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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

發布時間:2023-07-28 22:38:22

養老金交多少稅

個人養老金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養老金由個人自願參加。與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共同繳費不同,個人養老金只由個人繳費。總體上看,個人養老金制度屬於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個人養老金可在核算個人所得稅時作為扣除項在稅前扣除。目前常出現的扣除項目包括減除費用(6萬元/年)、專項扣除(社保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大病醫療、房貸房租等)。按照《關於個人養老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規定,個人養老金可以在稅前按照實際繳存金額扣除,每年扣除的限額是1.2萬元。
舉例來說:假設個人年收入30萬元,全年繳納社保公積金6萬元,按每年1.2萬元的限額交個人養老金。那麼,在未繳存個人養老金之前,其年度應繳納的個稅為:(30萬-6萬-6萬)×20%-16920元=19080元;繳存後,應繳納個稅是(30萬-6萬-6萬-1.2萬)×20%-16920=16680元,年度內節稅2400元。
以上舉例的個人收入金額適用的是20%稅率,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採取的是七級超額累計稅率,針對不同收入人群,具體節稅金額不同。對於不同稅率的人群,收入越高的人群使用的稅率越高,個人養老金節稅的金額就越高。比如,應納稅所得額在96萬元以上的人群,節稅額度最高,年度內節省5400元。再比如,年收入在6萬元至9.6萬元間的人群,個人養老金無論是否繳存,都是適用3%的稅率,在不考慮時間價值的前提下,稅優政策不具備吸引力。而年收入6萬元以下的人群本來就免徵個人所得稅,本可免稅的這部分收入在繳存個人養老金後再提取時反而需要繳納3%的個稅。

❷ 基本養老保險的個稅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如果企業為員工增加福利,另外為員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范圍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比如某企業某年職工工資總額為100萬元,發生補充養老保險費10萬元,那麼其中100x0.05=5萬元是允許稅前扣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❸ 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按工資總額的5%是怎麼扣

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准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❹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比例

法律分析:
不可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以 下幾項:
1、按國家規定比例由個人負擔並實際交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應將其超過部分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2、津貼和補貼 。(1)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2)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貼。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只允許在國家財政規定的范圍內,超過部分也是要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3)通訊補助的扣除標准各地不一,總體上來講,標准之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出標準的應並入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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