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供虛假材料,辦了退休,拿到養老金,要承擔什麼責任
涉嫌詐騙違法犯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不符合退休條件,編造假信息勾結社會保險機構經辦人員退休,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作廢,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B. 辦養老保險時用的是假的身份證辦的怎麼能改成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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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養老保險是我第一個身份證辦的,去年身份證到期了,又辦了一張身份證,我想問養老保險身份證要從新更改信息嗎?改成新的身份證
2020-05-20 21:09:47 江蘇 - 蘇州 婚姻家庭
童永強律師
童永強律師
2020-05-21 07:31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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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該如何辦理呢?一、失業人員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系。不需要在另行辦理中斷繳費手續。失業人員因種種原因未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相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再就業人員失業人員事業之前和再就業後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合並計算,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失業期間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並與再就業後的個人賬戶合並紀錄,個人賬戶號碼始終不變。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應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重新啟封養老保險手冊,並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三、自己從商人員職工自謀職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可以把檔案關系和養老保險關系存入本市具有代辦養老保險職能的職業介紹機構,在該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委託存檔手續後,可以重新恢復養老保險關系,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值得注意的是,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將直接影響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計發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上一年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合歷次間斷繳費前的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進行平均化處理,取出算術平均值。樣就使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基數降低,相對計發的基礎養老金也將減少,因此最好不要間斷繳納養老保險。
C.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怎麼處理
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表現形式各式各樣,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其中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在退休審核過程中,我市通過聯合審批,認真核查,及時發現偽造、編造檔案材料,及時處理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同時將每月擬退休人員進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對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密措施,追回騙保金額,並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給予騙保者嚴厲處罰。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社會保險金行為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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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養老保險,怎麼辦
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養老保險,若被發現是會取消相關的業務並收到公安部門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