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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廣播錄音

發布時間:2023-07-06 15:50:15

Ⅰ 今天街委會廣播《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我父母都58歲了,請問100-1000入哪個保險最合適

合不抄合法需要看當地政策規定。至於交哪個檔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定,社保也是遵循多交多得的政策,那麼就看你經濟能力來辦理。因為很多地方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那麼需要一次性躉交滿15年後,方可享受退休待遇。不足15年就不能享受。
注意:本人只是根據全國社保基本政策的規定回答該問題,如果你們當地政策有別於其他省規定,那麼建議你到當地社保具體咨詢一下。

Ⅱ 最新熱點解答!關於養老保險

10月8日上午
在大連新聞傳媒集團廣播中心
FM103.3綜合廣播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節目中
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相關負責人
圍繞養老保險的相關話題
回答了市民提問

辦理個人社保業務,為了方便、快捷,希望能夠線上辦理或者手機辦理,社保在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對個人來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業務辦理從「線下跑」變為「網上辦、手機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跨省轉移可以在掌上12333APP辦理,靈活就業人員新參保、續保、停繳可以在遼事通APP辦理。
二是推進「就近辦、一窗辦」。市內五區參保人員的社保卡申領、激活、密碼設置等常見業務在多個銀行服務網點辦理,在部分沖御區縣開展了部分業務下沉街道試點工作,推進業務「就近辦」;會同稅務和醫保部門,推進參保繳費業務「一窗聯辦」,為群眾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等等。
三是依託省、市「政務一體化服務平台」,實現多項業務自助查詢,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比如參保人員最常用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個人可登錄遼寧省政務服務網即可查詢列印鉛判或繳費證明;推行「人社驛站」鋪設人社自助服務一體機,提供7×24小時全天候自助服務等。

兒子繳納個人養老保險,已經繳納了10多年,想要繳滿15年停止繳費,等待退休可不可以?同時醫療保險是接著繼續繳納,還是辦理退休時一次補齊?

按照現行的政策是可以。因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是自願參保。養老保險遵循的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晚退多得。如果兒子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如果中斷繳費的時間越長,對應交費的時間就越短,交的錢也越來越少,未來退休的時候,基礎養老金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都會減少,甚至未來因為斷繳,如果不夠退休年限的話,無法辦理退休,所以建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不要斷繳。醫療保險如果不及時繳費,是不享受醫保相應的待遇,建議醫保不要中斷繳費。

新參保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如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

(1)全市各級行政服務大廳「新辦企業服務專區」已提供社保服務,新辦企業可在專區通過一套申請材料申請同步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同時,通過專區內的自助設備可申請辦理其他社保業務。
(2)新辦企業可通過遼寧省或大連市政務服務網,統一身份認證後,不需要提供其他申請材料即可自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新辦企業可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經辦窗口「零手續」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辦窗口將通過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共享數據獲取單位注冊信息的,以共享數據為依據,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動為企業辦理參保登記業務。市本級企業可到市內五區任一社保辦事處經辦窗口申請辦理、區市縣企業可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實現業務「同城通辦」。
(4)其他類型非企業單位或無法通過共享數據方式獲取用人單位成立信息的,用人單位可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經辦窗口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對批准用人單位成立的有效證明進行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即時辦結單位參保登記業務。

用人單位應為所有招用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包括試用期期間),應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在我市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職工,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如果職工本人發現單位不按規定為其參保繳費的,可直接向大連市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進行舉報,相關部門將會依法及時進行查處,並為舉報者保密。

用人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

用人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保險關系轉出後,可通過「遼事通」APP掌上辦理靈活就業參保繳費業務,也可持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外省戶籍人員應同時提供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到各級社保經辦窗口申請辦理繳費手續,代辦時需另外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

受疫情影響,對繳費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有什麼樣的政策?

當期繳費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未繳月度的養老保險費,可於2023年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退役軍人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如何辦理?

槐伍參保人員從軍隊轉業至機關事業單位,應在調轉當月辦理轉移接續業務。若轉移款項部隊發放給個人的,應將轉移基金上繳至社保財務賬戶,財務確認到賬後,單位通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網上辦事大廳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職工目前在大連市參保繳費,曾在省內其他城市繳納的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轉入大連?如何辦理?

省內流動就業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需要辦理轉移接續。目前,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全省使用一個信息系統,省內流動就業不需要辦理轉移,兩地的參保繳費信息自動累計記錄。原單位和新單位只需按照正常的流程辦理並變更登記即可。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可以辦理因病提前退休: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的;
(3)因病、非因工緻殘,經市級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由本人申請,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辦理病退。
病退人員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在大連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省市戶籍人員及農村戶籍人員,辦理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在大連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省市戶籍人員及農村戶籍人員,辦理退休的條件同我市城鎮戶籍人員一致。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並且在大連本地累計繳費的滿十年,最後還在大連繳費的,可在大連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職工可以延緩辦理退休?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大勞險字[1997]274號),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企業可延長退休年齡,但最多不得超過退休年齡5年,其延長期間應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參保的,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4]62號),2004年12月31日前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含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005年1月1日以後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Ⅲ 江蘇實施職工養老保險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各類企業,未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機制,通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財政預算補助、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社會籌集等措施,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
第八條征繳社會保險費和經辦社會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撥付,不得從社會保險費中支取。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登記,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繳費單位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改制的,社會保險關系不變;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參加社會保險的異地就業的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其本人所有,在其達到城鎮職工退休年齡後一次性地領取,並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繳費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鼓勵自由職業者等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的,可以採用一年申報一次繳費數額和定期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不設置賬簿的;
(三)賬簿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
(四)拒不提供財務、勞動分配資料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據與實際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分立、合並、被兼並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繳納的責任,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徵收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徵收社會保險費使用江蘇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和失業保險繳費清單,反映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保存繳費和支付記錄資料,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向繳費單位發送一次繳費清單。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互聯網路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征繳違法案件。工會組織依法參加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二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會應當督促繳費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代扣代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印有關資料,並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保守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未出示的,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將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此侵害繳費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告知繳費單位的工會、繳費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和繳費個人,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當事人提出清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當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徵收和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審計監督;在對有關單位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社會保險費情況列為審計內容。發現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督促其足額繳納,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查、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時,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監察機關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險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給參保個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繳和加收滯納金,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採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征繳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劃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數額,或者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繳費單位和有關人員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繳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或者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迴流失和被截留、擠占、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採取行政行為不當或者因泄露商業秘密,造成繳費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不得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企業,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
外籍員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賬戶記賬比例和計發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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