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是一回事嗎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上交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而補充養老保險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和盈利性;
養老保險是基本額社會保障,繳存和基金的管理都是受政府和國家干預的;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與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構成了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繳存人員
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單位以及個人三個共同承擔繳存,個人繳存額度很少,但最後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補充養老保險只有企業繳費,職工不需要繳存任何費用,而職工享有個人所有的權利。
(三)繳費來源
養老保險繳存費是員工繳存的基本工資里進行扣除的;而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主要是企業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四)保險去向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譜的基金、國債或是其他其他投資,進入2017年後,養老保險的最有望進入股票市場;而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基金,只能存在銀行、購買國債,不能進入市場化投資。
(五)繳存比例不同
養老保險繳存比例一般是員工工資的8%~10%進行繳存;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為5%~8%以內。
(六)支付方式不同
養老保險支付是根據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金的發放是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支付的,每月發放標準是本人賬戶儲蓄額除以120,就是發放的額度。如果個人賬戶基金發放完畢之後,每月的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根據職工的年齡、貢獻大小因素等待遇採用費用確定型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⑵ 補充養老金與企業年金一樣嗎
法律分析: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是符合強制實施的國家養老金之外的,由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
1、從法律定位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性質不明確,如果購買的是保險產品,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成為保險公司的負債,並不與保險公司的資產相獨立,當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破產、倒閉時,這部分財產也會面臨風險企業年金採用信託方式管理,企業年金資產被規定為信託資產,保證了年金財產與企業財產、受託人財產、託管人財產相分離,財產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經營風險的影響。
2、從管理模式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或由企業自行管理,或以儲蓄存款和商業團險的形式交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管理,都無法保證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企業年金採用的是 「錢」「權」分離的模式,強調資金與權利的分立、獨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衡,並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從制度上保證了企業年金運作的規范性,減少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過程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最大程度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3、從實際運作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要麼由企業自行運作,由於專業能力較差,使得補充養老保險財產面臨較大風險么以儲蓄形式存入商業銀行,雖然安全性得到保證,但是收益率過低么購買保險產品,但由於保險產品費率不透明,因此實際收益難以保證。而企業年金各當事人提取的費用比例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規定,扣除費用後的所有收益都歸委託人/受益人所有,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中企業和個人的最大利益。
4、從配套政策看,與原有補充養老保險相比,企業年金的各項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對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運作流程、投資限制、管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等都有明確規定。並且,企業年金還可以享受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年金辦法》 第八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參加人員;
2、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3、賬戶管理;
4、權益歸屬;
5、基金管理;
6、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8、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⑶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的一種補充的,通常情況下是由企業自行為員工繳納的,是屬於附加保險的一種。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之後,專門為企業職工建立的。
補充養老保險是這樣領取:
(1)職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紀的時候,是可以一次性領取補充養老保險;
(2)如果職工在職期間不幸死亡的話,那麼就是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來領取的;
(3)職工想要出國定居的話,也是可以提前領取的;
(4)職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話,也是可以提前領取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⑷ 養老金來源於哪裡
個人退休收入來源於社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余額目前我國實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計劃實現個人退休後的養老保障。
即個人和單位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累計進入個人養老賬戶,而單位繳納部分進入統籌基金。累計繳納15年方可享有領取養老保險的權利。關於養老金發放,是根據統籌基金在不同年度不同的基數決定發放多少,而個人賬戶余額則是按照這個基數所規定的比例發放給個人。這個基數的決定,是基於全國人口繳納社保的數量和領取社保的數量而定的,也就是說在中國有相當一部分人因為歷史原因沒有繳納社保,而享有現在社保養老金統籌的待遇。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務員了和一些低保家庭了。所以一個人在退休後的收入來源不如退休前的收入。那麼問題來了,退休前的收入和退休後的收入之間的差額如何補足呢其實並不困難,現在國家和政府鼓勵大家社保和商業保險結合繳納,商業保險公司是民間自發,國家認可也受法律保護的一個金融機構,而且保險法有規定商業保險公司不能倒閉,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保監會會有一系列措施讓該保險公司重組合並,而消費者投保的保單也受保險法所保護,其效力不會因為原保險公司的重組合並而消滅。也就是說如果您想要退休後的生活質量不受影響,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妨考慮為自己補充一份商業養老保險。
⑸ 補充個人養老金什麼意思
補充個人養老金意思指的是在國家統一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金之外,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在履行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義臘仿首務基礎上,為職工所提供的額外的養老保險費用。補充養老金屬於一項附加的福利,是企業對於國家給職工提供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大祥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金融行業平台為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建設的業務信息平台。參與金融機構包括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開輪數辦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以及經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⑹ 什麼是養老補充金
什麼叫養老補充金
學術上,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政府以政策指導和政策優惠為導向,用工單位和員工共同出資,以資金積累和運作增值為主要特徵,以提高出資單位員工的養老待遇為主要特點的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通俗的說補充養老保險就是不強迫繳納的,提高員工養老待遇的養老保險。我們平時說的養老保險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其強制繳納是與補充養老保險的顯著的區別,包括繳納比例、方式都有嚴格限制,具體可參看《社會保險費可以約定嗎?》。
補充養老保險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種必要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職工離退休後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實行補充保險則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明顯地改善和提高職工離退休後的生活待遇。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成了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由於補充養老保險的特點,因此其是否繳納、繳納比例都比較靈活,可以由單位根據自身效益決定,根據不同的比例要求報有關部門備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般,補充養老保險分配方案有以下三種:⑴個人帳戶制;⑵單位帳戶制;⑶單位帳戶加個人帳戶。
補充養老保險分配和記帳也比較靈活,可以按單位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進行分配,或按照單位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帳戶內,單位繳費可全部或部分記入。
補充保險賬戶是社會化管理的,並不是由單位自己管理或者自行委託其他機構管理,經辦機構也須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一般來說,目前的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是各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會對單位設單位帳戶,單位帳戶下再設個人帳戶,經辦機構每年列印收益對帳單以供查對。
補充保險養老金領取方法有以下幾類:⑴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⑵員工在職期間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⑶出國定居提前領取;⑷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的提前領取。這是由於其補充養老保險本身具有的社會保險性質決定的,所以員工無論何種原因辭職,除了上述情況一般不能領回保險金。所以,員工離開單位後其個人帳戶仍由經辦機構管理:
如果kano轉到新單位,並且新單位仍然有補充養老金制度的,可由經辦機構根據原單位開出的轉移證明,將其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號轉移到kano新就業單位,原單位和新單位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並進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
如果kano轉到未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或失業的,其補充養老保險帳戶暫時由原來經辦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代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