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養老保險算共同財產嗎
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貳』 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養老保險金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除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叄』 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一種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一種是此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兩種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實踐中不會產生多大爭議。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為,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肆』 養老金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養老金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悉攔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每月由單位扣繳的養老保險費,實際是從夫妻共同財產即工資中支付的,由工資積累的養老保險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法律規定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睜緩胡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哪沖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伍』 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