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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障稅的文獻綜述
2011-11-16 8:52堯金仁【大 中 小】【列印】【我要糾錯】
摘要:以時間為脈絡對社會保障稅相關研究進行回顧和綜述,針對不同時期的研究重點,尋求各方面研究成果之間的內在邏輯。一方面回顧論證社會保障稅必要性的文獻,並對當代西方文獻提出的最優社會保障稅設計進行梳理;另一方面重點闡述國內各種研究社會保障稅的文獻。論述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討論社會保障費轉稅的支持性意見和反對性意見;在此基礎上總結並提出未來進一步的研究方向。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費;文獻綜述
社會保障稅的徵收要與一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時代相適應,相關研究文獻也體現了這一特點。國外早期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對社會保障稅存在意義的研究,而當代的研究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稅這種籌資方式是否為最佳、社會保障稅應達到何種程度為最佳以及如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改革以達到最佳等方面。現階段,我國國內研究的重點為關於是否應該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條件是否成熟、開征以後稅收制度應如何設計、相關制度應如何完善等問題。
一、國外研究現狀
(一)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會保障理論的產生經歷了一個從否定社會救濟到主張社會福利思想的發展過程。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認社會救濟制度,而隨後德國的歷史學派、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社會保障稅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1、英法古典經濟學家否定社會救濟制度的作用,他們認為社會保障給其設想的受益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制度削弱了個人的進取和自立的精神。而德國歷史學派則提倡國家福利的社會保障思想,其代表人物Lujo
Brentano(1892)等人認為凡是個人不能達到或者不能順利達到的目標,都理應由國家完成。國家必須制定勞動保險法、孤寡救濟法以增進社會福利,實行社會改革。
2、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奠基人馬克思(1885)則從社會必要扣除理論的角度提出了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認為社會總產品在分配前必須扣除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擴大生產的部分和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論為後來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保障實踐確立了指導思想。
3、凱恩斯(1933)在《通論》中提出的國家干預經濟理論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成為了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凱恩斯認為,為了刺激需求,政府應該直接舉辦公共工程,擴大社會福利設施,增加消費傾向,達到足夠的總需求和充分就業。因此,社會保障就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通過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開展社會福利,可以擴大總需求,實現宏觀經濟的均衡,同時,他提出了社會保障稅問題,建議實行累進稅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凱恩斯理論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福利國家和各國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凱恩斯的思想後來被許多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採納,特別是在英國的貝弗里奇(1942)提出的計劃中更是得到了充分體現,該計劃主張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六個原則,以實行全面的社會福利。為了確保該計劃的實施,籌集必要的社會保障資金,必須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保障稅制體系。美國經濟學家Arrow(1963)發表了《不確定性和醫療保險的福利經濟學》,提出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豐富了「市場失靈」理論,認為私人保險、商業保險不足以保障社會安定,必須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國家保障。t~J2001年的諾貝爾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也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論證了這一觀點。
4、福利經濟學則從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闡述了社會保障的重要性,庇古(1972)是這一學派的代表人物,他認為:為了增加國民福利,除了增加國民收入外,還可以確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以達到這一目的,他主張國家通過征稅等方式干預再分配或第二次分配。應該在不減少國民收入總量的情況下,提高窮人所獲得實際收入的絕對份額來增加社會福利。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轉移支付以及一些社會福利的理論,對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產生了重要影響。同樣,瑞典學派也是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倡導者,該學派代表人物維克塞爾(1983)對這一思想進行了闡述。「自由社會民主主義」的經濟制度理論是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論基礎,主張擴大公共經濟成分,實行收入再分配政策。
(二)當代對社會保障稅的研究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稅在開征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關於這方面的研究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和調整,主要集中在社會保障稅這種籌資方式是否為最佳、社會保障體系對公民的保障應達到何種程度為最佳以及如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改革以達到最佳等方面。
1、關於社會保障稅是否為最佳籌資方式的研究。Stephen
Nickell(1997)認為較高的失業率和慷慨而無限制地發放救濟有著直接的聯系,所以應當降低社會保障稅稅率,削減社會保障開支。James
E.Mc-Clure和T.Norman Van
Cott(2000)認為社會保障稅本身具有一些弊端,使它與其他稅收的重復徵收導致僱主和雇員稅負不公平:由於社會保障稅法定稅負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但是僱主承擔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雇員承擔部分不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造成了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因此,提出可以採用不會產生稅負不公平現象的稅(如州或地方所得稅)或採用較小稅負不公平現象的稅來代替社會保障稅進行籌資。
2、關於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程度的研究。Rodrigo
A.Cerda(2005)對社會保障體系盲目追求社會公平而忽視社會效率必將導致該體系的不可持續性進行論述,認為在分期付款的社會保障體系下,社會保障會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和生育決策,進而影響人口結構和勞動市場,使得社會保障稅基減少,進而減少長期社會保障金的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往往選擇提高社會保障稅率以滿足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而提高的稅率又會影響人們的經濟和生育決策,產生惡性循環,最終導致這一保障系統的不可持續性。
3、關於如何完善社會保障稅制度的研究。約瑟夫A.佩契曼(1994)對美國工薪稅改革的一種建議是完全取消工薪收入上限,降低其遞減性,使其轉為一項累進性的工薪收入稅,或由所得稅、總預算基金來取代工薪稅的決策。Alison
Chopel、Nozomu Kuno和Sven StEinmo(2005)提倡社會保障系統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改革:因為就本國現實情況來看,養老系統的福利待遇較高,甚至高於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這與老年人當前狀況不符;而此時工作群體各方面壓力較大,需要撫養孩子、償還貸款、繳納稅收等,這部分群體需要減壓;另外,其他群體(如單身母親、無家可歸者等)數量增多也需要政府給予更多的幫助;而政府財政赤字近年劇增,需要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在此種情況下,需要對社會保障稅的各項目、稅率等進行調整,以使其在不增加政府負擔的基礎上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國內研究現狀
對我國社會保障稅問題的研究始於上世紀90年代,學者們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是否應該開征社會保障稅、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條件是否成熟、開征後稅收制度應如何設計、相關制度應如何配套完善等。
1、對開征社會保障稅迫切性、必要性和意義的研究。曲順蘭(2001)認為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開征社會保障稅能給人們對未來的預期以一種安全感,必然會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發展。馬傑(2001)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會產生外部正效應,所以,不能以價格制度來調節其供求,應由政府來生產和供應這一產品,人們在消費這一公共物品時同消費其他公共物品一樣具有搭便車的情況,因此,社會保障資金需要通過稅收手段進行籌集。黃旭明(2001)認為我國加入WTO後,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有利於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樹立人們對社會保障的信心,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的發展等。龐鳳喜(2001)等學者認為作為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一種手段,社會保障稅的強制性和規范性有利於增強資金的徵收力度;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有利於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在稅的徵收過程中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降低籌資成本。王紅敏、高曉輝(2006)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指標,所以「構建和諧社會」就要搞好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但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來看,資金來源不足是制約這一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構建和諧社會,籌集好社會保障資金就顯得尤為迫切,即迫切需要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科學合理的稅制結構。王繼東(2006)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既可以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穩定又可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法律地位。現在我國稅源充足,社會環境日趨完備,已完全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應盡快頒布《社會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張俊芳(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保障廣大從業人員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將有利於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資源,提高徵收效率。
