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想要了解更多關於農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❷ 在農村養老現狀是如何的
一、農村養老現物耐則狀
(一)經濟負擔加重。我們國家的傳統文化講究「多子多福」,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但是現代社會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另一方面農村養老金補貼太低,無法給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子女無法提供經濟援助,他們的生活就要陷入困境。
(二)大批農村青年勞動力常年外出打工,無法照料家中老人。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子女常年不在身邊,家庭養老也就成了一種泡影。
(三)雖然現在生活和醫療水平的在不斷提高,但是在農村醫療水平還是有限,隨著年齡增長健康狀況開畝扮始惡化,醫療水平跟不上,患病、傷殘導致老年人自理能力下降,嚴重一點的吃穿都有問題,親屬鄰里的幫助也是極有限的,有了病痛老年人只能自己扛。
(四)農村老人的傳統思想,不願去養老院,傳統的養老院,衣食得不到保障,護理員素質低下,醫療衛生無法滿足老年人的需罩棚要,而且認為子女把父母送到養老院是不孝的行為,導致了老年人寧願在家養老,也不去養老院。
❸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1、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完善我國上世紀90年代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老農保)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嶄新制度。 2、新農保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皮差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准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制度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障農民工具群體的晚年生活,所以國家頒布實施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所謂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就得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燃仔皮析農民工養老保險中的問題與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一。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城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5億左右,由於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部分都還沒有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還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衰後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年老後在哪裡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是農民工自身、是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這些問題不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養老問題刻不容緩。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戚虛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於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頒布《社會保險法》,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在低位徘徊與參保後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系。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一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二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三是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並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三)強化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嚴格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對於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要走綜合整理的道路,從用人單位這個源頭抓起,從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進行嚴肅查處,杜絕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現象的發生,將在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四)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還要針對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加強對養老保險重要性的宣傳、養老保險知識的教育。包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參加養老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是農民工應享受的權利,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的關系、如何銜接等。採取各種形式不斷提高農民工的素質,增強農民工養老保險意識,督促企業為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利,不斷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實施過程中,總會出現問題。如何設計一套制度,符合農民工特點,很有必要。
❹ 農村目前的養老面臨著哪些困難國家為何不給農民發「養老金」
農村養老所面臨的是基礎設施不完善,養老費用比較高的問題,養老費用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國家的轉移支付而逐漸改善的,這些年也確實有些改變。但是通過發放養老金的這種方式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經濟的發展沒有一蹴而就的一個社會問題的解決,也沒有一蹴而就的,這個需要時間你對比一下,10年前到現在,雖然物價水平也在不斷上漲,但是農村的那些沒有退休金的老人也確實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轉移支付。有了更多的政策上的照顧,可以降低他們生活的負擔,這應該隨著經濟發展會越來越完善。
❺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現有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存在著農李仿悔民社會養老保障意識淡薄、保障范圍窄、保障水平低、資金籌措不足、管理琨亂等多方哪正面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大老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李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散擾亮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沖寬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❻ 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群眾思慮重,參保意願弱。一是部分年輕人剛從學校畢業,其職業身份未定,擔心此時參保,未來會面臨職業身份轉換或居住地變化而帶來的制度銜接問題。二是部分年輕人常年在外務工收入較高,對新農保政策認識不足,認為新農保養老金領取金額偏低,不足以支撐養老而不願意參保。三是大多數群眾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而新農保實施時間短,收益周期長,部分群眾仍持觀望態度,認為村裡多數老人壽命低於60周歲難以享受養老待遇,要麼等到將近60周歲再一次性補繳所有參保金額參保領取基本待遇。
(二)投保檔次低,保障水平差。目前,右江區規定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政府對100元至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900元以上統一按80元補貼計算,繳費越高政府補貼增幅越小,待遇領取與最低檔的差別並不明顯。以連續繳費15年繳費最高的2000元和最低的100元為例,最高的是最低的20倍,但養老金領取卻只有最低(90元)的3倍,比例嚴重不協調,導致大部分群眾投保最低檔,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三)參保程序繁,工作任務重。一是右江區新農保繳費長期依靠鄉、村幹部入戶動員,群眾主動到社保中心繳費參保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也不能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繳費問題。二是右江區新農保參保第一年參保需參保人簽訂協議、提供銀行賬號,通過銀行扣款繳納參保金;續保繳費也需要通過銀行扣款,不支持現金參保,群眾習慣現金用於日常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給收繳新農保工作人員增加了難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