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未交夠15年,意外人去世了能領取嗎
養老保險未交滿15年,人去世了,能退還個人所交的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分為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單位繳納部分進入統籌基金,個人繳納部分進入個人賬戶,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需要將單位繳納部分也個人承擔,但是可以降低繳費比例,可以退還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部分,如果交費人去世,是不可以全額退還這個社保繳費,但是個人賬戶的錢是可以退還的。
如果社保未繳滿15年就死亡了,可以將個人賬戶部分予以退還,並可以向社保申領喪葬費,如果死亡時還有需要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領取撫恤金,還支付喪葬補助及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