2、對社會保障稅持支持態度的研究。這種觀點認為現行社會保障費制度存在諸多問題,應該用稅來取代費。黃鋼平(2000)認為擴大內需的關鍵是建立並完善社會保障機制。而現行辦法由於缺乏剛性制約,不利於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而且收費的籌集方式已經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於社會保障機制的良性運行。胡鞍鋼(2001)是主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代表,他主張開征社會保障稅,由國家制定統一標准,統一徵收、統一管理、調劑使用。他認為我國已經具備開征社保稅的基本條件,必須盡快開征統一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障稅,並對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議。許娟和王帥(2005)認為,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以費的形式徵收、軟收硬支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毛建平(2006)認為,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費征管體制已暴露了不少的弊端和問題,國家對社保的投入不足,社保所需資金缺口大,覆蓋面窄,保障層次低。王卓(2006)認為,社保基金總量小,覆蓋面窄,而社會各成員對社保資金的需求強烈,從而造成供求之間的矛盾,而且社保基金的籌集缺乏強制性,征繳管理效率低。閏曉麗(2006)指出,當前我國社保資金籌集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籌集辦法多由地方做決定,難以收效;籌資機制不規范,地區間、部門與行業間負擔不一,統籌面窄,社會互濟范圍小,多頭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觀調控和監督機制,擠占、挪用時有發生,現收現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與社會老齡化的矛盾沒有根本性的改變措施,參保的權利與義務透明度不夠,影響參保積極性。從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益處來講,陳誠和鄧茜(2008)認為社會保險費改稅有利於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因為其依據的法律層次高,權威性強,更具公開性、公平性以及組織收入的及時性和穩定性,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橫向公平,防止我國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拉大。
3、對社會保障稅持謹慎態度的研究。這種觀點認為盡管社會保障費改稅是大勢所趨,但是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從稅收作用的預期來看,馬傑(2001)提出盡管「費改稅」是一件勢在必行的事,但是應該降低「費改稅」預期。著名經濟學家、廈門大學教授鄧子基(2002)認為在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較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寬、人口老齡化問題在未來二三十年內逐漸步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參差不齊、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甚大的情況下,要確定一個適當的稅率水平,使之不至於因此擠出強制性繳費的養老金計劃下的個人儲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朱智強(2004)認為應否開征社會保障稅還需慎重考慮,因為如果將費改為稅,一方面,由於工作負擔的加重,稅務機關的規模和人員配備勢必要擴大和增加,需要更多的經費加以補償,征稅成本隨之上升;另一方面,由於削弱了以前多部門相互監管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社會保障資金流失的風險必然會加大,而這個風險最終只能由財政來承擔。薛惠元(2006)認為,盡管我國社會保障費改稅是大勢所趨,從長遠來看沒有人會否定開征社會保障稅,但現階段時機尚不成熟,還存在種種顧慮和質疑。這包括:費改稅是否一定會增大強制性;費改稅後,剛建立起來的統賬模式該何去何從;稅收的固定性、統一性與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漸進性及地區差異性的矛盾該如何協調;費改稅該如何實現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心理基礎是否已具備。徐一千和馮麗霞(2006)也提出相近的觀點,即應以謹慎的態度來對待社會保障稅。認為盡管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來統籌社會保障基金,無論是從社會保障基金性質的角度,還是從可操作性的角度來看,都是合理的、必然的選擇,但是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應對其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論證方能施行。北京大學白靜(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一種較好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而我國目前開征此稅存在許多制約因素,尚不具備確保其正常運行的外部條件。目前當務之急不是盡快出台新稅種,而是應當努力營造和改善相關的外部條件,即要創設良好的稅制環境」。
4、對社會保障稅持反對意見的研究。鄭功成(2001)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機制與國家福利機制不是一回事,國家提供的福利是國家職能的體現,與稅的性質是一致的,而社會保險是受保人之間的風險分擔,屬於私人物品,為其籌資的社會保障繳款在性質上是費而不是稅;社會保障繳款具有有償性,這與稅收的無償性相矛盾;目前的社會保障繳款所採用的繳費方式已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的特徵,因而無需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的公共性質與我國實行的部分積累制中個人賬戶的私人性質不相容;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社會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將會加大財政負擔。鄭秉文(2007)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證了「費改稅」的弊端:一是普享型社保制度宜採取繳稅
制,而我國的社保覆蓋面小,不可能建立一個普享型的制度。而採取繳費制可強化個人繳費的激勵作用,防止道德風險,有利於激發社會成員參保的積極性,同時擴大覆蓋面。二是由於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如果採取繳稅制,均貧富效應就會降低發達地區上繳社保供款的積極性,道德風險導致統籌層次難以提高。三是我國實行的是統賬結合制,其中個人賬戶供款帶有強烈的個人儲蓄性質,其明顯的返還性質與稅收性質剛好相反,如果費改稅,會與制度結構產生嚴重沖突。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好壞關鍵在於社保制度本身的設計是否符合國情,而非費或稅的問題。黎潔、李明明、劉俊(2007)從社會保障稅的經濟效益角度,對社會保障稅收轉嫁和歸宿的分析可以看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對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問題沒有實質意義。目前我國的情況是企業負擔已經很重,而且勞動力極度豐富;提高稅率對社會保障稅稅基的損害是相當大的。根據拉弗定理,在勞動力供給缺乏彈性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使得工資水平不斷下降,勞動力需求不斷縮小,社會保障稅收人會減少。結果就是社會保障稅稅率居高不下,社會保障資金缺口越來越大。除此以外,吳益民(2007)研究了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認為目前開征社會保障稅則納稅人范疇具有不確定性:稅收普遍性與目前農村人口不能納入社會保障稅征稅范圍相矛盾,一部分公務員和國企職員工資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與外資等企業職員工資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得課稅工資相差別,造成稅收的徵收有失公平;稅源范圍有失公正:對工資薪金課稅而不對資本利得課稅,使繳納與收益脫節,本身的累退性難以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我國社會現有的保險繳費率偏高,使社會保障稅初始起點高、負擔重;由於人們納稅意識不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和財政體制不完善等原因,社會保障稅在我國應該暫緩開征。孫岩(2010)認為從公平視角下對照現實,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實施條件尚未成熟。目前主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主要依據是社會保障稅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實現全國統籌、擴大覆蓋面、改變稅制環境、解決偷費漏費行為等。但是從國際趨勢來,國際上對社會保障費、稅實踐和改革呈現一種「費→稅→費」的過程,並未呈現出統一征稅的趨勢。社會保障稅費的改革並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費改稅的問題。而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本身的現實模式來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只是手段之一,並不能完全消除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性差異。因此,對現在徵收社會保障稅要在公平的視角下作出理性的思考。
5、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研究。曲順蘭(2001)提出,通過征稅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勞動者通過繳稅付出的經濟代價,通過社會保障而取得經濟和心理需求滿足,從而維持這種特定生產關系的繼續存在,這是政府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點,也是勞動者能夠接受且依法自覺納稅的理論基礎。在現階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是否成熟的問題上,李楠(2005)認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廣大群眾保障意識的增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明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以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借鑒。高亞軍(2006)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著手,探討了社會保障稅開征的稅制基礎問題。
6、在研究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的基礎上對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出政策性建議的研究。馬國強、谷成(2002)分析了國外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驗和教訓,並對我國社會保障稅制設計的有關問題做了探討,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理論依據和應遵循的原則。高枕(2002)在對國外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基礎上,提出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建應確立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全面開征原則;二是合理開征原則;三是負擔與收益相對應原則;四是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原則。李微和周實(2008)通過對美國社會保障立法制度的研究,提出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採取強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繳社會保險費,對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充分運用司法機制在保證社會保障法律實施方面具有的強制性作用。鄭秉文(2009)提出社保基金法律組織形式可分為分散管理型(如法國)、中央控制型(如英國)、中央投資型(如瑞典)三種類型。其中社會夥伴和互助體制在不同治理結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分散管理型不適合中國國情,中央控制型和中央投資型是可供選擇的重要參照系,在中國社保基金管理中,國家應該發揮更多的作用。
