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社會 養老保險政策 ,是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社會 養老保險政策 ,是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社會 養老保險政策 ,是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⑵ 我國養老政策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
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1、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李碼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4、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燃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哪段哪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⑶ 2022年養老保險新政策
2022年養老保險新規定:
一、退休年齡:一般情況下,法定推許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按照即將出台的「延遲退休規定」,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都為65周歲。
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是可以獲得最基礎的養老金。如果繼續繳費,之後獲得的退休金也會越多。所以,多繳養老保險是非常劃算的。
三、繳費中斷:一般情況下,社保養老保險是需要累計繳費15年,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即可,中間可以由中斷不需要連續,只要交滿15年就可以了。
四、社保養老保險補繳: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滿15年,可以繼續繳費至15年。不過,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是延長繳費5—10年。如果延長期限還是沒有繳滿,那麼,參保人員應一次性補齊剩餘的費用了。
2022年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如下:
1、繳費檔次,五個養老保險費標准,60%檔次5932.8元每年,80%檔次7910.4元每年,100%檔次9888.12元每年,110%檔次10876.92每年,120%檔次11865.72每年,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繳費檔次只要選定,同一年內不得變更;
2、一次性補繳,在規定時間內,個人繳費到賬時間越早,賬戶生成利息越多,個人賬戶儲存額也就越多,養老金水平就越高,所以要盡量早交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及時計息,以確保養老待遇不受影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繳費年限,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過渡系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⑷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構成。
一、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
(1)基本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2)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企業化管理大亂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企業招用的農民工。
(3)基金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主要用於轉制轉軌成本和歷史清欠)。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4)基本養老金待遇:1997年國發26號文件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55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70,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為139。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由於1997年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御仿悄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
(5)領取資格:一是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二是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待遇調整: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2004年調整比例是60%,2006年是80%,2007年是100%。
(7)統籌層次: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飯」,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調劑困難,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於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
目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與企業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
制度框架是: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或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資金實行現收現付,單位之間互不調劑;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計發。其中,國家機關公務員退休後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比例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發給,具體比例見下表
機關工作人員
(按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按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
工齡待遇比例工齡待遇比例
不滿10年40%不滿10年50%
10_20年60%10_20年70%
20_30年75%20_30年80%
30_35年82%30_35年85%
35年以上90%35年以鎮渣上90%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⑸ 簡述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就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國家強制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採用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企業和國家負擔,個人賬戶部分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是指國家立法強制徵集社滑畝會保險費(稅),並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後支付退休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輪讓激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臘襪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