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養老保險有多重要,看看國家新政怎麼說
近期,國務院五部委(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業養老保險將如何發展?保險服務方式怎樣創新?如何提前做好「養老防老」規劃?與您有關的干貨全在這一篇。
商業養老保險有多重要,看看國家新政怎麼說
一、完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創建更為安穩的晚年生活
新政:「進一步完善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組成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1.基本養老保險,通常所指社保,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業年金,指一些企業自身經濟實力比較強,樂意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3.商業養老保險,即目前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養老險。
在新政中,更有一句「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表明了商業養老保險將與每個人的晚年生活息息相關。在擁有基礎的社保之後,可以補充一些商業養老保險來提供更為安穩、更有品質的晚年生活。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二、加快保險產品與服務方式創新,開展新型保險試點
新政:「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繼續推進中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在購買保險和領取保險金的時候,投保人處於不同的人生階段,其邊際稅率有非常大的區別,對於投保人有一定的稅收優惠。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主要是指中老年人可以將產權所有的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每月獲取養老金的「倒按揭」養老方式,中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對於中老年人而言,創新型的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會拓寬中老年人養老資金來源、緩解子女生活壓力、避免房產遺產糾紛等。此外,還有利於豐富中老年人的養老選擇。開展試點,在不影響中老年人既有養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養老方式,中老年人可根據個人生活狀況和養老需求自願投保。
三、開發長期護理保險,保障中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
新政:「積極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助推養老、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使用醫保基金賬戶結余統一為參保人購買護理保險產品,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保險籌資模式,保障中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
「長期護理保險」簡單來說是為被保險人在養老院、社區護理中心、醫院或家裡接受的長期醫療護理或普通照顧性護理服務提供費用保障。擁有了這個保險,相當於預先為親人或自己在需要長期護理時「請了保姆」。
隨著商業養老險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該如何選購商業養老險?您可以這樣選:
1.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險種
目前,市場上的商業養老保險大致分為傳統型、分紅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投保人可根據家庭自身情況來選擇。例如,風險承受能力強的消費者,可選擇帶有投資理財性質的險種;高齡消費者可先考慮安全穩健,再考慮保值增值的險種。
2.養老保險越早買越劃算
商業養老保險兼具壽險保障和養老規劃的雙重功能。年輕時投保保費支出較少,負擔也相對較輕,容易承保,等上了一定的年紀,可能會由於身體狀況不良等因素被要求加費,甚至會被拒保。有哪些好的壽險推薦,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十大保險公司熱銷壽險盤點!
3.可以產品組合的形式購買
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身體機能的退化,中老年人面臨的最大風險主要來自於疾病和意外傷害。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時,建議選擇相應的附加險或進行產品組合,從而規避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帶來的風險。
4.以家庭資產實際狀況進行養老投入
商業養老保險是養老規劃不可或缺的一項,但並不是投入得越多越好,需要結合家庭資產的實際情況,以不影響家庭的正常支出為主。
來源:中國人壽
B. 個人養老金政策
個人養老金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鼓勵個人向專門的賬戶進行繳費,個人依據自身風險收益特徵,選擇相應的、符合條件的養老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積累養老金資產的制度安排 [1] 。該制度最早是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但是,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並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 [1] 。個人養老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5]
在中國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並負責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政府倡導由企業自主發展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第三支柱」就是個人養老保險金制度,主要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構成,且在部分地區試點、規模尚小。 [1-2]
為推進中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對「第三支柱」進行有益探索,中國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3]
2022年4月21日,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每人每年繳納上限為12000元。
C. 關於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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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五部委 養老保險 經辦意見
嚴格來講,宗教單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自然也不是強制性要求繳納社保(也就是五險一金)的,宗教單位繳納社保總體還是以自願繳納為前提的。但是可以繳納新農合社保。
根據2010年國家宗教局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頒布的《關於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
三、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喊培員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歲且未按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宗教教職人員,可知滲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鄭猛唯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
(三)宗教教職人員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可採取郵寄材料或家人代為申請的方式,基本養老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代理直接發放到人。
四、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問題
相關部門在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要充分尊重各宗教習俗,不得捆綁、強制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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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國家個人養老金制度什麼時候實施
國家個人養老金制度於2022年11月4日正式對社會發布實施的。
F.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發布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文件)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你們,並就貫徹執行《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確保新農保試點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深刻認識建立新農保制度的重大意義,深入了解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農保試點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范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學習《規程》的各項內容,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新農保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涉及農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關系轉移、信息咨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村組,上門入戶,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幫助農村居民增強參保意識,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業務流程,自覺配合和監督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落實。
二、准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眾為著眼點,准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程》明確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業務環節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序、標准和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注意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為廣大參保農民提供熱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務。試點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保證新農保試點工作有章可循。要強化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范、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三、切實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上,通過整合資源、調整補充等措施,加強經辦能力建設。縣級以上原則上要有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鄉鎮勞動保障等工作平台要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各行政村要明確新農保協辦員的工作職責。同時,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緩解人員不足的問題。沒有完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協調,盡快完成農保經辦機構人員、檔案、基金的整體移交。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條件,盡快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地設施「四到位」。要切實加強對新農保經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和經辦業務水平。按照金保工程統一規劃,大力推進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設成果,在全國統一軟體基礎上,建設數據向省集中或省、市兩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網路向鄉鎮延伸,實現省、市、縣(區)、鄉鎮四級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與村(居)委會聯網。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努力實現新農保業務處理計算機化、基金管理網路化、咨詢服務人性化、決策支持科學化。
