的居民是可以退保的,當發生戶籍性質變更、參保人死亡、參保人到國外定居等諸多情況時,參保的農民可以按照手續退掉農村養老保險。像那些到城鎮生活並取得城鎮戶口的農民,就可以這樣辦理。
㈡ 農村養老保險能退嗎
農保和社保都交了可以申請退還。方式如下:
1、重復參保的人員可以按實際情況選擇其一,退出另一份保險即可;
2、農保辦理停保條游頃返件,社會保險關系轉出農保,本市從業人員參加城保、鎮保;
3、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農保,符合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農業戶籍」人員,可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入農保手續。
社保辦理停保條件,在職死乎畝亡,家住農村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領完的人員,重復參保的人員。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神飢
㈢ 農村交的養老保險可以退嗎
農村交的養老保險不可以退,具體如下: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困粗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李圓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汪擾鎮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