7、關於社會保障稅稅制設計的研究。劉小兵(2001)在分析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納稅對象、稅率、徵收管理等分別做了設計。趙岩(2003)提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其最終結果必須達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如果一味強調高福利、高保障水平是沒有出路的。社會保障稅應與社會保障項目和保障范圍相適應,從窄到寬逐漸拓展,稅率從低到高逐漸調整,稅收規模從小到大逐步擴大。李紹光(2004)對社會保障稅的問題進行了理論分析,並嘗試提出了基金積累制等一些具有政策意義的建議。葉丹(2005)指出,社會保障稅的設計應適合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國家財力以及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等一系列現實國情。按照普遍、公平、合理負擔、循序漸進及征繳、管理、使用三分離的原則對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目、稅率、稅種歸屬、徵收管理措施進行合理設計,並且需要配套改革措施使其發揮更強大的功效。李亂欣、呂文靜、龍立妹(2006)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採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納稅人應包括本國的所有工薪收入的人,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黃君潔(2006)提出在設計社會保障稅時,徵收范圍應相對較窄,近期內不宜將農民納入納稅人行列,而應隨我國經濟的發展、收入的提高而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稅的徵收范圍,待條件成熟後,逐步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的徵收范圍。
8、關於社會保障稅配套改革措施的研究。張琦(2005)認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建立社會保障預算體制。閆曉麗(2006)指出,開征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同時,又必須對社會保障制度、財政預算改革、稅收制度、工資制度的相關政策等進行配套改革。肖寓桐(2006)指出,社會保障稅應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社會保障稅應當與物價指數掛鉤,應拓寬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
三、結論及進一步研究方向
最後,筆者將做一個簡短的結論並闡述社會保障稅研究領域幾個可能在未來幾年有重大進展的論題。縱觀不同時期的文獻,其研究都具有明顯的時代特點,即要與一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時代相適應,而非千篇一律。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隨著社會保障支出的日益增加,許多國家陷入了「福利危機」之中,較高的失業率和慷慨而無限制地發放救濟有著直接的聯系,此時的研究重點更多地集中在如何設計最優稅率,如何適當降低社會保障稅稅率,削減社會保障開支,減少工薪階層的負擔。
而我國目前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相關的研究重點更多地集中在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網、相關的法律如何完善、相關措施如何配套等前期工作,「稅費之爭」的焦點也不過是哪一種方式在當前更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20世紀60年代以來,得益於統計學以及計算機技術的蓬勃發展,社會保障稅研究獲得了飛速的進步,所採用的估計方法和計量模型不斷更新,研究范圍和成果的影響力也日益擴大。但是社會保障稅理論還很不完善,對於許多現實的問題社會保障稅理論還沒有給出明確的、令人滿意的答案,經濟學家在如何設計最優的稅收體系方面還沒有達成一致。將來進一步研究的方向應該在以下幾個領域:首先,對社會保障稅進行的分析不能只進行「局部均衡」分析,而應該從「一般均衡」的均衡模型角度分析社會保障稅與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否則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少數經濟學家已經開始運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對社會保障稅進行分析,這方面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做。其次,經濟學家對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的徵收效果還不甚了解,需要建立一種比較分析的框架對市場、法律和社會保障稅進行成本收益方面的權衡。第三,應該加強對社會保障稅的實證研究,只有實證研究的結果才能讓我們對影響社會保障稅的因素有深入、准確的理解。最後,近年來不完全契約理論作為思維方法和建模手段的重大發展,使得經濟學家能從嶄新的角度研究博弈問題。未來更多的關於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可能運用這一理論工具。
盡管西方關於社會保障稅的研究對我國是否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及如何開征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由於制度的區別、國情的不同,我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與西方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別。對於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研究而言,未來的研究重點可能集中在以下領域:首先,事權與財權如何匹配?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如果事權和財權歸地方政府,那麼就只能建立起一個地方性的社會保障計劃,這會影響到全國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再分配,對特定的地方政府來說,則可能意味著財政風險的增加。如果事權和財權歸中央政府,那麼可以保證全國范圍內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保險基金缺口較大、保險覆蓋面不寬、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漸進入高峰期、各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參差不齊、各地基本社會保險水平差異甚大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一個適當的稅率水平,無疑將是學術界未來研究的一個重點。其次,城鄉如何協調?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二元化特徵。在城市,社會保障稅如何使全體勞動者都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是什麼?如何能將農村人口納入社會保障稅征稅范圍?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是否可行、如何實施?最後,我國法律、政治因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體系的建設?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規范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領域的邊界在哪裡?等等。素如何影響社會保障稅體系的建設?如何通過法律和制度規范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政府和社會在社會保障領域的邊界在哪裡?等等。
B. 中國社保現狀和特徵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現有關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其研究角度各有側重:
第一個角度,從農村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是依據不同類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分類設計和分類實施。在貧困型農村應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內容的救濟型社會保障體系,在溫飽型農村應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富裕型農村應建立保險型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依據不同的內容設計,在管理體制、實施的突破口、籌資模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進行分類實施。是在城鎮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還是納入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抑或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任保平、王艷,2003)
第二個角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考慮到農村居民的分化和層化,制度設計因層化後對象的性質、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別。傳統農民已經分化為傳統的農民和產業工人,包括各個非農行業。而農民工又可以分為三大塊:一部分是已經市民化的農民工,他們的職業身份已經完全改變,需要通過制度改革把他融人城市,納入到市民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部分就是農閑時候出來打工的季節工。他們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相對於已經城市化的人來講就完全不一樣。第三部分是占農民工大多數的流動打工者,他們常年流動性地在外務工,其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與前二者有所不同(鄭功成,20阻)。而在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現階段農村人口中不同人群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考慮農村人口日益呈現出多樣化:一部分農村人口已經在事實上實現了非農化(應該設計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通道),一部分仍然從事傳統農業生產(其主要依賴土地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仍然有待於提高),還有一部分最為貧困的農村人口(他們最為需要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樊小鋼,2004)
第三個角度,立足於中國的經濟和文化基礎,認為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能也不應照搬西方模式,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以農村家庭保障為主線,以家族成員互助為補充,把政府、社會各方面力量結合在一起的統一整體。(楊復興、趙萬水,2004)
三、社會保障籌資模式——費稅之爭
第一種觀點,社會保障稅制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個既重要又復雜的難點。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在於它是社會保障大廈的支柱;實行稅制的實質在於促進福利型社會保障向真正社會保險模式轉軌;社會保障稅率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之間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全面開征、合理開征、鼓勵開征和保證開征(Z口大松,1997)。這樣可以真正體現基礎養老金的公平原則,有利於解決當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危機問題,有利於構建統一、規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龔秀全、黃勝開,2002)。
