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金可以被法院執行嗎
退休金可以被法院執行,相關規定如下:
1、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2、拿到強制執行申請書就可以,但是要給被執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費。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3、債務人坐牢但有退休金,能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會凍結債務人的退休金的。如果債務人有需要撫養的人,法院在凍結時會為債務人撫養的人預留一部分生活費;如果債務人無需要撫養的人,法院會全部予以凍結。如果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和收入,法院同樣會查封和扣押,不會因為債務人服刑,就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㈡ 老賴養老金可以執行嗎
老賴的工資、公積金、社保、保險、養老金都是可以執行的,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明確說到,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歸根結底,不管是養老金還是工資、福利、年終獎,都屬於老賴的收入,都屬於老賴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的范圍。既然老賴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其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依照《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這一規定,裁定執行的法院對老賴的養老金進行扣留和提取合法合情又合理,具體程序跟執行工資差不多,要求也相似,那便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給老賴及其所撫養家屬留出必需的生活費用。只要夠吃夠喝夠穿,有地方住,剩下的養老金不可能放任老賴揮霍逍遙,抓緊還債才是正道。
同時,執行養老金跟執行工資一樣,也可以得到有關單位的協助。法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法院與單位聯動,執行就有了雙重保障。
關於執行的程序,其實也差不多,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作出執行裁定,申請人能提供資料就盡量多提供,也便於法院通知有關單位來協助執行,不管有沒有卡或者賬戶,保證老賴基本生活需要,剩下的,統統凍結、扣留,老賴看得到但取不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㈢ 養老金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指出,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退休金或者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以參照當地有關標准確定。民法典中對這一情形也有相關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㈣ 老賴的養老金能不能強制執行
老賴的養老金一般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向承辦執行法官提供養老金的相關財產線索,會留下一部分必要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退休職工之前,屬於基本養老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但是,在發給個人之後,就是退休職工個人的收入,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執行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但應當余留本人及其撫養人口生活必需費用。法律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