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改革
法律分析:《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
法律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了20多年,雖然形成了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但是存在急於擴大覆蓋面、忽視制度可持續性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對過去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績與問題做一個全面的審視和回顧,有利於從總體和規范的視角對未來幾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管理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和展望。
1、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體系中最主要的險種,也是事關全體國民養老的大事,特別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提高,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重中之重。上世紀九十年代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近幾年陸續建立了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在五個省試點,除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改革以外,基本形成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體現了我們黨執政為民的理念和讓全體人民分享改革成果的思想。
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發放等管理體系初步建立。從八十年代探索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以來,國有企業職工養老金最初是由工會征繳和發放的;1997年實現「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勞動社保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征繳和發放,並委託銀行和郵局等機構發放給個人;進入21世紀很多地方探索地稅部門代征,大多數地方實行主管部門征繳與地稅部門代征相結合,大大提高了基金征繳率。同時,進一步健全了養老金由銀行和郵局按照個人社會保險號碼簽發的社會保險金領取卡社會化發放機制,方便了群眾領取養老金和其他社會保險金。近年來先後建立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採取了發放社保卡到銀行和郵局領取的方式。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層次逐步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實行縣市統籌,多數省、自治區實行了省級統籌,只是統籌辦法不一樣,有的只上劃基金調劑權,有的則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垂直管理體系,將發放和彌補的責任都集中到省一級。盡管問題不少,但基本上解決了省內的基金調劑和平衡問題。擴大統籌范圍,實際上是為了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能力與可持續性,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解決因歷史和經濟發展不同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問題。而現行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縣、市統籌為主,存在統籌范圍過小、抗風險能力低的突出問題,亟待提高和擴大統籌范圍,比如市級統籌和省級統籌。
4、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不僅在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成立了基金監管監管,出台了監管條例,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收支的規范和結余資金的安全。同時,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也不定期的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使用和投資運營情況的檢查。通過加強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使基金的安全得到加強。
❷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經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證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出台,方案正式下發至上海、廣東、山西、浙江和重慶這五省市作為試點。下面讓我們一起看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悠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險計劃,涵蓋原位癌和30種重疾保障(一)、發展歷程
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1955年,成型於1978年。從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實行與企業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起,到90年代初期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再到2008年國家再次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走過了一條漫長的發展路程。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仍未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納入國家法律法規,雖歷經20餘年改革,使其仍處於十分零碎、半原生狀態。
(二)、現狀
1.改革緩慢,法律依據可操作性不強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要「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當前養老保障體系建立與完善的依據是國務院決定及部門文件,如國發[2005]38號、國發[2008]10號等,缺乏由全國人大制定的綜合性立法,導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依據的權威性不足,規范性和嚴肅性遭到利益群體的挑戰。《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此中有養老「權利」和「社會保險」說,但其條文因其過於原則而可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一部立法層次更高、條款更細的綜合性立法或能較好地解決此問題。
2,覆蓋面小,社會統籌層次低,社保基金負擔沉重
由於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政策,各地參保范圍不盡相同。就筆者所在城市,不同的區市參保范圍也大不相同,有將公務員納入養老保險范圍的,還有的僅限於自收自之支事業單位的。而就全國而言,大部分城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只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鄉鎮聘用制幹部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其覆蓋面小,且統籌層次低。受事業單位編制體制和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等因素的影響,新參加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呈逐年減少趨勢,而退休人員卻逐年增多。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養老保險基金將出現入不敷出的狀況。養老保險「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在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也將會越來越高,養老保險基金的負擔也越來越沉重。其次,目前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後其養老金仍按退休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養老金,並且調資根據退休前職務級別確定。養老金與本人繳費的多少不掛鉤,缺乏社會共濟性和統籌性,無形中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額。因此,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基金負擔也會更加沉重。
3.參保意識淡薄,基金徵收困難
一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強制力不夠,人們對養老保險的強制性和共濟性缺乏認識,甚至將其等同於商業保險,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退休後都是由財政拿錢養老,沒有必要搞養老保險。二是由於目前部分地區經濟欠發達,政府部門將有限的財力主要用於建設,而對於屬於長期效應的養老保險的繳費重視不夠,一拖再拖,不按時足額繳納,欠費的現象較為突出。但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督促和處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於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況,故此基金徵收困難。
4.缺乏資金營運機制,基金保值增值困難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安全與否直接關繫到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因此,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政府一直採取比較謹慎的態度,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銀行按同期居民儲蓄存款計息,並入基金,只可以用積累資金的一部分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由於缺乏有效的資金營運機制,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物價水平的上升,原有的基金就難以保值甚至逐漸貶值,難以保證基金的長期平衡,不利於維持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與投保人的利益,勢必會造成以後基金的缺口加大。
(三)、六大主要任務
致癌因素不可避免,「周全保」防癌險讓您從容應對未知風險1、推進制度建設。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完善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社會保障政策,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大力發展補充保險。有哪些比較好的老年防癌險,哪款保障更好?看看今年保險公司排名前10的熱銷保險:10大保險公司熱銷老人防癌保險盤點
2、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統籌。整合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和經辦管理資源,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3、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人群實現基本覆蓋。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
4、逐步提高保障標准,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差距。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普遍開展和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門診醫療費用統籌。逐步提高各級財政補助標准,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均達到75%左右。
5、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6、加強社會保障管理與監督。嚴格基金監管,維護基金安全。加快社會保障管理服務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步伐。
目前,《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已經印發,試點地區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探索,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保證改革後退休人員待遇。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是,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至與企業一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關繫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廣大群眾的關注。網民對養老金改革方案共同的心聲是公平、公正和平等。由此可見,只要改革惠及百姓、利於國家,改革就會得到人民的支持。
❸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咐猛嘩、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知譽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衡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❹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前後有何不同
1、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了社會保障。
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
2、改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3、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4、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閉賀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4)事業單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改革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思路如下:
1、一個統一。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轎告派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2、五個同步。
「五個同步」: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
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
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參考資友逗料來源:網路-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❺ 2015年養老金改革: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未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與企業員工一樣,繳納社會保險。
歷經多年討論的養老雙軌制改革終於在2015年年初破局,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簡稱《決定》)。
根據該《決定》的相關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財政一邊負擔「老人」的退休金,一邊給「中人」和「新人」繳費,不僅加大了地方財政壓力,也要小心出現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運行近20年的結果——3萬億元的個人賬戶空賬情況。
從已有的改革實踐看,這一設定將導致地方政府短期內面臨巨大財政壓力,同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差額事業單位的籌資難度大,只能等「並軌」來「接盤」。
地方財政「承壓」:黑龍江養老金已嚴重收不抵支
《決定》指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這個20%是政府需要撥款才能繳納的,地方財政壓力會很大。」北京一位政府部門的財務人員表示。
有數據顯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近4000萬。而政府財政一邊繼續負擔「老人」的退休金,一邊給「中人」和「新人」繳費。
《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4》中顯示,2013年各個省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檔期結余率中,老工業基地睜枯黑龍江為-4.78%,即嚴重收不抵支,當期結余為-40.43億元。
人社部社會保辯早斗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26日表示,改革以後地方財政的負擔問題肯定是存在的:「現在只是出了一個改革決定,實施細則還沒有出台。出台了以後再實行征繳。目前來講,肯定當期征繳的都需要用於當期支付,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多是靠財政,所以這一塊當期肯定不會有積累的,很快就會支付掉。」
針對這一狀況,《決定》指出,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攜磨。
所謂轉移支付,是各級政府之間為解決財政失衡而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財政資金的活動,也是收入分配改革中,彌補區域差異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