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
每人每月1200元。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900元。以上對象中屬於鰥寡孤獨的(未婚或喪偶且沒有子女和包括沒有經法律手續認可的養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發100元。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含5.12退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癱瘓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離休幹部(含5.12退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的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1)養老保險護理費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
❷ 退休人員享受護理費的條件
❸ 2022年90歲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准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每人每月12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900元哦。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癱瘓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的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
退休人員不能自理申請護理費的方法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備棚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其中在工傷治療期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經鑒定委員會確認仍然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一、享受范圍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員,因癱瘓、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的人員。按規定已經享受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的副部長以上幹部,不再享受護理費待遇。
二、護理費標准每人每月為100元。、
三、享受護理費的起始時間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從生日當月起發給護理費;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從生日次月起發給護理費。
四、護理費的辦理程序符合本辦法的老同志,由相關工作處填寫老幹部定期護理費申請表,由負責尺滾核人簽署意見,報行政醫療處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陵掘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