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辦理後工作調動,能跟著調動嗎
工作調動的,五險一金是可以跟著一起轉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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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養老金並軌後已退休公務員如何辦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回養老保險制答度改革的決定》。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 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C. 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後辭職去企業,視同繳費年限部分如何轉移
具體操作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保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內續工齡容是指幹部、工人和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凡屬於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疇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在其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其餘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單位的人員,必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原在其他社會保險機構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轉入機關社保公司,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其前後繳費年限可一並計。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但是曾經被開除或者判刑的人員按現行規定服刑前的連續工齡不再認可,因此建立社保個人繳費制度以前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在原單位的實際參保後的繳費年限可以保留,與以後的再次參保年限合並計算。
D. 養老金並軌對事業單位有什麼影響
養老保險抄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襲度同步推進,也就意味著在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繳費的同時,應該會對這一群體的工資進行相應調整。「因此,養老金並軌後,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應該沒有太大影響,『鐵飯碗』的吸引力也不會減弱。」,「老人老辦法」,退休的還會按照原來的計費辦法,在職的養老金應該會減少,但由於「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會補充一部分減少的養老金。在結合各地物價和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上,為各級公務員進一步制定更明確的工資標准,嚴禁地方隨意為公務員增發補貼。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喪葬補助等福利標准不同,進一步拉大了待遇差距。「雙軌制」也影響了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流動。
E. 養老金並軌或漲公務員工資,並軌後公務員怎麼辦
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都適合「當官」,也不是所有的領導幹部都適合「當大官」,讓每個公務員都匹配在最適合他的職位和工作上,真正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對公務員自身的成長成才,對公權機關向社會提供最優化的公共服務,都是至關重要的。逐步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雙軌制」,必將有助打破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機制,使公務員體系的分配標准和評價標准,回歸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務的價值本位。
我國的養老制度主要是四大養老保險體系,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居民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而合並統一的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並非關注度最高、被稱為"最不公平"的機關事業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雙軌。
新政的出台並不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7月就同步參加社會保險。因為《條例》並未明確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舉措及其細致步驟。只能說通過立法形式,來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參加社保這一方向性問題,但對加快推進養老金雙軌制的並軌,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