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 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待遇的內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每月按規定標准發給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補助費、易地安置車旅費、住房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均按規定的標准執行。 離休待遇,實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其水平高於退休待遇。主要內容有:(1)頒發離休幹部榮譽證,提高幹部級別。(2)原下資照發,並每年按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一定月數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還按規定標准每月加發補貼。(3)享受公費醫療和司局級以上幹部的保健醫療。(4)按規定標准發給 安置補助費 和護理費。(5)其他非生產性福利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 退職待遇的水平低於退休待遇。其主要內容包括:(1)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一定比例的退職生活費,其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准。(2)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