第二種觀點,反對「費改稅」。認為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原因是:第一,稅收的公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私有性相沖突。第二是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與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第三,與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難以銜接,操作上難以運行(汪澤英,2002)。另外,以開征社會保障稅解決收費難和融資問題,將使政府陷入財政負擔不斷加重的境地(李紹光,2002)。
第三種觀點,社會保障費改稅應當緩行。理由是費改稅的目標模糊、制約因素較多、存在較多技術障礙、預期效果尚不確定、與國際上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趨勢不吻合(鄭功成,2000)。類似的還有認為,由於我國財稅制度實行的是分稅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必須考慮事權與財權的匹配問題,這樣可能性只有兩個,其一是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計劃只能是地方性的,地方政府需要面臨很大的財務風險,其二是仍舊存在許多遺留問題的全國性養老保險計劃。因此,建立政府我國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鄧子基,2002)。
第四種觀點,採取一種非指定稅或准指定稅的變通方式。這種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避免我國以前所採用的現收現付式的融資方式所產生的「擠出效應」,同時也無法保證能確定一個最優稅率。而採用變通方式進行融資,即在總財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項,定期劃撥進入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這樣既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一部分擠出效應,而且也不妨礙在未來某個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採取這種方法是與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以及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現狀相吻合的(成志剛,2002)。
第五種觀點,未來我國社會保障的籌資模式應當是復合式的,收費與收稅並非是有你沒我、互相取代的關系,沒有哪一種籌資方式能夠獨立滿足社會保障巨大的資金需求收費抑或收稅與社會保障的模式和項目選擇有關。稅費各自有其存在的依據,不能相互替代。但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收費只能是對收稅的補充(王怡、劉晶,2004)。
四、基金運營模式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措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化,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蔡興楊,1997)。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仍是銀行存款、國債和社保定向債券,一小部分投資於企業債券、股市及其他證券市場。在保證了安全性的同時,保值增值成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面對的難點和挑戰,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模式也一直是熱點問題之一,涉及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投資運營多元化、市場化、管理模式、余融工具選擇等多方面問題。幾個典型的觀點如下:
第一種觀點,養老基金應成為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大,投資趨於長期化,在使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能起到穩定股市的作用。不過養老基金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二是要以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三是要有專業的基金託管機構;四是養老基金應採取指數化投資政策(程宏業,2001)。
第二種觀點,社會保障基金應投資於開放式基金。這種觀點認為,第一,開放式基金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品種。作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工具,它既不能保證投資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從國外成熟的社會保障基金運作來看,投資於開放式基金的做法較為普遍。第二,在進行投資時,需要注意要控制額度,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造成支付困難。第三,由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風險,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應堅持長期投資的原則,選擇收益性基金進行投資(張書源、杜愛平,2001)。
第三種觀點,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最終選擇,但條件尚不成熟。這種觀點認為,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全積累制的養老金計劃必須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才能使其得到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一個穩定和繁榮的資本市場才能使養老金儲蓄能夠通過這條渠道轉化為高效率的投資,並且分享投資的收益進而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維護經濟增長的整體效率。但是在我國,由於資本市場長期以來一直處於高風險狀態,同時也由於沒有一個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基金合法而且無慮地進入資本市場,從而使它在理論上的作用也無從發揮。如果基金積累制在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中能夠繼續走下去並且成為一個長期性主要目標的話,那麼養老金計劃進入資本市場就會是一個遲早都要做出的選擇。但基金適合在資本市場中運作的制度體系尚未定型,組織結構尚未形成,運行規則尚不明確(李紹光,2002)。具體到社保基金進入股市的探討,類似的觀點還有,現收現付性質的社保基金不宜匆忙進入股市,因為無論從資本市場還是從社保基金的制度條件上看,社保基金進入股市都不成熟(鄭秉文,2003)。
第四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社保制度的基本特徵、目標取向、資金管理和資本市場的現狀,我國社會基金應劃分為三個性質不同的基金,即儲備基金(全國社保基金)、賬戶基金(個人賬戶積累)和統籌基金(社會統籌部分積累)。並成立三個獨立的事業法人對其進行投資和管理。對於儲備基金,應完全脫離國內資本市場,走向國際市場;賬戶基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資;統籌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和投資管理(鄭秉文,2004)。
第五種觀點,社會保險基金應選擇貨幣市場作為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場所。認為社保基金進入貨幣市場可以增加貨幣市場的資金供給,活躍貨幣市場的交易;另一方面,還有助於促進貨幣市場的競爭,推動金融工具的創新,進而提高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社保基金的進入還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社保基金對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需要貨幣市場有良好的秩序和較高的效率,客觀上可以推動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水平。貨幣市場利率的變化對社保基金產生的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是有區別的。貨幣市場和社保基金的互動對一國金融市場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楊波,2005)。
五、管理模式——政府作用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徵就在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運轉中的主導地位。政府在社會保障管理模式不同,直接決定並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類型。自社會保障改革開始後,管理模式經歷了企業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這樣的過程。在改革初期,關於管理模式的爭論大多集中在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統一或分塊負責的角度。比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這種管理方式越來越無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由現行的多部門管理轉變為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田家官,1997)。堅決扭轉「五龍治水」條塊分割的局面,實行統一管理。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離、政經分開、行政管理和監督分開,政府管理部門不管經營只管政策和監督檢查(馮蘭瑞,1994、1996)。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中具體充當什麼角色,歸納起來有如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自治管理。認為我國應建立集散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自治管理,不隸屬於政府機構。保險機構的最高領導權屬於代表大會,僱主和雇員各佔一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根據各項社會保險管理要求上的差異,把共性較強的那部分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管理,而把特殊性較突出的若干項目單列,由相關部門進行分散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積極推行一體化的保障制度,在職責分明的原則上有利於建立起高效、精乾的社會保障管理網路(孫久鵬,1996)。另外,基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項目的不同特點,管理模式應不盡相同。中國社會保險的管理模式應當由政府集權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轉化,成立政府、僱主代表、勞工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3+1模式),實行自治管理(鄭功成,2004)。
第二種觀點,主張政府主導型的社會保障模式。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向社會成員所提供的各種保障措施,具有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公共產品」性質,具有一定的財政特徵。因此財政主導型應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馬蔡琛,1999)。我國的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應以政府主導、直接管理為宜。原因有二,其一從歷史文化傳統來看,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的政府管理體制,政府具有較高的權威力,社會成員對政府的認同度也較高,由政府來推行和發展社會保障阻力較少,效率較高;其二從現實國情來看,我國政府規模比較龐大,由政府來負責社會保障制度具體實施,成本也較低。在短時期內為適應制度轉軌的需要,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於預力度。同時,與政府的主導作用相對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中市場發揮的是補充作用(宋文斌、張強,2004)。這一觀點為目前的主流觀點。
第三種觀點,混合型管理模式。認為,我國政府應對公共社會保障計劃承擔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責任,而對基金制的社會保障計劃主要承擔外部監管的責任,並對不同社會保障計劃進行協調。政府的長期目標應是發展競爭性的社會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應承擔公共社會保障計劃的主導責任,應通過立法來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面的責任,並建立有效科學可行的資金籌集制度(李紹光,2002)。
