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養老金上調多少
2023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4.5-5%之間。
2023年我睜答國疫情防控政策已經全面放開,未來經濟也將變好,所以退休人員養老金漲幅會和2022年的漲幅一樣,但不管2023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多少,只要上漲就代表國家仍然對退休人員還是比較關心的。
但在養老睜答金上漲這個過程中,卻不是人人都只有開心這一種情緒的,原因是清早槐養老金對於不同的退休人員,月標准不同,上漲水平也不一樣,高收入的人越漲越多,低收入的人怎麼漲都比不上高收入群體,清早槐為此差距越來越大。
個人養老金的優勢
個人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鼓勵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其中第三支柱內容則比較廣泛,國家通過稅收政策支持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與其他市場化運營的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互相補充、相互促進。
參加個人養老金以後,賬戶資金是封閉運行的,在繳費階段資金只進不出,做到專款專用,也就是說個人答友答友養老金從制度上幫助參加人嚴把個人養老金的出入口,有助於我們更合理地規劃養老資金。
Ⅱ 湖北省2023年上調退休金標准
隨著經濟的發展,退休金也會為了適合時代的腳步不斷進行調整。湖北最新退休養老金調整從湖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獲悉,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納梁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5.1%,8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預計將惠及全省540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具體調整辦法為:一是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時間劃分三檔: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是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4%。三是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5.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6.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7.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記者了解到,今年的養老金調整,是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第三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退休待遇,也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三次同步調整待遇。此前,省人社廳已召開全省視頻會議,部署在全省范圍內啟動實施2018年調待工作,要求各地人社部門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千方百計籌集調度資金,確保將調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含今年1月起補發的金額)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到退休人員的洞高運社保卡或銀行卡里。對於企業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要求7月底前發放到位;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已納入參保的由發放其基本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整,尚未納入參保的由發放其退休費的單位代調或預調,都要求8月底前發放到位。退休金是保障我們的養老生活的重要制度,因念州此大家在生活中要及時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報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全省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20號),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為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根據國家批復,今年我省調整水平按2012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辦法為:一、對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增加3元。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五)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6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10元。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10元;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三、對高齡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四、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五、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七、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