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改革,2022教師退休生活補貼新變化
2022年我國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將進一步落實通過對教育投資不低於國內生產總值GDP 4%的方式來進行主要資金,將用於改善教師工資沖賀性收入待遇,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和當地公務員實現兩種調整機制。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改革,2022年教師退休金調整新趨勢
中小學教師工資已經完全100%地實現了當地公務員聯動增長機制的調整,2022年教師退休金如何調整?教師退休金調整又有哪些新的原則和新的變化?本篇文章我們集中探討2022年教師退休金調整的原則性問題。③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改革,2022年教師退休的補貼有哪些
津貼補貼顧名思義是在特殊時期,特殊階段,面向特殊人群開展的一項臨時補助。2022年教師退休後能領取哪些補貼項目呢?這些補貼你注意到了嗎?領取過了嗎?④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並軌改革歷程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並軌改革歷程
經過2008年至2014年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將在今年有望並軌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軌制。
2008年初,國務院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
2009年1月,人社部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對這項改革路徑給出勾畫,但並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只籠統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沒有具體細節和收入彌補措施。由於相關人員退休待遇水平會大幅下降,因此阻力較大,所以配套政策始終未出台,並軌也未實際啟動。
2012年3月,雙軌制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
2013年8月,原人力社保部副部長胡曉義明確養老保險制度最終將走向統一,目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軌制”將並軌,在多年前對事業單位先行“動刀”之後,開始傳遞出機關、事業單位有關養老金的改革要“一勺燴”的信號。
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工作總體部署”中明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此後,關於養老金並軌,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工作部署中,讓國民看到了養老金雙軌制有望在今年並軌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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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新疆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讀
近日,兵團印發了《兵團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祥謹培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謹唯》(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基本養老金基金籌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該辦法自2014年10月起實施。
為了讓職工群眾了解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順利推進改革工晌薯作,日前,記者采訪了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對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問:哪些單位、哪些人需要參加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答:本《辦法》適用於兵團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兵團黨委、兵團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新兵黨發〔2013〕8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團場公務員、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確定為公務員的,應自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後確定為公務員的,應自確定為公務員之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團場公務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後,原按其繳費基數10%的標准給予的工資性補貼不再執行。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答: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問:單位工資總額怎麼計算?
答: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工資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管理?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問: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由兵團根據國家規定製定。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十三號)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兵團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兵團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問:如何做好基金管理和監督?
答: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問:職業年金如何計算?
答: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具體實施辦法由兵團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問:工作調動後,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參保人員在兵團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問: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答: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規定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執行。
問:改革後,養老保險管理提供哪些服務?
答:兵團將進一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發放社會保障卡,實行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做好退休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查詢等方便快捷的服務。
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的發展思路,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納入兵團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實現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推進社會保障卡發放應用,推行網上服務、移動互聯等公共服務系統建設,方便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和權益查詢。
短評:共享改革紅利
長期以來,兵團一直致力於改革並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兵團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是兵團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同時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社會事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意義重大。
此次改革有利於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政策統一、規則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滿足社會保障公平性、流動性和可持續性的要求,進而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可有效減輕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為深化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此次改革有利於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構建起更加有效的養老保險激勵機制,能夠更好地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進一步提升職工群眾的自我保障和社會互濟意識。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為兵團全面深化改革注入更多公平元素、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
⑥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咐猛嘩、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知譽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衡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1、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 機關事業單位 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 養老保險關系 ,不轉移基金。 2、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3、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 戶籍所在地 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以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後,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5、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