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作用國際上還有這樣的模式,即主要通過市場來進行間接管理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儀式,政府僅作為立法者與監督者。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中少有類似觀點。
六、綜合評價
事實上,雖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發展到今天,制度框架建設已經基本完成,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中仍存在大量理論問題有待研究和探討,實踐上城鎮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也有大量有待建設和完善之處。在理論界和實際部門,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問題仍在爭論中尚未確定。總結文獻可以發現,多數學者能夠從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多樣化發展規律和趨勢出發,立足於中國的國情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以下是由於這個原因,關於框架選擇和具體模式選擇的文獻非常眾多。但另一方向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偏重於從經濟學角度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忽視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跨學科研究(丁建定,2003)。社會保障涉及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公共管理學等多個領域,尤其是對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問題,更受到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和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而大部分文獻在研究社保模式選擇問題上學科角度較單一。
第二,研究解決實務性問題較多,基礎性和理論性問題研究較少,尤其是關於建制理念的研究更少。比如,偏重於社會保障制度內容構成與基金運營的研究,忽視社會保障中責權關系的研究(丁建定,2003)。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常常會搖擺不定,有時不免會出現「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盲目現象。
第三,「就事論事」(單獨研究模式)的單一性研究較多,綜合性、系統性的研究較少。比如,關於基金籌集模式,許多文獻探討費應該改稅的原因和必要性,但較少有關於我國當前情況下費改稅的制約因素、可行性以及如何保證效果等方面的分析。
第四,注重必要性研究和分析,忽視充分性和可行性論證,理論性、系統性和綜合性分析不夠。往往不能充分論證所述觀點或對辯駁相反觀點,可謂是形成了「百家」而不能形成「爭鳴」的局面。
第五,在介紹國際經驗(如基金運營模式、管理模式、籌集模式等方面)的基礎上,注重靜態研究,忽視動態研究(如制度、模式演進規律及影響因素等);注重在國外普遍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國外與國內在制度基礎、背景等方面的差別。另外,重視對當代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現狀的研究,忽視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進的研究。
結合國際關於社會保障領域的研究主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研究應當側重以下幾個主題方向:第一,我國特定時代背景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齡化、城鎮化趨勢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影響分析;第三,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與勞動力市場(城鄉勞動力市場)、就業市場的關系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關於中國當下社保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現有關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其研究角度各有側重:
第一個角度,從農村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是依據不同類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分類設計和分類實施。在貧困型農村應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內容的救濟型社會保障體系,在溫飽型農村應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富裕型農村應建立保險型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依據不同的內容設計,在管理體制、實施的突破口、籌資模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進行分類實施。是在城鎮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還是納入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抑或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任保平、王艷,2003)
第二個角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考慮到農村居民的分化和層化,制度設計因層化後對象的性質、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別。傳統農民已經分化為傳統的農民和產業工人,包括各個非農行業。而農民工又可以分為三大塊:一部分是已經市民化的農民工,他們的職業身份已經完全改變,需要通過制度改革把他融人城市,納入到市民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部分就是農閑時候出來打工的季節工。他們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相對於已經城市化的人來講就完全不一樣。第三部分是占農民工大多數的流動打工者,他們常年流動性地在外務工,其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與前二者有所不同(鄭功成,20阻)。而在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現階段農村人口中不同人群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考慮農村人口日益呈現出多樣化:一部分農村人口已經在事實上實現了非農化(應該設計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通道),一部分仍然從事傳統農業生產(其主要依賴土地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仍然有待於提高),還有一部分最為貧困的農村人口(他們最為需要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樊小鋼,2004)
第三個角度,立足於中國的經濟和文化基礎,認為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能也不應照搬西方模式,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以農村家庭保障為主線,以家族成員互助為補充,把政府、社會各方面力量結合在一起的統一整體。(楊復興、趙萬水,2004)
三、社會保障籌資模式——費稅之爭
第一種觀點,社會保障稅制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個既重要又復雜的難點。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在於它是社會保障大廈的支柱;實行稅制的實質在於促進福利型社會保障向真正社會保險模式轉軌;社會保障稅率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之間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全面開征、合理開征、鼓勵開征和保證開征(Z口大松,1997)。這樣可以真正體現基礎養老金的公平原則,有利於解決當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危機問題,有利於構建統一、規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龔秀全、黃勝開,2002)。
第二種觀點,反對「費改稅」。認為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原因是:第一,稅收的公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私有性相沖突。第二是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與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第三,與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難以銜接,操作上難以運行(汪澤英,2002)。另外,以開征社會保障稅解決收費難和融資問題,將使政府陷入財政負擔不斷加重的境地(李紹光,2002)。
第三種觀點,社會保障費改稅應當緩行。理由是費改稅的目標模糊、制約因素較多、存在較多技術障礙、預期效果尚不確定、與國際上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趨勢不吻合(鄭功成,2000)。類似的還有認為,由於我國財稅制度實行的是分稅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必須考慮事權與財權的匹配問題,這樣可能性只有兩個,其一是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計劃只能是地方性的,地方政府需要面臨很大的財務風險,其二是仍舊存在許多遺留問題的全國性養老保險計劃。因此,建立政府我國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鄧子基,2002)。
第四種觀點,採取一種非指定稅或准指定稅的變通方式。這種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避免我國以前所採用的現收現付式的融資方式所產生的「擠出效應」,同時也無法保證能確定一個最優稅率。而採用變通方式進行融資,即在總財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項,定期劃撥進入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這樣既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一部分擠出效應,而且也不妨礙在未來某個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採取這種方法是與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以及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現狀相吻合的(成志剛,2002)。
第五種觀點,未來我國社會保障的籌資模式應當是復合式的,收費與收稅並非是有你沒我、互相取代的關系,沒有哪一種籌資方式能夠獨立滿足社會保障巨大的資金需求收費抑或收稅與社會保障的模式和項目選擇有關。稅費各自有其存在的依據,不能相互替代。但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收費只能是對收稅的補充(王怡、劉晶,2004)。
四、基金運營模式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措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化,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蔡興楊,1997)。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仍是銀行存款、國債和社保定向債券,一小部分投資於企業債券、股市及其他證券市場。在保證了安全性的同時,保值增值成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面對的難點和挑戰,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模式也一直是熱點問題之一,涉及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投資運營多元化、市場化、管理模式、余融工具選擇等多方面問題。幾個典型的觀點如下:
