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全國統一嗎
法律分析:不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就是在制度上、收支上是保持一致的,信息上是共享的,但是養老金的發放標准還是會根據各地的經濟狀況來進行調整。其實目前,我國各地區養老金的計算方式都是一樣的,依然沿用現行的計算標准。
其中,造成各地區差異以及個人差異的,主要是以下幾個因素【1】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是不同的,整體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等都有地域差異,所以說我們不可能將每個地區的養老金都統一標准。
【2】個人繳費檔次:我們最後能夠領取的養老金,其實最主要的還是我們個人繳費的檔次有關,交的越多當然也就領得越多。
【3】繳費年限:雖說養老保險只需要累計繳滿15年,就可以在退休之後領取,但是我們繳納得越久,能夠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高。
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是不同的,整體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等都有地域差異,所以說我們不可能將每個地區的養老金都統一標准。
法律依據:《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⑵ 2022年各省養老金省級統籌,計發基數全面統一!養老金也會統一嗎
所謂的養老保險計發基數,這也是比較新的一個概念,往年大多數說的是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幾個月前、2021年下半年的時候,大多數的省份都紛紛公布了本地的養老保險計發基數,比如廣東省是8332元、江蘇是7974元、山東是6893元(除菏澤)、浙江6594元、遼寧是6340元——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各大省份坦岩銀在2022年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後,本省企業退休人員、工齡相同的情況下算出來到手的養老金水平、是否也都是完全一致的呢?⑶ 全國各省養老金調整方案相同嗎
法律分析:不同。養老保險是省級統籌,各省之間的社平工資是不一樣的,其繳費基數雖不是以此為根據計算,但繳費基數的上下限與此直接相關。另外,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以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結合當地上下限來確定,即使同一企業內因為工資收入高低繳費基數也有差別,各省關於養老保險享受地是有專門規定的。
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