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難題,新加坡是如何做的
養老是當今許多國家面臨的共同難題。B. 新加坡的養老保險制度屬於社會保險型
不屬於。新加坡共和國,簡稱新加坡,舊稱新嘉坡、星洲或星島,別稱為獅城,是東南亞的一個島國,保險制度屬於是儲蓄保險型模式的代表,不屬於社會保險型模式。
C. 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包括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包括:
1、現收現付制
在現收現付慎攔模式下,按需制定繳費水平,當年在職一代的養老保險征繳收入全部用來支付已退休一代的養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結余。這一模式有以下優點:一是實行代際再分配可以較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有利於維護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積累較少,避免了積累制下管理基金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壓力大等。此模式的缺點在於只考慮短期收支平衡,當老齡化嚴重時,在職一代的繳費壓力會比較大,繳費負擔重時會出現少繳欠繳拒繳的情況。收不抵支時需要財政補貼,情況嚴重時會給財政帶來較大的壓力。正是這些缺點引發了美國和瑞典分別在1983年和2001年對這一模式進行改革,德國目前也受到這些缺點的困擾。
2、完全積累制
在完全積累模式下,斗孝坦職工個人和企業將資金存入職工在專門機構的個人賬戶中,職工退休以後,提取個人賬戶中繳納總額和增值資金來維持自己的養老開支。這一模式的優缺點與現收現付制剛好相反。它可以抵禦人口老齡化的沖擊,還可以激勵在職人員多繳費儲蓄養老金,也不會給財政帶來養老負擔。其缺點也很明顯,注重效率時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沒有保障。數目龐大的儲蓄資金會面臨利率,通貨膨脹,經濟波動等管理風險。新加坡就是這一模式的現實例證。
3、「統賬結合」部分積累制
在「統賬結合」部分積累模式下,來自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當年繳費收入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另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作為個人養老儲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部分來源於社會統籌,一部分來源於本人個人賬戶的積累。該制度是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折中,希望能綜合兩種制度的優點,既注重效率,鼓勵職工努力工作多做積累,又兼顧公平,體現共濟性;人口結構老化時,退休人員有一部分積累,能給政府和下一代減輕養老支付壓力,同時積累的基金與完全積累制下積累的基金相比較少,部分減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擔的風險。然而,如果退休一代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在職一代繳納的社會統籌資金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支出,在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時就會出現挪用個人賬戶資金來填補空缺,轉製成本的償債主體不明確將導致這一制度難以實現。如目前我國就面臨這樣的尷尬局面,正處於改革期的美國也面對這樣的問題。
4、「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
在「個人賬戶」部分積累制模式下,職工個人和企業繳納的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但是個人賬戶只是記載繳費記錄,個人退休時按照個人賬戶繳費總額計算退休金。繳納的養老金並沒有全部儲蓄起來,而是用其中的一部分來支付已退休人員當年的養老金。。該制度較現收現付制的優點是個人的養老金支付水平與繳費記錄掛鉤,可以體現效率,鼓勵人們努力工作,為養老金的收入來源提供保障。此外該制度積累少量資金,減少管理成本,避免管理基金的各種風險。此制度的缺點也很明顯:一是忽視社會公平,低收入者繳費較少,老年生活沒有保障;二是在鼓勵繳費的同時也確定了未來的支付水平,收不抵支的時候需要其他資金來源。現在的瑞典實際運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就是這種模式。
二、關於養老保險的規定
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預計將有1.14億名退休人員受益。此次調整,將繼續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准基本一致;掛鉤調整則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空桐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同時,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D.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基本模式
法律主觀 :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1、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信尺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2、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統籌型(universal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並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於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悶梁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該制度的優點在於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氏坦兄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後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於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於部分都用於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採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殲襲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後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並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3、強制儲蓄型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採取了該模式。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於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出後,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飢友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法律客觀 :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螞肢運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 新加坡的養老制度亞洲第一,新加坡這個國家真的好嗎
新加坡是一個經濟發展比較發達的我國,房子價格很高,跟在我國的一線城市非常,可是對新加坡的有錢人而言,房子價格壓根算不上貴,她們順手就能買一套豪華別墅,一點負擔沒有。
4、專業發售高票息獨特債卷,來保障養老保險金在運營過程中可以安全性穩定升值的目標。現階段政府部門服務承諾個人公積金存款的年化利率不得低於2.5%,高過同時期銀行貸款利率。
F. 移民新加坡可以享受怎樣的養老保障
新加坡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國家,移民新加坡可以享受怎樣的養老保障呢?的我在這里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新加坡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計劃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最開始是由英國殖民政府創立的,雖然英國本身有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因為新加坡非常特殊,所以在殖民地採取了一種不同的替代政策,即僱主和雇員都需要交費。
隨著保障功能的擴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公積金的繳費率也不斷提高。1955年,繳費率只有雇員工資的10%,其中雇員和僱主各出5%;後來信岩曾經一度高達40%,雇員和僱主各出20%,現在的繳費率又降到了33%,僱主出13%,雇員出20%,每月的最高繳費基數有封頂線。
由於這個制度是完全積累制的,所以僱主和雇員的繳費必須按月上交。雇員的繳費要由僱主從其每月的工資當中預扣,而僱主如果沒有按時繳費的話,則必須向中央公積金局提出正當的理由。
二、雖然CPF最初只是一個養老計劃,後來它的作用也延伸到允許提取存款用於其他目的
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還是購買房子(擁有一個家)。後來,公積金存款也被允許用於高等教育,醫療以及健康保險。現在還能在股票投資市場上進行投資。此外,購梁賀買房屋也被很多新加坡人看作是老年時期的一種有效的收入保護手段。
因此,在新加坡的社會政策當中,住房和社會保障就不可避免的被連在了一起。其他國家類似的積累基金一般只用於提供退休收入,新加坡的CPF推動了一個龐大的住房計劃,從而推動了新加坡物質和社會上的變革。
三、退休養老是中央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先動因,也是這一制度最基本的功能
早在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局便推出了養老儲蓄計劃。新加坡的養老保險採取全部繳納的制度,即僱主和雇員分別按一定比例為雇滑渣御員存儲退休金。當公積金會員年齡達到55歲並且退休賬戶達到最低存款額這兩個要求後,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政府鼓勵已達退休年齡但身體健康的會員繼續工作,以使他們積蓄更多的公積金存款。
四、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
我們看到公積金賬戶是一個綜合賬戶,覆蓋居民很多方面,政府其實是在幫助居民進行一種類似於金融理財的工作。隨著中央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逐步放寬,為避免公積金過多用於住房、醫療、教育等其他項目支付而影響養老金的積累,確保會員有足夠的存款保障晚年生活,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推出"最低存款計劃"。
規定公積金會員在年滿55歲提取公積金存款時,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利用東方人孝文化的傳統道德,在養老保險上注重家庭養老保險。
1987年中央公積金局同時推出了"最低存款填補計劃",規定公積金會員可在父母年齡超過55歲而公積金存款少於最低存款額的情況下自願填補父母的退休戶頭,填補金額是最低存款額和他的父母年齡達55歲時退休賬戶結存額之差。