第一種觀點,養老基金應成為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大,投資趨於長期化,在使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能起到穩定股市的作用。不過養老基金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二是要以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三是要有專業的基金託管機構;四是養老基金應採取指數化投資政策(程宏業,2001)。
第二種觀點,社會保障基金應投資於開放式基金。這種觀點認為,第一,開放式基金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品種。作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工具,它既不能保證投資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從國外成熟的社會保障基金運作來看,投資於開放式基金的做法較為普遍。第二,在進行投資時,需要注意要控制額度,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造成支付困難。第三,由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風險,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應堅持長期投資的原則,選擇收益性基金進行投資(張書源、杜愛平,2001)。
第三種觀點,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最終選擇,但條件尚不成熟。這種觀點認為,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全積累制的養老金計劃必須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才能使其得到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一個穩定和繁榮的資本市場才能使養老金儲蓄能夠通過這條渠道轉化為高效率的投資,並且分享投資的收益進而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維護經濟增長的整體效率。但是在我國,由於資本市場長期以來一直處於高風險狀態,同時也由於沒有一個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基金合法而且無慮地進入資本市場,從而使它在理論上的作用也無從發揮。如果基金積累制在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中能夠繼續走下去並且成為一個長期性主要目標的話,那麼養老金計劃進入資本市場就會是一個遲早都要做出的選擇。但基金適合在資本市場中運作的制度體系尚未定型,組織結構尚未形成,運行規則尚不明確(李紹光,2002)。具體到社保基金進入股市的探討,類似的觀點還有,現收現付性質的社保基金不宜匆忙進入股市,因為無論從資本市場還是從社保基金的制度條件上看,社保基金進入股市都不成熟(鄭秉文,2003)。
第四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社保制度的基本特徵、目標取向、資金管理和資本市場的現狀,我國社會基金應劃分為三個性質不同的基金,即儲備基金(全國社保基金)、賬戶基金(個人賬戶積累)和統籌基金(社會統籌部分積累)。並成立三個獨立的事業法人對其進行投資和管理。對於儲備基金,應完全脫離國內資本市場,走向國際市場;賬戶基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資;統籌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和投資管理(鄭秉文,2004)。
第五種觀點,社會保險基金應選擇貨幣市場作為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場所。認為社保基金進入貨幣市場可以增加貨幣市場的資金供給,活躍貨幣市場的交易;另一方面,還有助於促進貨幣市場的競爭,推動金融工具的創新,進而提高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社保基金的進入還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社保基金對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需要貨幣市場有良好的秩序和較高的效率,客觀上可以推動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水平。貨幣市場利率的變化對社保基金產生的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是有區別的。貨幣市場和社保基金的互動對一國金融市場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楊波,2005)。
五、管理模式——政府作用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徵就在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運轉中的主導地位。政府在社會保障管理模式不同,直接決定並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類型。自社會保障改革開始後,管理模式經歷了企業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這樣的過程。在改革初期,關於管理模式的爭論大多集中在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統一或分塊負責的角度。比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這種管理方式越來越無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由現行的多部門管理轉變為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田家官,1997)。堅決扭轉「五龍治水」條塊分割的局面,實行統一管理。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離、政經分開、行政管理和監督分開,政府管理部門不管經營只管政策和監督檢查(馮蘭瑞,1994、1996)。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中具體充當什麼角色,歸納起來有如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自治管理。認為我國應建立集散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自治管理,不隸屬於政府機構。保險機構的最高領導權屬於代表大會,僱主和雇員各佔一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根據各項社會保險管理要求上的差異,把共性較強的那部分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管理,而把特殊性較突出的若干項目單列,由相關部門進行分散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積極推行一體化的保障制度,在職責分明的原則上有利於建立起高效、精乾的社會保障管理網路(孫久鵬,1996)。另外,基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項目的不同特點,管理模式應不盡相同。中國社會保險的管理模式應當由政府集權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轉化,成立政府、僱主代表、勞工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3+1模式),實行自治管理(鄭功成,2004)。
第二種觀點,主張政府主導型的社會保障模式。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向社會成員所提供的各種保障措施,具有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公共產品」性質,具有一定的財政特徵。因此財政主導型應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馬蔡琛,1999)。我國的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應以政府主導、直接管理為宜。原因有二,其一從歷史文化傳統來看,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的政府管理體制,政府具有較高的權威力,社會成員對政府的認同度也較高,由政府來推行和發展社會保障阻力較少,效率較高;其二從現實國情來看,我國政府規模比較龐大,由政府來負責社會保障制度具體實施,成本也較低。在短時期內為適應制度轉軌的需要,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於預力度。同時,與政府的主導作用相對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中市場發揮的是補充作用(宋文斌、張強,2004)。這一觀點為目前的主流觀點。
第三種觀點,混合型管理模式。認為,我國政府應對公共社會保障計劃承擔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責任,而對基金制的社會保障計劃主要承擔外部監管的責任,並對不同社會保障計劃進行協調。政府的長期目標應是發展競爭性的社會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應承擔公共社會保障計劃的主導責任,應通過立法來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面的責任,並建立有效科學可行的資金籌集制度(李紹光,2002)。
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作用國際上還有這樣的模式,即主要通過市場來進行間接管理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儀式,政府僅作為立法者與監督者。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中少有類似觀點。
六、綜合評價
事實上,雖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發展到今天,制度框架建設已經基本完成,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中仍存在大量理論問題有待研究和探討,實踐上城鎮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也有大量有待建設和完善之處。在理論界和實際部門,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問題仍在爭論中尚未確定。總結文獻可以發現,多數學者能夠從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多樣化發展規律和趨勢出發,立足於中國的國情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以下是由於這個原因,關於框架選擇和具體模式選擇的文獻非常眾多。但另一方向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偏重於從經濟學角度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忽視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跨學科研究(丁建定,2003)。社會保障涉及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公共管理學等多個領域,尤其是對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問題,更受到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和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而大部分文獻在研究社保模式選擇問題上學科角度較單一。
第二,研究解決實務性問題較多,基礎性和理論性問題研究較少,尤其是關於建制理念的研究更少。比如,偏重於社會保障制度內容構成與基金運營的研究,忽視社會保障中責權關系的研究(丁建定,2003)。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常常會搖擺不定,有時不免會出現「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盲目現象。
第三,「就事論事」(單獨研究模式)的單一性研究較多,綜合性、系統性的研究較少。比如,關於基金籌集模式,許多文獻探討費應該改稅的原因和必要性,但較少有關於我國當前情況下費改稅的制約因素、可行性以及如何保證效果等方面的分析。
第四,注重必要性研究和分析,忽視充分性和可行性論證,理論性、系統性和綜合性分析不夠。往往不能充分論證所述觀點或對辯駁相反觀點,可謂是形成了「百家」而不能形成「爭鳴」的局面。
第五,在介紹國際經驗(如基金運營模式、管理模式、籌集模式等方面)的基礎上,注重靜態研究,忽視動態研究(如制度、模式演進規律及影響因素等);注重在國外普遍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國外與國內在制度基礎、背景等方面的差別。另外,重視對當代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現狀的研究,忽視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進的研究。
