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7月退休金能補發嗎
能。
規定是今年的一月份增加去年退休的人員養老金,全國最晚到八月底發放,從一月份開始補起,七月份拿到就是補七個月。
拖欠工資找誰舉報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監察大隊就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專門機構。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㈡ 養老金補發從幾月份補
養老金補發一般是從當年的1月起開始補發,補發至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當月。
多個省份公布了2022年養老金計發基數,養老金即將迎來重算,但是由於每個人的繳費水平、年限條件都不一樣,所以補發的金額是不一樣的。以廣東中山為例,將一次性補發1-7月的養老金調整增加額,8月按照調整後金額發放。其具體補發標准如下: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加發28元,
2、掛鉤調整:
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月標準的2.1%加發。
②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增加1元。
③超過20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再增加1元。
3、傾斜調整,對年滿70周歲以上高齡人員按年齡分4個檔次進行傾斜調整:202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0元;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200元。對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納入以後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㈢ 7月份補發養老金是補幾個月
六個月。
養老金迎來「漲一補六」,這是什麼意思?其中,「漲一」就是7月份養老金上漲後,就是按照上漲後的標准來發放的。舉例來說,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之前的養老金是3500元,今年上漲了130元,達到了3630元。
而「補六」指的是補發6個月上漲的養老金,這是因為2022年的養老金調整是從1月1日起開始的,而退休人員養老金7月份上漲,但領取的前6個月的養老金是沒有上漲的標准,所以就是少領了養老金,所以,要補發1-6月份上漲的養老金。
舉例來說,退休人員上漲養老金之前每月養老金3500元,今年上漲了130元,7月份養老金按照3630元來發放,同時要補發前6個月上漲的養老金,即130×6=780元,所以,7月份養老金合計到賬4410元。當然,從8月份開始,每月養老金到賬金額就是3630元了。
㈣ 2016年退休中人退休金如何補發
你好,具體的可以問一下當地社保局的。 1.按繳費年限補發: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月的養老金;繳費不滿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繳費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2.按絕對額補發: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合肥退休職工死亡前的漲工資補發嗎我公公是今年7月日號去世的,我想
合肥退休職工在2016年7月去世的,參加2016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死亡當月7月止,並重新按照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數額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撫恤金)。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6〕29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皖有關機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29號)精神,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順利實施,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調整對象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對象為退休前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應當辦理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4.企業退休人員中按原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策執行。
5.事轉企單位轉企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和國有企業辦醫院退休人員分別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執行。
二、關於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
6.企業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為基本養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經辦機構代發的各種補貼或補助。
7.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為本人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之和。其中基本退休費包括教護基本工資提高10%後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部分、納入退休費計發基數打折後的警銜津貼和海關津貼、退休後歷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費。
8.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用於掛鉤調整的基數,在按皖政〔2015〕120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前,暫按「預發」的退休待遇確定(待遇項目與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相同);待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時,再按照本人納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時涉及的年齡認定標准
9.對出生年月的認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組織審批其退休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四、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來源
10.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待納入基金發放時再按規定結算。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