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 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 基本養老金 。 二、「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純正鏈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做孫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清旅=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Ⅱ 江蘇省事業單位退休中人什麼時候調整養老金
我省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中人」即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 退休 的人員,他們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而是實行與個人繳費掛鉤的新的基本 養老金 計發鎮中喚辦法,同時強制建立 職業年金 。 「中人」退休培好後,其領取的養老金由基御凱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塊,基礎養老金與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 工資 、本人歷年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個人賬戶養老金由本人歷年繳費水平和繳費時間決定,繳費水平越高,繳費時間越長,個人賬戶積累越多,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水平也就越高;過渡性養老金則依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和改革前的視同繳費年限確定,這一塊是對改革前未繳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的補償。
Ⅲ 南京市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哪年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的
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2015年12月,根據寧編字﹝2015﹞82號文更名為南京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南京市水務財務中心)。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同時掛「南京市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牌子),內設辦公室、工務科和質量安全監督科,編制人數15人,現有人員14人,主要職責是:參與重點水利工程立項前的前期規劃、可研論證等工作。
負責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組織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與安全監督的具體工作。
2014年6月,經市編辦批准,增掛「南京市水利財務中心」牌子,其主要承擔全市水利系統財務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Ⅳ 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版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國家權和省工齡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中,按照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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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江蘇省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標准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規定,目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如下:基本核仿冊養老金=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基本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1)平均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我的平均支付工資指數=(視為支付指數×視為支付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支付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金額÷計發月數。3、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對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工作、實施後退休、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國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實行新舊待遇計發方法對比,保證低限高。也就是說,如果新方法(包括職業年金待遇)的計算和發放待遇低於舊方法的待遇標准,則按舊方法的待遇標准發放,以保持待遇不減少;如果超過舊方法的待遇標准,第一年退休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將超過10人%第二年退休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人%,以此類推,過渡期末退休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100多個部分%。退休人員在過渡期結束後採取新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改宏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大旅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