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退休金雙軌制
退休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所謂「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
具體說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形成主要有三個階段。
一是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階段(1951-1978年);
二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的探索階段(1978-1991年);
三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階段(1991年至2014年)。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這標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退休金雙軌制的形成:
「雙軌」的形成,則是歷史和現實共同作用的產物。
上世紀90年代,企業和機關單位的養老制,還是執行均為退休前75%的「單軌」。
隨著國企改革步伐的加快,養老制度的改革也相應劃出了「國企—集體企業—民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的路線圖。備受爭議的雙軌制,正是這一路線圖實施過程中的產物。
而另一方面,養老保險長期分屬不同部門負責,導致政出多門,缺乏統一性,難言溝通銜接。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僅是養老制度制定者,也是受益者,這種雙重身份的利益沖突,在某種程度上也形成了改革的阻力。
㈡ 養老「雙軌制」當年如何形成經歷哪些變遷
養老雙軌制由來已久,58年後退出歷史舞台 建國伊始,養老雙軌制已存在。企業職工和公職人員的依據不同制度,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優於企業職工。195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出台,工人和公職人員的養老標准得到統一,養老雙軌制暫時退出歷史舞台。 養老雙軌制建國初已存在,公職人員養老標准優於企業職工養老金「雙軌制」由來已久。建國初期,企業職工的養老根據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則根據其他條例來退休的。譬如,1950年頒布的《中央級直屬機關暫行供給標准》中,就規定了公職人員的養老事項;1955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等條例陸續頒布,正式規定了公職人員的退休標准。自此,公職人員的養老自成世界,且其養老標准優於企業職工。 58年國家統一職工和公職人員養老制度,養老「雙軌制」暫退出舞台養老金「雙軌制」一刀把公職人員和普通民眾劃分成兩個世界,普通民眾真金白銀繳納養老保險,而公職人員半毛錢不花卻享受比普通民眾更高的養老待遇。盡管養老金「雙軌制」招致了無數的口誅筆伐,但仍然屹立不倒。養老制度的統一看似是遙不可及的。 但其實它曾短暫退出過歷史舞台。 195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出台,統一規定了職工和公職人員的養老。根據規定,企業職工及公職人員都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費用源於財政,退休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以退休時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 之所以統一養老標准,是要降低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進而減輕財政負擔 1958年出台養老新規後,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便下降了。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部長馬文瑞說得最清楚: 「這個規定(即《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編者注)的第四條規定,一般年老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連續工齡的長短逐月發給本人工資的50%到70%,這和『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是相同的。……新規定的退休費標准比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本人工資的50%至80%),對於少數人來說(即公務員人員,編輯注),是稍降低了一點;對於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的優惠待遇也由』可以酌量提高『改變為『不超過本人工資的15%』。為了和企業單位待遇一致,免得相互影響,這樣略加調整是必要的。」…[詳細] 當時高層要通過統一企業職工和公職人員的養老,來降低公職人員的退休標准。馬文瑞坦承新規定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節約」,換言之就是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 「總的看來,新規定的退休以後的待遇和現行的規定出入不大。這里既要考慮力求節約,又要考慮能夠使應該退休的職工樂於退休。因此,我們認為新規定的待遇標準是比較適當的,不宜再提高,也不宜再降低。如果將來職工的工資水平有了更多的提高,這個暫行規定中所定的退休人員的待遇標准,還可作相應的改變。」 當然,統一養老標准不能忽略當時的時代背景。「節約開支」是當時的主題,在1958年前後,工人和幹部的福利開支越來越大引起了高層的擔憂。1957年周恩來八屆三中全會上時說:「我們確實為廣大職工辦了許多必須辦的好事,但是,主要缺點是走得快了一些,辦得多了一些,與我國人口多、底子窮、廣大農民生活水平還比較低的現狀不相適應。……公費醫療中的嚴重浪費可以充分說明這種情況。由於福利費使用不當,群眾意見很多,特別是有些單位將福利費過多地用於領導幹部,造成了領導幹部脫離群眾的不良影響。但是,有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於職工生活中某些應該解決而又可能解決的困難問題關心不夠的現象,也是必須注意糾正的。」(《在中國共產黨八屆三中全會上的報告》,周恩來,1957年) 但養老城鄉依然有別,農民養老沒保障雖然職工和公職人員之間養老標准統一了,但城鄉之間的養老差別依然存在的。建國以來,農民為工業化發展做出了巨大的犧牲,理應獲得國家的保障。遺憾的是,農民養老只能自生自滅了,只有極少數老弱孤寡殘才獲得集體的保障。1956年開始施行五保戶制度,對農民孤寡老人進行救濟,但享受五保救濟的農民只佔少數,據研究統計,1958年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19萬,占當年農村總人口的0.9%。
㈢ 退休工資雙軌制是誰搞出來的
法律分析:
退休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㈣ 雙軌制的起源
退休金雙軌制(或稱退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所謂「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用李玉和當年的那句名言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下來的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下來的養老金,是兩股道上跑的車,走的不是一條道。具體講表現為三個不同。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目前差距大概是3~5倍。
㈤ 養老雙軌制是誰提出來的
法律分析: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期中國在退休政策上實行的是一軌制。1997年下半年政府把養老金分成二個等級,企業退休人員領的是「基本養老金」,而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卻給的高,叫「養老金」。而且機關事業單位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問題始於1995年,國家率先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核的「統賬結合」模式。機關和事業單位未列入改革范圍,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這就形成了在養老制度上,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兩種截然不同的「雙軌」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㈥ 養老金雙軌制是什麼雙軌制的產生有什麼歷史原因
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同等學歷,同等職稱,同等職務,同等技能,同等貢獻的人因退休時的單位性質不同,退休金也不同,企業比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低兩三倍。
從總體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這是因為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是從企業開始的,企業先實行了社會化,而機關和事業單位仍然是單位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就形成了一個差距。具體說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形成主要有三個階段。一是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階段(1951-1978年);二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的探索階段(1978-1991年);三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階段(1991年至2014年)。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這標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㈦ 退休雙軌制是誰搞的
法律分析:是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