從1995年7月起,會員也可以為配偶填補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G. 新加坡養老保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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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養老保險立法原則上,應明確肯定以下各項原則:(1)養老保險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相適應原則。西方福利國家推行的高標准福利已帶來許多消極作用,我國應引以為戒。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較多,需要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和養老保險結構的改善,逐步調低替代率。(2)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應當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意識,不得過份依賴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體系一般應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為限度。社會保障體系本身應當是多層次的,以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要。(3)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保險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須先投保,後受益。先盡義務,後享權利。(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養老保險具有在一定范圍內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過這一機制享受社會平均基本生活待遇,體現了公平原則。根據個人繳費情況建立個人帳戶,並使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有所差別的做法,則體現了激勵人們勞動熱情的效率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最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5)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原則。這一原則是政府體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要求。
2.在養老保險對象和范圍上,應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尚未打破的客觀條件下,分別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應當覆蓋到所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居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也應逐步推廣覆蓋面。
3.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測算,確定繳費比例,並嚴格執行。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穩妥操作,又要積極探索。要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原則。
5.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待遇給付上,應明確給付的條件、標准和方式,同時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法律機制。
6.在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上,應明確規定決策、執行機構及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解決不同部門、不同級別之間的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二)加強養老保險規劃
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角度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行整體規劃:
1.對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整體規劃、分別設計
我國的城鎮、農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兩者差距應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步縮小,如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完全忽視農村,則無疑加劇城鄉的差別。在城市化過程中,城鄉的聯系將進一步加深,城鄉一體化的趨勢也正在發展。應當為將來的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留有餘地。考慮到客觀現實,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還是以分別設計為宜。
2.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進行統一規劃
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差異。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是養老保險的重要部分。三者並行不悖,使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加鞏固。
3.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進行規劃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的目標,國務院領導同志提出最遲在1998年內完成向統一制度並軌的工作。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否就滿足於省級統籌呢?我們認為,省級統籌仍然是地區性統籌,還不是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考慮養老基金的國家統籌問題以及國家統籌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特徵,合理規劃養老保險體系
杜鵬的《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研究》根據人口預測結果指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在迅速老齡化,在未來30年內,年齡結構類型將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此後,向高度老齡化發展。中國未來人口年齡結構變化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60歲以上人口比重從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從10.15%上升到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齡化程度急劇提高,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與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相關的是,我國人口總撫養比和老年撫養比在未來數十年間將發生較大的變化。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少兒人口撫養比繼續呈下降趨勢,老年人口撫養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國總人口撫養比會因少兒人口撫養比的下降而達到最低點,在2010年以後又開始增長,預測計將從2010年的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間,少兒人口撫養比基本穩定,老年人口撫養比上升加快,人口總撫養比的變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上升的影響。老年人口成為社會的主要被撫養人口。預計老年人口撫養比將從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撫養比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大於少兒撫養比變化的影響,少年兒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費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來越多地由社會保障系統來滿足。
2010年前後,將是我國人口撫養比最低、勞動人口負擔最輕的時間。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段勞動人口最多而總撫養比最低的有利時機,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和完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特別是養老保險),為即將到來的高度老齡化社會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我們認為,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及人口總撫養比老年人口撫養比化的預測結果,應當作為制定養老保障總體方案的重要依據。應盡快著手規劃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包括養老保險事業規劃)。
(三)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法規政策
沒有法制,就難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險這樣的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上,如不嚴格依法辦事,則容易留下嚴重後患。養老保險立法應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個人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2)企業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3)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逾期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4)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不依法運用基金;(5)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個人騙取養老保險待遇;(7)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規的宣傳咨詢
養老保險法規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但相當一部分群眾並不了解其具體內容,對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也還不夠。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參與意識和自覺程度,使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時要組織養老保險法律知識的專門咨詢服務,解決廣大保障對象的困惑。
(五)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
應當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或專門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執法的研究,發表、出版更高質量的專題論著,在高等院校培養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人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人才),為即將迅速崛起的保障事業儲備必要的高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