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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養老保險待遇

發布時間:2023-07-01 14:19:30

⑴ 追繳養老保險 受案范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因用人單位為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類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勞動者可以其行政不作為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在參保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審核繳費基數的職責,勞動者如對繳費基數產生異議,可參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⑵ 誰知道追索養老保險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法律依據謝謝!!!

【時效復 起始日】勞動部制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復函》勞辦發<1994〉25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⑶ 用人單位的原因推遲五年才領到養老金這個損失如何賠償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及《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出如下解答:
首先,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保登記是法定義務。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也包括社會保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最高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會保險待遇損失,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費;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三是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損失。所以,如果你符合這幾個條件,可直接起訴要求單位賠償。

⑷ 冒領追回養老保險待遇

如何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隨著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全面推進,離退休人員與企業的關系逐步淡化,瞞報、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也日趨嚴重,給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帶來很大的壓力,必須引起企業及社會的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
為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發生,養老金發放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防範冒領養老金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防止社會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項重要工作。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社保政策,養老金領取規定和講解虛報冒領養老金受懲處的案例,既要宣傳防範冒領養老金的重要意義,又要通過報刊、電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業,街道、社區向廣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其家屬宣傳冒領養老金是違法行為,形成瞞報、冒領養老金可恥的社會輿論。要通過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築防範冒領養老金大堤。
二、建立離退休人員異動報告制度。要求參保單位要准確無誤地掌握離退休人員生活、健康狀況,定期向機關社保處反饋信息,離退休人員死亡,必須及時帶火化證明或戶籍消戶證明向機關社保處申報異動,人員異動時,要向養老金發放部門進行報告。
三、嚴格生存認證辦法。採用信息採集、指紋認定、查訪、索要戶籍證明、上門走訪等方法進行身份確認,生存認證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對限定期限內沒有參加認證登記的離退休人員,將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待參加認證後再予以補發。
四、建立部門聯動機制。通過與公安、民政、社區管理等部門聯網,利用相關信息,對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生存狀況進行核查。
五、加大處罰力度。對冒領養老金的行為,在追回冒領部分的基礎上,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並處冒領金額1——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設立舉報監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公民對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舉報,落實專人負責舉報接待工作,受理舉報事宜,嚴格為舉報者保密,並給舉報者一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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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退休後追索賠償養老保險費過時效嗎

養老保險沒有賠償的規定,在退休之前,單位沒有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可以要求給予補繳,並且接受社會保險部門的處罰,退休之後不能再主張。

⑹ 養老保險爭議怎麼解決

養老保險是屬於五險一金中的一險,如果勞動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勞動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關於養老保險爭議如何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也就是說,當發生養老保險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裁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判決。
企業逾期不繳納社保的: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⑺ 因單位少交保費員工退休後退休金少於其他員工是否法院受理范圍

法律分析:遇到退休後才發現保險被用人單位少繳的情況,首先可以向社保機構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如果不能補繳或不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5年,自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肢族空辦理社保之日起,應按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作為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老年人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雖然屬於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但並不直接支付給職工,而是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代為繳納。勞動者在職期間應積極查詢自己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若發現單位未足額或未足月繳納的,應及時向社保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由社保管理部門進行追繳,以避免在退休後無法追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穗握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歷瞎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⑻ 催討退休金有時效嗎

2.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企業法定義務,不受時效限制。另外,根據<最高院解決勞動爭議>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等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受理。由此也可推出該爭議無時效限制。
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由此可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企業若暫無力繳納,也只能辦理緩繳手續,不得免交。因此追索養老保險費等國家強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沒有仲裁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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