四、加強統計調度工作。統計調度工作是推進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農保統計工作的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把農保統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嚴格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農保統計工作要明確分工、專人負責,健全工作制度,確保工作順暢。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和業務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農保統計工作職能,按照時限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分析運用統計數據,加強對工作的指導和調度;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對統計數據質量不高或遲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幫助指導,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規程》的施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反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G. 北京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14〕26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暨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及《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等文件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京人社居發〔2012〕44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
(一)一次性多繳
選擇一次性多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在達到領取年齡一個月前,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已存入足額保險費的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一次性多繳手續,填寫《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認表》(以下簡稱《繳費確認表》),《繳費確認表》備注欄中註明「多繳」,多繳金額在上年度最低繳費標准金額至上年度最高繳費標准乘以其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之間自願選擇,多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參保人多繳資格、差額年限及多繳金額審核、多繳信息錄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預繳費模塊、將《繳費確認表》報送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等相關工作。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每月與正常扣款文件一起發送銀行進行扣款。
(二)延期繳費
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年齡時,需延期並逐年繳費至滿足按月領取條件的,可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延期繳費。
社保所審核相關材料並通過信息系統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附表1),經參保人簽字確認後,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為其在信息系統中加註延期繳費標識,參保人按照原繳費方式繼續繳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
二、個人賬戶管理
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准不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三、注銷登記及結算
參保人或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領取人員(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並進行注銷登記。
(一)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以下簡稱《注銷表》,附表2),並提供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二)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出國(境)定居並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三)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四)村(居)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社保所。社保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參保人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將材料上報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結算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或將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按照《關於喪葬補助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4〕203號)及《北京市城鄉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辦法》(京民殯發〔2009〕107 號)規定,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的喪葬補助金額。其中,參保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有繳費或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應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領喪葬補助金。
經辦機構業務崗核定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喪葬補助金後,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3)轉財務崗,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款項,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支付款項撥至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專用存摺。支付成功後,經辦機構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銷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
待遇領取人員重復領取的養老金和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追回,追回後,經辦機構方可為參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業務。
參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由村(居)委會在一個月內向社保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並按規定提供人員死亡證明材料。社保所和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及喪葬補助金支付手續,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轉入本市
外埠戶籍人員進京並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申請將原戶籍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
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入地經辦機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附表4)。
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審核《轉入表》及相關材料;
2.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附表5);
3.將《接收函》原件及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寄出。
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列印並寄回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表6),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以下手續:
1.核對《轉入表》、《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信息;
2.錄入轉移相關信息,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附表7)轉財務記賬;
3.將辦理情況告知參保人。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轉入表》、《接收函》、《審批表》及轉移相關材料歸檔。
(二)轉出本市
戶籍轉出本市的參保人,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應向新參保地即轉入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轉入地社保機構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後,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轉出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轉入地社保機構,退回相關材料並做好台賬登記。對符合轉出條件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1.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進行結算等轉出處理,列印《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社保機構。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以下簡稱《轉出憑證》,附表8)轉財務崗。
2.業務崗按月列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轉財務崗,由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
3.次月,財務崗依據《轉出憑證》,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接收函》、《審批表》及相關轉移材料歸檔。
五、公示及舉報受理
經辦機構應指導社保所和村(居)委會,每年第一季度對參保人上年度領取待遇情況進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於10天。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
附件: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延期繳費申請表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保障待遇)注銷登記及結算審批表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
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
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情況公示(式樣)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月15日