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社保嗎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社保的一種。具體如下:
1、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保險保障制度。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社保的區別如下:
1、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社保全稱社會保險,指一種社會保險或保障機制,幫助公民面對某些社會風險如:失業、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資源如:教育、醫療等。
對職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說的「五險」,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百分之二十,個人承擔百分之八;醫療保險單位承擔百分之八,個人百分之二;失業保險單位承擔百分之二,個人百分之一;生育保險百分之零點七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各省市地區承擔比例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