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的辦理流程:
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時,應提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轉入地社保機構基金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和轉入工作單位名稱。
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調入的職工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時,由參保單位專管員攜帶《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劃指標卡》,職工調動的《行政關系介紹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到社保機構業務部門辦理。
社保機構業務經辦人應對參保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存儲額;繳費基數;個人繳費金額;轉移金額。
審核無誤的,報部門負責人在《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上簽字後,交轉移人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
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時,應提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轉入地社保機構基金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和轉入工作單位名稱。
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辦理程序如下:審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核算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存儲額、個人繳費金額、轉移金額;列印《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並由經辦人、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保險關系轉移專用章;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登記表》,由轉移單領取人簽字後,將《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領取人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事宜。
2. 事業單位調動工作到企業社保怎麼轉
法律分析: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往企業的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辦理轉移手續。辦理時請攜帶您的養老保險手冊、個人檔案、新應聘單位的名稱以及新單位參加養老保險所在社保機構出具的接收函,到所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3. 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
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三)發聯系函。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函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考資料:
人社部--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人社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