結合國際關於社會保障領域的研究主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研究應當側重以下幾個主題方向:第一,我國特定時代背景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齡化、城鎮化趨勢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影響分析;第三,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與勞動力市場(城鄉勞動力市場)、就業市場的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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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國社會保障的制度模式有哪些特點是什麼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現有關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其研究角度各有側重:
第一個角度,從農村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是依據不同類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分類設計和分類實施。在貧困型農村應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內容的救濟型社會保障體系,在溫飽型農村應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富裕型農村應建立保險型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依據不同的內容設計,在管理體制、實施的突破口、籌資模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進行分類實施。是在城鎮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還是納入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抑或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任保平、王艷,2003)
第二個角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該考慮到農村居民的分化和層化,制度設計因層化後對象的性質、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別。傳統農民已經分化為傳統的農民和產業工人,包括各個非農行業。而農民工又可以分為三大塊:一部分是已經市民化的農民工,他們的職業身份已經完全改變,需要通過制度改革把他融人城市,納入到市民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部分就是農閑時候出來打工的季節工。他們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相對於已經城市化的人來講就完全不一樣。第三部分是占農民工大多數的流動打工者,他們常年流動性地在外務工,其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也與前二者有所不同(鄭功成,20阻)。而在進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現階段農村人口中不同人群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考慮農村人口日益呈現出多樣化:一部分農村人口已經在事實上實現了非農化(應該設計進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通道),一部分仍然從事傳統農業生產 (其主要依賴土地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仍然有待於提高),還有一部分最為貧困的農村人口(他們最為需要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樊小鋼,2004)
第三個角度,立足於中國的經濟和文化基礎,認為構建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能也不應照搬西方模式,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以農村家庭保障為主線,以家族成員互助為補充,把政府、社會各方面力量結合在一起的統一整體。(楊復興、趙萬水,2004)
三、社會保障籌資模式——費稅之爭
第一種觀點,社會保障稅制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個既重要又復雜的難點。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在於它是社會保障大廈的支柱;實行稅制的實質在於促進福利型社會保障向真正社會保險模式轉軌;社會保障稅率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之間是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全面開征、合理開征、鼓勵開征和保證開征(Z口大松,1997)。這樣可以真正體現基礎養老金的公平原則,有利於解決當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危機問題,有利於構建統一、規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龔秀全、黃勝開,2002)。
第二種觀點,反對「費改稅」。認為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原因是:第一,稅收的公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賬戶的私有性相沖突。第二是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與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第三,與現行的社會保障政策難以銜接,操作上難以運行(汪澤英,2002)。另外,以開征社會保障稅解決收費難和融資問題,將使政府陷入財政負擔不斷加重的境地(李紹光,2002)。
第三種觀點,社會保障費改稅應當緩行。理由是費改稅的目標模糊、制約因素較多、存在較多技術障礙、預期效果尚不確定、與國際上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趨勢不吻合(鄭功成,2000)。類似的還有認為,由於我國財稅制度實行的是分稅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必須考慮事權與財權的匹配問題,這樣可能性只有兩個,其一是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計劃只能是地方性的,地方政府需要面臨很大的財務風險,其二是仍舊存在許多遺留問題的全國性養老保險計劃。因此,建立政府我國尚不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鄧子基,2002)。
第四種觀點,採取一種非指定稅或准指定稅的變通方式。這種觀點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難以避免我國以前所採用的現收現付式的融資方式所產生的「擠出效應」,同時也無法保證能確定一個最優稅率。而採用變通方式進行融資,即在總財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項,定期劃撥進入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這樣既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一部分擠出效應,而且也不妨礙在未來某個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採取這種方法是與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以及財政、稅收制度改革的現狀相吻合的(成志剛,2002)。
第五種觀點,未來我國社會保障的籌資模式應當是復合式的,收費與收稅並非是有你沒我、互相取代的關系,沒有哪一種籌資方式能夠獨立滿足社會保障巨大的資金需求收費抑或收稅與社會保障的模式和項目選擇有關。稅費各自有其存在的依據,不能相互替代。但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收費只能是對收稅的補充(王怡、劉晶,2004)。
四、基金運營模式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措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化,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課題(蔡興楊,1997)。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仍是銀行存款、國債和社保定向債券,一小部分投資於企業債券、股市及其他證券市場。在保證了安全性的同時,保值增值成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面對的難點和挑戰,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模式也一直是熱點問題之一,涉及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投資運營多元化、市場化、管理模式、余融工具選擇等多方面問題。幾個典型的觀點如下:
第一種觀點,養老基金應成為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規模較大,投資趨於長期化,在使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時能起到穩定股市的作用。不過養老基金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二是要以較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三是要有專業的基金託管機構;四是養老基金應採取指數化投資政策(程宏業,2001)。
第二種觀點,社會保障基金應投資於開放式基金。這種觀點認為,第一,開放式基金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相對較高的品種。作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工具,它既不能保證投資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從國外成熟的社會保障基金運作來看,投資於開放式基金的做法較為普遍。第二,在進行投資時,需要注意要控制額度,避免發生流動性風險,造成支付困難。第三,由於開放式基金的價格風險,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應堅持長期投資的原則,選擇收益性基金進行投資(張書源、杜愛平,2001)。
第三種觀點,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是最終選擇,但條件尚不成熟。這種觀點認為,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全積累制的養老金計劃必須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才能使其得到一個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一個穩定和繁榮的資本市場才能使養老金儲蓄能夠通過這條渠道轉化為高效率的投資,並且分享投資的收益進而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維護經濟增長的整體效率。但是在我國,由於資本市場長期以來一直處於高風險狀態,同時也由於沒有一個完全積累的養老金基金合法而且無慮地進入資本市場,從而使它在理論上的作用也無從發揮。如果基金積累制在中國養老金制度改革中能夠繼續走下去並且成為一個長期性主要目標的話,那麼養老金計劃進入資本市場就會是一個遲早都要做出的選擇。但基金適合在資本市場中運作的制度體系尚未定型,組織結構尚未形成,運行規則尚不明確(李紹光,2002)。具體到社保基金進入股市的探討,類似的觀點還有,現收現付性質的社保基金不宜匆忙進入股市,因為無論從資本市場還是從社保基金的制度條件上看,社保基金進入股市都不成熟(鄭秉文,2003)。
第四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社保制度的基本特徵、目標取向、資金管理和資本市場的現狀,我國社會基金應劃分為三個性質不同的基金,即儲備基金 (全國社保基金)、賬戶基金(個人賬戶積累)和統籌基金(社會統籌部分積累)。並成立三個獨立的事業法人對其進行投資和管理。對於儲備基金,應完全脫離國內資本市場,走向國際市場;賬戶基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資;統籌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和投資管理(鄭秉文,2004)。
第五種觀點,社會保險基金應選擇貨幣市場作為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場所。認為社保基金進入貨幣市場可以增加貨幣市場的資金供給,活躍貨幣市場的交易;另一方面,還有助於促進貨幣市場的競爭,推動金融工具的創新,進而提高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社保基金的進入還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社保基金對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需要貨幣市場有良好的秩序和較高的效率,客觀上可以推動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水平。貨幣市場利率的變化對社保基金產生的短期效應和長期效應是有區別的。貨幣市場和社保基金的互動對一國金融市場和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楊波,2005)。
