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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公司職工養老金帳戶

發布時間:2023-07-29 14:12:50

❶ 法院有權凍結社保養老金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凍結養老保險退休金,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是不可以凍結的,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在發放給之前,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即不能直接扣發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❷ 法院凍結養老金的規定

法院凍結養老金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賬戶,以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來償還其所欠的債務。但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
凍結退休金最新規定如下:
1、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
2、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債權人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養老金的,必須給予每月必要的生活費,不能全部劃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❸ 養老金被法院凍結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凍結不合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凍結合法的,應當積極配合,籌款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復議。

❹ 法院能凍結養老金賬戶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❺ 養老金被法院凍結了怎麼辦

養老金被法院凍結的處理流程如下:
1.先通過網路查詢是哪個法院執行凍結的。去法院對外接待處咨詢具體查詢辦公室名稱,各地各級法院的具體經辦辦公室不盡相同。有可能是技術室、有可能是財務室、有可能是立案室。
2.去相對應辦公室查詢具體的凍結原因。
大多數是兩個原因:
一、黑戶,戶口因各種原因被注銷,查無此人。
二、不良信用,就是欠債不還,被人告到法院,然後敗訴了,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3.解決方法:
一、把戶口補上;
二、及時歸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❻ 養老金被法院凍結了怎麼辦

可以要求留下必要的時候費用,但是不能要求法院解除凍結。
1.退休金可以強制執行,即不應解除凍結
既然敗訴了,那麼就應當按照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如果沒有履行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薯纖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後,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以及收入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這里的收入既包括在正常在職工作時候的工資收入,也包括收取的租金等收入,還包括退休以後的退休金收入。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退休金不就是退休之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嗎?怎麼能夠執行呢?
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退休金並不是最低生活保障。退休金是通過在工作期間繳納養老保險金,在退休以後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給予的一種保障。針對的是由於年齡(一般男的60周歲,女的55周歲,當然也有一些提前退休)或者身體原因(比如由於疾病原因而辦理病退)不能繼續工作的人。
就城鎮職工退休人員而言,退休金數額遠遠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數額。大多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只有幾百元,很少有超過千元的。
不過,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部分,最主要的就是生活在農村的居民的養老保險,一般他們一個月也就一兩百塊錢。這些錢連城鎮的最低生活保障都到不了,肯定是不能凍結、扣劃了。
2.可以要求保留生活必須費用
對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而言,不只可以要求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費用,還可以要求保留自己以及自己扶養的人的生活必需費用。
這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50條之中:「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從這個規定看,能夠保留的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個人的生活必需費用,這包括日常生活的費用,以及自己有可能由於長期持續性的重大疾病所需要的費用。加而言之,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能夠活下去,但也就是僅此而已。
二是自己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
比如自己還撫養了一個90歲的老母親,而老母親沒有任何的退休金收入,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給老母親也留一些生活費用了。
有些人可能會說,生活必需費用巧派太低了,生活中真的活不起啊。
可是這就屬於站的角度不同了,如果站在案件的勝訴方呢,自己的判決明明得到執行了,自己都不一定能活得下去了,還需要先保障被執行人活得滋潤嗎?
生活必須費用只是讓被執行人先活數寬仿下去而已,是要保留他生存的權利,僅此而已,不能得寸進尺。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在沒有退休之前,養老保險賬戶也就是用於繳納養老保險的賬戶,是不允許凍結的,更不用提扣劃了。

❼ 法院有權凍結養老保險賬戶嗎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是不能被凍結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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