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州買了13年社保,惠州買了8年,我惠州戶口,在哪個城市辦退休工資高
在某個地區累計繳費超過10年時,退休辦理可以有兩種選擇。
非廣州戶口,在廣州繳納社保超過10年,累計繳費達到社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到廣州參保地申請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廣州市民的退休待遇。
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可以遷移回戶籍地退休手續,享受戶籍地居民的退休待遇。
國辦發〔2009〕66號: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惠州養老保險交滿10年擴展閱讀:
城鎮職工異地養老
相關法規的規定,一個企業職工,不管他有無戶口,在一地工作並滿足累計繳納15年社會保險費的要求,他就應該可以在當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當然,現在不少城市對此都加上了一些附加條件。譬如必須持續交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才能領取。
譬如將「累計繳費」偷換成「連續交費」,等等。這些做法並沒有法律依據。而《辦法》給了流動就業人員一個「十年期限」。
人保部2月5日向社會公布並徵求意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一項專門對「轉移接續」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的部門規章。
從目前媒體上反映出來的公眾意見看,有的叫好,有的搖頭——前者能將其稱作「一次戶籍『革命』」,後者則直指其「與社保法相矛盾」——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應該說,這項法規可能會給跨省流動就業的城市企業職工帶來一些利好消息:首先,以往在討論與流動就業相關的問題時,被關注的總是農民工。
而有城鎮戶口的流動就業者的社會保險權利,尤其是養老保險權利,很久以來都被擱置在一個被人遺忘的角落。
其次,一部分在流出城市繳納過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到流入城市工作後,關於他們應不應該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在政策上是非常模糊的。
就是他們想繳納,也不知道是應該在原工作地(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交還是在現工作地交。《辦法》的出台應該是以解決這些問題為目標的。
《辦法》實際上規定了跨省流動人員將來可以在哪裡領養老金。有人認為:「一個人在北京、上海這樣的中心城市工作,即便戶口不在那裡,只要參保滿10年就可以在當地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樣的理解只對了一半。
《辦法》中對此還有一些明確的限制,譬如,男50歲、女40歲以上的就不行。另外,還有一些條件,《辦法》中沒有明說,但是很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