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傷死亡賠償後養老保險還有嗎
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版賬利率不得低權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死亡有養老金的老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❷ 工傷死亡父母撫恤金,父母有單位退休了,有撫恤金嗎
父親退休職工,沒有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供養親屬,確定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一是看是否是近親屬,二是看是否有工亡職工生前供養。這里的供養是指因年少或者年老,或者身體殘疾不具備勞動能力,又無基本生活來源需要工亡職工供養的情形,不包括法定應當自食其力而靠工亡職工供養的情形。
工亡職工父親是退休職工,有基本養老金,不依靠工傷職工生前供養,無論其是否共同生活,均不符合供養親屬條件,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❸ 有社保的老人去世能領多少
如果人死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死亡之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就停發養老金,但是可以發給一次性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可以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第一,喪葬補助金。
對於參保人去世,安葬是第一優先的。為了降低其家庭安葬參保人的負擔,國家設定了喪葬補助金,具體標准全國統一為參保人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鎮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
比如說北京市2020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300元,山東省為3644元。因此2021年北京市的喪葬補助金標准即為12,600元,山東省為7288元。2022年由於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會實現快速增長,因此喪葬補助金也會繼續提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喪葬補助金必須要提供有關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喪葬證明。如果不符合有關政策,比如說火葬區沒有火葬,這一部分錢是不會發放的。
❹ 工傷死亡父母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死者的父母符合親屬撫養標准,可以按月領取為親屬提供的養老金。標準是死者工資的30%。如果是孤寡老人,可以領取死者工資的40%,直到二老去世。職工因公親屬在工作中死亡的范圍,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十八號令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