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寧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一、哪些失地人員不在 失業保險 參考范圍內? 因非依法 征地 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埋滑,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2] 二、以往的被征地農民如何參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 土地承包 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三、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五、被征地養老保險金如何領取? 養老金 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 身份證 、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 社保 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絕肢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七、如何辦理個人賬戶退還手續? 1、 退休 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需寫明死亡時間和辦理人姓名彎宏臘)。 2、在職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 3、戶籍遷出,由遷出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手冊》、遷出地村委會證明、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冊。 4、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攜帶《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還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Ⅱ 2022年寧波養老保險新政策:寧波養老金標準是多少
寧波養老保險新政策:寧波養老金標準是多少
2015年寧波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相關標准,具體如下:
一、調整市轄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待遇標准
1.城鄉居民鎮帶鉛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從每人每月19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10元。
2.對按《寧波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從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並軌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未疊加享受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精減退職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生活費等各類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另予增發每人每月30元。
3.對年未滿60周歲的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按每人每月50元標准增加。
4.上述增發部分不作為其他待遇計發依據;今後如符合條件疊加享受其他養老保障待遇的,則增發部分不再享受。
二、調整對部分縣基礎養老金定額補助標准
市財政對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政府補助相應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其他市按國家政策予以補助。
三、各縣可參照市轄各區調整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相應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待遇標准。
2015年寧波調整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和繳費標准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市轄各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御好待遇標准和繳費標准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行盯標准:1檔從每人每月7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50元,2檔從每人每月6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00元,3檔從每人每月6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50元。
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繳費標准: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參保繳費標准:1檔70180元,2檔53180元,3檔36180元;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調整後的參保繳費標准見附件。
三、各縣可參照市轄各區標准,結合當地實際,相應調整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的待遇標准和繳費標准。
Ⅲ 2021-2022年寧波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居民240元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第一部分:定額調整
按每人每月40元標准增加。
第二部分:掛鉤調整
根據退休(職)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
具體為:
◎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8元。
◎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15元的,補足到15元。
按退休(職)人員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不含社區綜合補貼)的2.2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第三部分:適當傾斜
在普遍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即: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正培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案例一】
李大伯今年62周歲,全部繳費年限為15年,現月基本養老金為1600元,他每月舉敏唯可以增加的養老金為99元。
第一部分:40元拿粗
第二部分:15年×1.5元=22.5元
第三部分:1600元×2.24%=35.84元
【案例二】
王大媽今年68周歲,全部繳費25年,現月基本養老金為3130元,她每月可以增加的養老金為186元。
第一部分:40元
第二部分:15年×1.5元+10年×1.8元=40.5元
第三部分:3130元×2.24%=75.12元
高齡傾斜30元
【案例三】
劉老伯今年81周歲,全部繳費年限44年,現月基本養老金5100元,他每月可以增加的養老金為298元。
第一部分:40元
第二部分:15年×1.5元+29年×1.8元=74.7元
第三部分:5100元×2.24%=122.4元
高齡傾斜60元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農村養老保險金)
寧波市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增加後的金額為每人每月240元。
Ⅳ 寧波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可以補交的,大多數地區都允許一次性補交,也允許在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交。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前在部分地區是允許一次性補交的,但自從2018年1月1日起,就取消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交政策;
3、若因為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不是職工個人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補交的,用戶可以向原單位提出申請,請單位補辦,之後根據個人情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繳納檔次繳納社保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寧波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寧波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有: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3、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5、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