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什麼起停止支付
次月就停止支付了。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回一定的法答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 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
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自2018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實施。
㈡ 死亡後養老金什麼時候停止發放
法律分析:死亡後,養老金從當事人死亡的第二個月停止發放,具體為:第一,如果當事人去世的,那麼其家屬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停止發放退休養老金。第二,如果當事人的家屬不申報死亡停止領取養老金的,那麼按照詐騙行為給予追回多領的養老金。
法律依據:《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以貨幣形式逐月向征繳機關全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和與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的投資者的養老保險費可由本人直接繳納。征繳機關應按月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有效的徵收到賬憑據,作為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