五、管理模式——政府作用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徵就在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運轉中的主導地位。政府在社會保障管理模式不同,直接決定並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類型。自社會保障改革開始後,管理模式經歷了企業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這樣的過程。在改革初期,關於管理模式的爭論大多集中在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統一或分塊負責的角度。比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這種管理方式越來越無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由現行的多部門管理轉變為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田家官,1997)。堅決扭轉「五龍治水」條塊分割的局面,實行統一管理。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離、政經分開、行政管理和監督分開,政府管理部門不管經營只管政策和監督檢查(馮蘭瑞,1994、1996)。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中具體充當什麼角色,歸納起來有如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自治管理。認為我國應建立集散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實行自治管理,不隸屬於政府機構。保險機構的最高領導權屬於代表大會,僱主和雇員各佔一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根據各項社會保險管理要求上的差異,把共性較強的那部分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管理,而把特殊性較突出的若干項目單列,由相關部門進行分散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積極推行一體化的保障制度,在職責分明的原則上有利於建立起高效、精乾的社會保障管理網路(孫久鵬,1996)。另外,基於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項目的不同特點,管理模式應不盡相同。中國社會保險的管理模式應當由政府集權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轉化,成立政府、僱主代表、勞工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3+1模式),實行自治管理(鄭功成,2004)。
第二種觀點,主張政府主導型的社會保障模式。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向社會成員所提供的各種保障措施,具有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公共產品」性質,具有一定的財政特徵。因此財政主導型應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馬蔡琛,1999)。我國的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應以政府主導、直接管理為宜。原因有二,其一從歷史文化傳統來看,我國長期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的政府管理體制,政府具有較高的權威力,社會成員對政府的認同度也較高,由政府來推行和發展社會保障阻力較少,效率較高;其二從現實國情來看,我國政府規模比較龐大,由政府來負責社會保障制度具體實施,成本也較低。在短時期內為適應制度轉軌的需要,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於預力度。同時,與政府的主導作用相對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中市場發揮的是補充作用(宋文斌、張強,2004)。這一觀點為目前的主流觀點。
第三種觀點,混合型管理模式。認為,我國政府應對公共社會保障計劃承擔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責任,而對基金制的社會保障計劃主要承擔外部監管的責任,並對不同社會保障計劃進行協調。政府的長期目標應是發展競爭性的社會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應承擔公共社會保障計劃的主導責任,應通過立法來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面的責任,並建立有效科學可行的資金籌集制度(李紹光,2002)。
關於政府在社會保障作用國際上還有這樣的模式,即主要通過市場來進行間接管理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儀式,政府僅作為立法者與監督者。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中少有類似觀點。
六、綜合評價
事實上,雖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發展到今天,制度框架建設已經基本完成,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中仍存在大量理論問題有待研究和探討,實踐上城鎮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也有大量有待建設和完善之處。在理論界和實際部門,關於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問題仍在爭論中尚未確定。總結文獻可以發現,多數學者能夠從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多樣化發展規律和趨勢出發,立足於中國的國情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以下是由於這個原因,關於框架選擇和具體模式選擇的文獻非常眾多。但另一方向也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偏重於從經濟學角度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忽視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跨學科研究(丁建定,2003)。社會保障涉及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公共管理學等多個領域,尤其是對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問題,更受到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和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而大部分文獻在研究社保模式選擇問題上學科角度較單一。
第二,研究解決實務性問題較多,基礎性和理論性問題研究較少,尤其是關於建制理念的研究更少。比如,偏重於社會保障制度內容構成與基金運營的研究,忽視社會保障中責權關系的研究(丁建定,2003)。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常常會搖擺不定,有時不免會出現「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盲目現象。
第三,「就事論事」(單獨研究模式)的單一性研究較多,綜合性、系統性的研究較少。比如,關於基金籌集模式,許多文獻探討費應該改稅的原因和必要性,但較少有關於我國當前情況下費改稅的制約因素、可行性以及如何保證效果等方面的分析。
第四,注重必要性研究和分析,忽視充分性和可行性論證,理論性、系統性和綜合性分析不夠。往往不能充分論證所述觀點或對辯駁相反觀點,可謂是形成了「百家」而不能形成「爭鳴」的局面。
第五,在介紹國際經驗(如基金運營模式、管理模式、籌集模式等方面)的基礎上,注重靜態研究,忽視動態研究(如制度、模式演進規律及影響因素等);注重在國外普遍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國外與國內在制度基礎、背景等方面的差別。另外,重視對當代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現狀的研究,忽視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進的研究。
結合國際關於社會保障領域的研究主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研究應當側重以下幾個主題方向:第一,我國特定時代背景下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齡化、城鎮化趨勢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的影響分析;第三,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與勞動力市場 (城鄉勞動力市場)、就業市場的關系問題。
E. 安徽實行高技能人才延遲退休的文件哪有
具體方案還沒有出來啊.
安徽省已實行高技能人才延遲退休的政策。企業在聘的技師、高級技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根據需要,可以延遲5年退休。
雖然每次出現延遲退休的呼聲都非常引人注目,但在現實中很難實現。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去年11月就表示,調整退休年齡時機尚未成熟,目前應該真正執行好現行退休年齡,嚴格控制提前退休。
法定退休年齡2020年前難改
提高法定退休年齡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利於實現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卻對本已嚴峻的就業環境施加了壓力。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副教授劉鈞做過一個粗略的計算,如果從現在起將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那麼因此而導致的勞動人口將增加3000萬到4000萬人,這對勞動力市場的沖擊不容小覷。
事實上,勞動保障部門也曾對此做過系統的研究,但距離形成決策還有很遠。劉鈞也表示,中國法定退休年齡至少在2020年之前很難改變。
因此,目前能看到的跡象是高技能人才有望延遲退休,而現階段最可行的措施還是執行好現行退休年齡,嚴格控制提前退休。
「早退」的成本
具體說來,提前退休有兩種,一是符合法律或政策規定的;二是違反政策規定的,比如企業在富餘職工安置過程中強迫職工提前退休,大量職工「未老先退」。 據一些城市的典型調查,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平均年齡只有53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提前退休給予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做過估算:以一個職工提前5年退休為例,按基本養老金450元/月計算(尚未考慮今後養老金的增長),需要多支付基本養老金2.7萬元,在加上退休之後不需要再繳的7000元基本養老保險費,這一增一減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就是3.4萬元。如果全國有100萬名職工提前5年退休,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就是340億元,這對基金支付造成巨大的壓力。
因此可見,如果能夠嚴格控制好「早退」,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緩解基金支付的壓力,但這也並非根本的解決之道。
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收支難以平衡是養老保險基金與生俱來的問題,雖然相關部門做了很多努力,提高繳費率或者是擴大覆蓋面,但這兩種方式卻備受專家的詬病。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高書生更是尖銳地指出,自1991年至今,我國企業養老金制度改革方案以國務院名義下發的就至少超過4個,但每次變更方案,其關注點或興趣點都是,定多高的費率才能籌措到足夠的資金用於發放養老金。
其實中國社保制度費率已經過高,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綜合繳費率為40.8%,其中企業負擔29.8%,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增加費率已經是不可能了。而且高費率也阻礙了覆蓋面的擴大,企業為了節省用人成本逃養老保險也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提高費率和擴大覆蓋面都面臨很大困難,這就是目前體制無法突破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李紹光認為,目前只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劃撥國有資產補充進來,二是繼續靠財政的現金補貼。他認為前者比較可行,而後者可持續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