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照勞動法企業三個月沒有給員工交養老保險違不違反勞動法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止三個月的,三個月沒有交養老保險就不違法,如果約定試用期是三個月內的則不交養老保險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
法律分析
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可以先與單位領導交涉提出繳納社保的要求,交涉無果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本身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有些公司和職工協商的不交社會保險,但是把這部分的費用間接的加在職工的個人工資當中,這樣的操作其實是違規的。如果職工同意其實也是非常無知的,社會保險對個人在生活當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很重大的作用,必須要讓公司依法繳納的。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如果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依法進行索賠。公司將面臨以下後果:勞動者因為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