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違規領取退休金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包括哪些人呢
養老保險金也稱為退休養老金、退休養老金,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養老保險政策,我國政策文件中明確提出,在員工老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其對社會的貢獻和擁有的退休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前提條件,每月或一次以一次或每月一次的形式發放養老保險金,是為社會服務的,其目的在於確保退休職工退休後的基本上存活,養老保險金秉著我國、團體、本人一同累積原則累積、運行,當老百姓意氣風發時,所創造價值的一部分被投向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依。
4、違法變更退休養老金年紀,是一種比較嚴重的個人行為,是合法的,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人在支付了15年退休養老金後,間距離休期僅剩好多年了,他們會覺得這么做不值,因此他們會覺得可以藉助虛假的真實身份材料來提前取得退休養老金。
在當今大數據的社會發展,很輕易就會被揭穿,因此,大家應遵循法律法規,不必亂用政府部門,總有一天要為自己退休養老金付錢。
㈡ 關於冒領養老待遇的情況說明
法律分析: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表現形式,包含了下述幾類不同的情況:
第一,當離退休人員已經死亡,亦或失去了享受養老金待遇資格以後,依然能夠持續領取養老金。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亦或受到判刑、勞改、失蹤之後,其家屬沒有上報,導致相關社保經辦機構難以及時暫停發放養老金。
第二,依靠相關政策與管理工作方面的缺陷,出現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並且處於不同的地區可能出現重復參保領取雙重養老金的情況。
第三,提供假照片的現象比比皆是。針對那些異地居住與由於疾病無法自理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認證的時候提供了虛假的照片,亦或為死者兄弟的照片,達到矇混過關的目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當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可知,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對於冒領養老金的行為來說,不但違法了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要求,同時也屬於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有關社保經辦機構需要針對廣大參保個人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情況實施仔細地檢查與核實,當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者喪失了相應的領取資格之後,本人或者他人依然繼續領取待遇,亦或者採用其他的方式騙取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要馬上暫停待遇的支付,同時責令其進行退還於拒不退還的,則依靠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一般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針對構成犯罪的,則依靠相關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冒領人需要針對其冒領行為承擔一切相關的行政,亦或者刑事責任。
㈢ 違規領取養老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 將騙取社保金列為詐騙公私財物行為。為打擊社會保險欺詐違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違規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行為的主要范圍,領取待遇人員已經死亡,但參保人家屬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仍然領取養老金的;同一時間段內重復領取企業職工、機關事業養老金和城鄉居民養老金的;同一時間段內跨地區重復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服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的原因及問題
資格審核不細致。人社部門在辦理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中審核把關不嚴,對於服刑人員違法違規養老金的排查情況,與有關部門日常溝通不及時,未能確保領取養老保險金人員的信息准確無誤,對服刑人員違法違規領取養老保險的疑點信息排查不夠細致,主動監督審核意識不強,存在對服刑人員雖然停發了養老金,但仍存在補發調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