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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養老保險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3-08-09 22:09:19

㈠ 在國內辦理退休長期在國外居住的人員,可以怎麼領取養老金

針對在中國辦退休工作的人員,定居在境外,事實上是屬於中國中國公民,一定要按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準時支付了社會養老保險,做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在中國辦理退休,養老保險金就按照中國退休職工的一樣的形式計發,並沒什麼特別的相關規定。

在海外居住的地方中國退休職工較大的煩惱其實還是醫保問題,針對在海外居住的地方退休職工,因為國內社會保障卡不可以在海外應用,因此個人帳戶資產也只能是在中國應用,針對生活在海外退休職工,可以向離休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將每月退還到社保卡個人帳戶資產,用現錢退還的方法,退還到本人社保卡的銀行帳戶,僅僅這類退還的方法再也不是每月退還,反而是依照每年一次退還到社會保障卡所綁定銀行帳戶上,這有點兒與國內辦理異地就醫辦理備案操作處理方法同樣。

總的來說,在中國退休工作人員長期性在海外居住的地方,其養老金派發方法還是跟在中國居住的地方退休職工發放方法一樣,每月按規定日期准時打進自己指定銀行帳戶,或者社保卡綁定的銀行帳戶,但是需要按有關規定,每一年開展離休生存認證。

㈡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㈢ 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一、個人交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算方法(一)如果您有單位,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部分計算方式如下: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3元,單位承擔8%;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基數按照國家規定,是您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如果新入職的,是合同約定的月工資。今年北京社保最低繳納基數應該是2089,如果工資不足2089的,按照2089這個基數繳納。(二)如果您無單位,是個人去社保中心辦理社保,個人承擔的比例較高,具體如下:繳費基數可根據規定的不同檔次(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范圍)確定,比例一般為養老20%,醫療8%左右,選擇的繳費基數高,費用自然也高。二、養老金個人賬戶領取條件國家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提取養老金:1、繳費本人死亡;2、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歲女滿50歲;3、繳費本人移民。三、提取養老金所需材料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其申請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退保申請書,交納社保情況(養老本本,醫保卡)等材料即可。並且只能退養老,醫療保險。四、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支取程序1、參保人員死亡或出國(境)定居後,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一次性支取,其支取金額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辦理一次性支付的參保人員所在單位須向公司社保部門提供:①用人單位填寫的《職工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情況表》並加蓋公章;②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出國(境)定居證明復印件;③《職工養老保險手冊》;④繼承人(領取人)申請及身份證復印件,其中:繼承人申請須有請求的事項、原因。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須註明受託人姓名、身份證號、與繼承人的關系等,用人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公司社保部門攜帶以上資料到陝西省社保局辦理完審批手續後,將《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上的支取金額匯到參保人員用人單位財務,由用人單位發放給繼承人(領取人)。2、已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有餘額的,也可以繼承。

法律客觀:

1、社保處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用以記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和個人帳戶儲存情況,是計算繳費年限和退休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2、個人繳費部分,記入個人賬戶。辦理養老保險的承辦機構應當為每個勞動者設立個人養老臘州保險賬戶,並核發個人《養老保險交費證》,詳細記錄交納養老保險費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等有關事項和數據。作為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在達到一定年齡後、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時,從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提取的養老保險金。按照規定,個人養老早森保險賬戶中應當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部分。而單位交納的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部分的標准,由各鄉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擬定,報縣民政局核准後執行。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時個人賬戶中儲存的資金要全部支付給個人。而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在職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養老保險費的記入,分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城鎮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輪睜蔽保險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按月支付勞動者年老時的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有兩種形式介一種是按月支付勞動者年老時的養老金。這種方式適用於長期生活在農村並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農民。另外袱種是將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方式。這種友式適合於在外務工的農民,在按月支付養老金時,應當按照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交費額與單位交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㈣ 義大利退休金是多少

奧地利:法定退休年齡是 65 歲,女性甚至可以提前在 60 歲退休。
奧地利人的養老金也比德國人多,還有額外的假期和聖誕獎金,也就是每年支付 14次養老金。
希臘:平均而言,希臘人平均工作時間是年。但是為了獲得全額養老金,必須支付整整40年的養老保險。但是希臘人只要繳納了15年,最早在62歲就可以提前退休,只不過養老金要打折而已。
荷蘭:到 2024 年,法定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在荷蘭工作了50年的任何人都可以獲得全額的標准養老金,每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一樣,無論之前有多少收入。
法國:法定退休年齡是60歲。平均收入者可領取其退休前工資的作為養老金。
義大利:在工作35年後可享受全額養老金。女性60歲退休,男性65歲退休。而且,平均收入者可領取其退休前工資的92%作為養老金。但是他們在退休前交的養老保險更多:養老保險是工資的33%,三分之二由雇員支付,三分之一由僱主支付。最重要的是,員工將工資總額的7%存入養老基金。
西班牙、葡萄牙、愛爾蘭: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
丹麥:工作壽命最長:法定退休年齡將從65歲提高到69歲。
瑞士: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為女性 64 歲,男性 65 歲,最多可提前或延遲 5 年退休。
捷克:法定退休年齡將逐步調整為65歲:如1971年以後出生要65歲才能退休。而1960年出生的人,64歲零兩個月就能退休了。
瑞典:62歲開始就可以領取法定養老金。但是法定退休年齡也在逐步推遲,預計到 2026 年逐步提高到 67 歲。
芬蘭:法定退休年齡也在逐步推遲,退休年齡將逐年增加三個月,預計到2027年推遲到65歲。此後,退休年齡將與預期的人均壽命有關。
波蘭:女性的退休年齡為 60 歲,男性為 65 歲。

㈤ 養老保險金如何發放

一、保險金的處理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類型、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文件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一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項目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稅工資來提取,這樣稅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一金」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一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據了解,目前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由此產生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收處理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十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因此,除「三險一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均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保險費,都是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由於職工個人不繳納,因此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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